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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制造


4.1 基本要求
    (1)制造单位应当满足《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的要求,取得相应气瓶制造许可资质,并且在许可范围内从事气瓶制造;制造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所制造的气瓶产品安全性能负责;
    (2)制造单位在气瓶制造前,应当根据本规程、产品标准以及设计文件的要求制订完善的质量计划(检验计划),其内容至少包括气瓶制造工艺控制点、检验项目,在制造过程中和完工后,应当按照质量计划规定的时机,对气瓶进行相应的检验和试验,并且由相关人员做出记录或者出具相应的报告;
    (3)气瓶出厂前,应当按照本规程第5章的规定进行型式试验,并且取得《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证书(气瓶)》;
    (4)制造单位应当按照本规程第6章的规定,接受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对气瓶制造过程的监督检验。
4.2 气瓶分批与批量
4.2.1 分批
    气瓶产品制造分批进行,分批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无缝气瓶分批,按照同一设计、同一炉罐号材料、同一制造工艺、同一热处理工艺规程、连续制造的产品,为一批;
    (2)焊接气瓶分批,按照同一设计、同一材料牌号、同一焊接工艺、同一热处理工艺规程进行热处理的产品,为一批;
    (3)纤维缠绕气瓶分批,金属内胆按照本条(1)的规定分批,成品瓶按照同一规格、同一设计、同一制造工艺、同一复合材料型号、连续制造的产品,为一批;
    (4)低温绝热气瓶分批,按照同一设计、同一材料牌号、同一焊接工艺、同一绝热工艺制造的产品,为一批;
    (5)溶解乙炔气瓶分批,瓶体按照本条(1)或者(2)的规定分批,成品瓶按照同一设计、同一规格、同一填料配方、同一填料制造工艺、连续制造的产品,为一批。
4.2.2 批量
    气瓶的批量,是指每批气瓶产品在制造过程中所限定的最大数量。气瓶的批量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大容积钢质无缝气瓶、大容积钢质焊接气瓶和大容积不锈钢焊接气瓶,50只为一批;
    (2)正火处理的钢质无缝气瓶和溶解乙炔气瓶,500只(不包括破坏性检验用瓶)为一批;
    (3)燃气钢瓶,2000只(不包括破坏性检验用瓶)或者同一条生产流水线一个生产班次(不超过12h)的产量为一批;
    (4)非重复充装焊接钢瓶,以同一条生产流水线一个生产班次(不超过12h)的产量为一批;
    (5)其他气瓶,200只气瓶(不包括破坏性检验用瓶)为一批。
4.3 无缝气瓶
    (1)采用钢坯制造的冲拔瓶的冲拔、拉伸、收口等工艺,采用无缝钢管制造的管制瓶的收底、收口等热加工成形过程,应当进行工艺评定,并且制定相应的工艺文件;
    (2)瓶体的底部形状、几何尺寸应当符合设计图样的要求,并且能够通过相应标准规定的压力循环试验验证;
    (3)管制瓶在收底成形过程中,不得添加金属,不得进行焊接;底部内表面不应当存在肉眼可见的裂纹、夹杂、未熔合等缺陷,工艺无法确保瓶底完全熔合时,应当逐只进行底部气密性试验。
4.4 焊接气瓶
    (1)焊接气瓶的纵、环焊缝以及瓶阀阀座与瓶体角焊缝等承压焊缝,应当采用自动焊;
    (2)气瓶施焊应当在相对湿度不大于90%、温度不低于0℃的室内进行;
    (3)产品施焊前,制造单位应当按照GB/T33209《焊接气瓶焊接工艺评定》等标准的规定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并且根据评定的结果制定焊接工艺规程和焊缝返修工艺文件,焊接工艺评定记录和评定报告等技术档案以及焊接评定试样应当保存至该评定失效;
    (4)制造单位应当建立焊工技术档案,并且定期对焊工进行培训和考核。
4.5 纤维缠绕气瓶
4.5.1 纤维缠绕及固化
    (1)纤维的缠绕线型(包括纤维缠绕角度、带宽、预紧力、缠绕层数等参数)应当进行工艺评定,并且制定相应的工艺文件;
    (2)纤维缠绕应当在适当的温、湿度条件下进行,环境温度范围为10℃~35℃,并且相对湿度不大于80%;
