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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暖通


一、防烟设计部分
    1. 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高层公共建筑中,如部分不大于50 m的区域与高层主体之间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小时的楼板完全隔开,其仅服务于50米以下功能空间的符合自然通风防烟条件的楼梯间及前室(合用前室)可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
附图1
附图1
    2. 地下室楼梯间在首层设有直接开向室外的门,可作为地下室楼梯间顶部的固定窗使用。
    楼梯间顶部的固定窗不允许设置在建筑物内部。
    3. 对于不符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第3.1.6条限定条件的地下封闭楼梯间,若仅满足最高部位设置了不小于1.0㎡可开启外窗或开口(面积小于2.0㎡),其楼梯间不能按自然通风设计,必须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对于地下二层(含地下一层)的封闭楼梯间、底层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大于10米的防烟楼梯间,如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总面积不小于2.0㎡,且其中在最高部位有不小于1.0㎡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
    对于地下三层及以上(或最底层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米)的防烟楼梯间,当满足1)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总面积不小于2.0㎡、2)其中在最高部位有不小于1.0㎡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3)每层均设有可开启外窗(开向下沉式广场、内庭院)三项条件时,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否则,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4. 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应在最高部位设置面积不小于1.0㎡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对于顶部的五层楼梯间,如顶层已设置了1.0㎡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则其余4层内再设置不小于1.0㎡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即可满足“标准”要求,其下部的楼梯间则每五层内应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0㎡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且布置间隔不大于3层。
    5. 不超过三层的楼梯间,如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未设置风井,只设置一个送风口对楼梯间送风,不算直灌式通风,风量不需要加大。
    6. 对于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米的公共建筑和小于或等于100米的住宅建筑,如首层的扩大前室具备自然通风防烟条件,宜采用自然通风方式,如不具备自然通风防烟条件,应设置加压送风系统。加压送风风量按以下规则计算:当该建筑上部楼层各前室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只需首层扩大前室加压送风时,送风量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第3.4.5~3.4.8条规定计算,且取N1=1;当首层及上部楼层前室均需加压送风时,N1=3;如各层前室门数量(或面积)不同,其加压送风量可按连续三层门开启最大面积保持要求的门洞断面风速计算。
    7. 确定机械加压送风量,查《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第3.4.2条的表格时,按条文附注规定当采用单扇门时查得的风量可以乘以0.75 的系数,但如有多个单扇门,查得的风量不应再乘以0.75 的系数。
    8. 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有多个入口,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采用顶送时,加压送风口宜分别设于各入口顶部,形成空气幕阻止烟气侵入,当受条件限制无法实现时,允许只在顶部设一个送风口。
    9. 建筑物地下楼梯间与地上楼梯间是否共用应按下列原则判定:地下楼梯间和地上楼梯间如通过楼梯筒体内防火门联通,算共用;地下楼梯间和地上楼梯间如在首层采用防火墙分隔,无联通门,且分别通向室外,则不算共用,如附图9.1、 9.2所示。
附图9.1 地上地下室楼梯间共用
附图9.1 地上地下室楼梯间共用
 
附图9.2 地上地下楼梯间不共用
附图9.2 地上地下楼梯间不共用
    10. 住宅建筑中前室正压送风量计算时,子母门可按单扇门考虑,但缝隙漏风应按实际漏风量计算。
    11. 加压送风机的进风口与机械排烟风机的出风口处于建筑物非相邻的不同建筑面(如南面与北面、东面与西面等)时,两者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或垂直距离不应小于3m。当加压送风系统进风口与机械排烟系统排烟口处于相邻的不同建筑面(如南面与东面、北面与西面、屋面与外立面等)时,如两个面之间外夹角小于180°或两个面之间外夹角大于 180°且小于 225°,则两者之间的水平或垂直距离应符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第 3.3.5 条的相关规定,如附图11.1所示;如两个面之间外夹角大于或等于225°,则两者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或垂直距离不应小于 3m,如附图 11.2所示。
附图 11.1
附图 11.1
附图 11.2
附图 11.2