    (3)气瓶的固化,应当进行固化工艺评定,并且按照相关产品标准的要求制定固化工艺规程;
    (4)制造单位应当保证气瓶固化炉内有效加热区域温度分布的均匀性,并且定期对其进行检测和评定,固化炉应当具有时间、温度自动记录以及控制功能;
    (5)气瓶的固化温度和时间,不得影响内胆的性能。
4.5.2 其他要求
    (1)气瓶的制造单位应当具备生产内胆的能力,金属内胆的制造按照无缝气瓶的要求执行;
    (2)气瓶所用内胆应当通过相应的型式试验;
    (3)缠绕气瓶制造单位允许外购具备相应制造许可的气瓶制造单位生产的内胆,并在出厂质量证明书中注明内胆的制造单位。
4.6 溶解乙炔气瓶
4.6.1 溶解乙炔气瓶壳体制造
    壳体采用无缝结构的,应当符合无缝气瓶的制造要求;壳体采用焊接结构的,应当符合焊接气瓶的制造要求。
4.6.2 溶解乙炔气瓶填料制造
    (1)填料原料配比、料浆配制、灌装以及填料固化和烘干的工艺参数,应当经过试验验证;
    (2)制造单位应当保证填料固化以及烘干装置有效加热区温度分布的均匀性,并且定期对其进行检测和评定,填料固化以及烘干装置应当具有温度自动控制以及记录功能,固化温度记录应当存入产品档案。
4.7 热处理
    (1)制造单位应当针对产品进行热处理工艺评定,并且制定出热处理工艺规程和重复热处理工艺文件,按批对气瓶进行整体热处理;
    (2)钢质无缝气瓶,应当采用连续炉进行热处理,经过热处理的气瓶,其力学性能及其允许偏差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设计文件的规定;
    (3)采用奥氏体不锈钢制造的无缝气瓶、热加工成形的焊接气瓶封头,应当按照相关标准的规定进行固溶处理;
    (4)铝合金无缝气瓶,应当采用周期炉进行固溶和时效处理,瓶体加热过程中不允许有过烧现象,不同炉处理的同批产品力学性能及其允许偏差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设计文件的规定;
    (5)消除应力热处理的焊接气瓶,如果热处理后再次进行焊接,应当重新进行热处理;
    (6)热处理装置有效加热区的温度分布及其允许的温差范围,应当与所处理产品的性能要求相适应,并且定期对其进行检测和评定,保证一次性处理产品力学性能的一致性;热处理装置应当具有温度自动控制以及记录功能,热处理记录应当存入产品档案。
4.8 无损检测
    (1)进行局部无损检测的气瓶,制造单位也应当对未检测部分的质量负责;
    (2)无缝气瓶的无损检测,应当采用在线自动超声检测设备或者在线自动磁粉检测设备,其检测部位、方法等要求应当符合气瓶设计文件的规定;
    (3)焊接气瓶纵向和环向瓶体焊接接头的无损检测,可以采用射线透照胶片或者射线数字成像检测方法进行检测,并且应当分别符合NB/T47013(所有部分)《承压设备无损检测》和GB/T17925《气瓶对接焊缝X射线数字成像检测》的要求;
    (4)制造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的规定编制并且实施无损检测工艺文件;从事气瓶无损检测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应无损检测人员资格,方能承担与资格证书的种类、等级相对应的无损检测工作;
    (5)无损检测的结果应当符合相关气瓶产品标准的要求。
4.9 硬度检测
    经过调质处理的钢质无缝气瓶、不锈钢无缝气瓶和铝合金无缝气瓶,应当逐只进行硬度测定,测定结果应当符合相关气瓶产品标准的要求。其中,中小容积钢质无缝气瓶硬度应当采用在线自动检测设备进行检测。
4.10 耐压试验
    (1)制造单位应当逐只对气瓶进行耐压试验,耐压试验的方法可以采用水压试验或者气压试验,并且符合GB/T9251《气瓶水压试验方法》等相关标准和设计文件的规定;
    (2)气瓶耐压试验后残余变形率的测定方法分为外测法和内测法,淬火加回火处理的无缝气瓶以及金属内胆纤维缠绕气瓶,应当选用外测法测定残余变形率;
    (3)采用外测法进行气瓶耐压试验测定气瓶残余变形率时,试验前应当使用标准瓶对水压试验系统校验,校验的程序和结果应当符合GB/T35015《气瓶外测法水压试验用标准瓶的标定方法》的规定;
    (4)采用气压方式进行耐压试验时,应当具有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并且制定包含升压程序和保证操作安全的作业文件。
4.11 气密试验