    12. 根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第3.1.3条,三合一前室(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不允许采用自然通风系统。
    13. 地下室加压送风吸入段、排烟系统压出段的竖向管道宜采用金属风道,当有困难难以实施时,允许采用土建风道,但应在总说明中要求风道砌筑严密,内表面抹灰平整。
    14. 对于面积大于100㎡的扩大前室,仍应按前室来处理。
    15. 对于采用加压送风方式层数<3层的地下楼梯间前室,N1可按实际楼层数取值;当楼层数≥3时,N1取3。
二、排烟设计部分
    16. 排烟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当受条件限制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在平时通风空调机房内,但合用机房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2.7条中对专用机房的相关要求,且应满足下列条件:
    (1)机房内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机房内不得设有用机械加压送风的风机与管道。
    (3)排烟风机与排烟管道的连接部件应能在280°C时连30min保证其结构完整性。
    排烟风机和加压送风机、排烟补风机不得设置在同一机房内。
    17. 同一建筑空间宜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当同一建筑空间相邻的两个防烟分区采用不同排烟方式时,挡烟垂壁应能降至两个防烟分区中较低的设计储烟仓底部以下,设有机械排烟系统的防烟分区应在本防烟分区设置补风措施。
    18. 排烟补风系统应直接从室外引入空气,且补风量不应小于排烟量的50%。
    19. 根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第4.5.1条 规定,设置排烟系统的房间如面积小于500㎡可不设置补风系统。 但对于建筑面积小于 500㎡ 、室内比较封闭(无窗)且人员密集的影厅、报告厅、多功能厅等场所,当设置有机械排烟系统时,宜设置排烟补风系统,补风系统应直接从室外引入空气,补风量不应小于排烟量的 50%。
    20. 需设置排烟系统的公共建筑的走道或回廊如划分了多个防烟分区,每个防烟分区均应满足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4.6.3.3、4.6.3.4条对机械排烟量或自然排烟窗(口)的规定要求。
    21. 宽度大于2.5m小于3m的走道,防烟分区最大允许长度为50m。如走道局部加宽区域累计长度不超过走道长度的四分之一,且加宽区域宽度不大于6米,走道的防烟分区允许最大长度为45米。
    22. 对于净高小于或等于 3m 的走道和房间,其机械排烟系统的单个排烟口的最大允许排烟量可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第 4.4.12 条第 7 款规定的排烟口最大风速(10m/s)计算确定。
    23.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第4.6.5条条文解释“···不应小于107000m³/h(或25㎡的有效开窗面积)”中的“25㎡的有效开窗面积”与按条文正文要求进行计算得出的结果不相符,应按计算结果设计自然排烟窗(口)。
    24. 走道的防烟分区长边最大允许长度测量时,应按走廊最远两点之间最大沿程长度计算。
    25. 查《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表4.2.4时,对于斜屋顶或有凸出屋顶天窗的场所,当排烟口底部位置高于屋面板底最低点时,建筑空间净高可按风口底到室内地面的距离计算,如排烟口顶部位置低于屋面板底最低点,建筑空间净高应按屋面板底最低点到室内地面的高度计算。
    26. 确定防烟分区面积和计算排烟量时应按建筑装修吊顶后室内净高来考虑。
    27. 确定机械排烟系统单个排烟口最大允许排烟量查《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表附录B时,若房间净高或烟层厚度处于中间值,排烟口最大排烟量不可以按插值法查表,需按公式计算确定。
    28. 暖通专业施工图排烟平面应标注下列内容:防烟分区面积、空间净高(是否吊顶及吊顶形式)、最小清晰高度、储烟仓厚度、挡烟垂壁高度等。采用自然排烟的场所,还应注明排烟窗设置高度、开启方式、储烟仓内实际有效排烟面积和计算所需排烟面积;采用机械排烟系统的场所,还应注明排烟口底标高、排烟量;有补风系统的应标明补风口标高、补风量(或补风口面积);高大空间场所,应注明是否有喷淋。
三、其他
    29.  根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第4.1.4条规定,部分场所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尚需在外墙或屋顶设置一定面积的固定窗。如在该场所建筑设有外窗(或易破碎的玻璃幕墙),其面积、位置均符合“标准”第4.1.4条规定要求且可从室外破拆时,可不再另设固定窗,但须在室外做好标记。
    30.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8.5.4 规定:“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地上建筑内的无窗房间,当总建筑面积大于200㎡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时,应设置排烟设施。”此条文中“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时”这一限定条件是对“总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和“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两种情况而言的。
    3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8.5.2 .2条规定:“建筑面积大于5000㎡的丁类生产车间”应设置排烟设施。此处丁类生产车间的建筑面积是指形成独立防火分区的单个车间的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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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建筑工程消防技术相关问题意见(赣建设协〔2020〕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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