    盛装有毒、易燃、助燃、腐蚀性介质的气瓶,安装瓶阀后应当按照GB/T12137《气瓶气密性试验方法》的要求进行气密性试验。
4.12 检验及检测设备
    (1)气瓶焊缝检测用X射线数字成像检测设备的系统分辨率至少达到2.6LP(线对数),像质计灵敏度、图像的畸变率、图像放大倍数等应当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X射线数字成像检测设备首次投用前,应当采用带有典型缺陷的样板或者抽取不少于2批产品,与X射线照相法进行检测对比验证,对气孔、裂纹、夹渣等缺陷检出结果应当一致;对比验证应当每4年进行一次;
    (2)无缝气瓶检测用在线超声自动检测设备,至少具备内表商纵向、横向,外表面纵向、横向以及壁厚测定功能;所采用的超声人工缺陷样管,应当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3)调质处理无缝气瓶的在线硬度自动检测设备应当具备自动磨平、硬度测定以及数据采集、记录功能;
    (4)气瓶的耐压试验装置,应当能够自动识读每只试验气瓶的电子识读标志,实时自动记录气瓶瓶号、实际试验压力、保压时间以及试验结果,记录应当存入气瓶产品档案并上传至承担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监检机构);
    (5)水压爆破试验装置应当具有自动采集、记录试验数据,以及自动绘制压力一进水量曲线的功能;
    (6)压力循环试验设备应当具备连续进行压力循环的功能;应当能够调节和控制循环压力、频率、保压时间,并且能自动实时显示、记录和保存压力循环波形、压力循环次数、最大循环频率,以及每次压力循环的实际循环压力上、下限值以及对应的时间等数据。
4.13 气瓶存档及出厂文件资料
4.13.1 气瓶存档文件资料
    (1)气瓶设计鉴定文件资料、型式试验报告、各种工艺评定报告、工艺文件等技术资料,应当作为存档资料长期保存;
    (2)气瓶材料质量证明书,材料复验报告,焊接、热处理、无损检测、耐压试验等制造和检验过程的各种质量记录和报告,产品批量质量证明书,产品监督检验证书等,应当作为产品档案按照规定期限妥善保存;气瓶产品档案可以采用电子或者纸质资料的方式保存,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气瓶设计使用年限。
4.13.2 气瓶的出厂文件资料
    气瓶出厂时,制造单位应当逐只出具产品质量合格证和按批出具产品批量质量证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和产品批量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应当符合相关产品标准的要求,并且应当由制造单位检验责任工程师签字或者盖章。其中,产品质量合格证应当注明气瓶和气瓶阀门的制造单位名称以及制造许可证编号。
    按1.8要求装设电子识读标志的气瓶的制造单位,应当负责建设本单位气瓶质量安全追溯制造信息公示网站,逐只公示出厂气瓶产品制造数据并确保其不可更改或失效。每只出厂气瓶的公示信息应当包含本规程附录D中的气瓶标志、附录H中气瓶产品数据表包括的各项气瓶数据,以及产品合格证、产品批量质量证明书、监检证书、型式试验证书等技术资料。气瓶产品质量信息公示后,制造单位不需要向用户提供纸质产品质量合格证、产品批量质量证明书和《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书(气瓶)》(以下简称监检证书)。
    制造单位的气瓶产品数据信息公示平台(以下简称制造信息平台)应当具有与充装单位充装信息追溯平台(以下简称充装信息平台)以及行业或地方监管系统实现对接的数据交换接口。气瓶制造信息平台追溯信息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气瓶的设计使用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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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安全技术规程 TSG23-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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