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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一般规定


7.1.1 远程监控系统竣工后必须进行工程验收。工程验收前接入的测试联网用户数量不应少于5个,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7.1.2 远程监控系统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
7.1.3 远程监控系统验收应包括主要设备的验收和系统集成验收,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远程监控系统中各设备功能均应检查、试验1次,并应满足要求。
    2 远程监控系统中各软件功能均应检查、试验1次,并应满足要求。
    3 远程监控系统各项通信功能均应进行3次通信试验,每次试验均应正常。
    4 远程监控系统集成功能应检查、试验2次,并应满足要求。
7.1.4 远程监控系统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提供下列技术文件:
    1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 系统设计文件、施工技术标准、工程合同、设计变更通知书、竣工图、隐蔽工程验收文件;
    3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4 系统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
    5 系统的检验报告、合格证及相关材料;
    6 系统设备清单。
7.1.5 系统验收应按附录D填写“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验收记录”,验收记录应由建设单位填写,验收结论由参加验收的各方共同商定并签章。

条文说明
7.1.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工程验收是系统交付使用前的一项重要技术工作。由于以前没有验收统一标准和具体要求,造成对系统是否达到设计功能要求,能否投入正常使用等重大问题心中无数。鉴于这种情况,为确保系统发挥其作用,本条规定了远程监控系统竣工后必须进行工程验收,并建议在工程验收合格前应接入一定数量的联网用户进行测试,强调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7.1.2 本条规定了远程监控系统工程验收的单位主体,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
7.1.3 本条规定了远程监控系统工程验收的主要内容。施工产品进场质量检查验收和施工过程质量检查验收是各子系统功能测试验收和系统集成验收的基础,应在各子系统功能测试验收和系统集成验收前完成。
    1 规定了远程监控系统中各设备功能验收方法。
    2 规定了远程监控系统中各软件功能验收方法。
    3 规定了远程监控系统中各项通信功能验收方法。
    4 规定了远程监控系统集成功能验收方法。
7.1.4 为保证系统工程验收能顺利进行,本条规定了远程监控系统工程验收时应具备的6种技术文件。
    1 规定了系统竣工后应提出验收申请报告。
    2 规定了工程验收时需要准备的技术文档。这些文档对系统维护有重要的作用。
    3、4 款规定了工程验收需要提供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和系统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能够详细了解施工过程质量。
    5、6 款规定了系统验收时需要提供的相关设备清单及检验报告等产品合格证明材料。
7.1.5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验收记录”包括了施工产品进场质量检查验收、施工过程质量检查验收、各子系统功能测试验收、系统集成验收的结论。具体检查、测试报告作为附录归档,供系统验收时查验。参加验收的各方根据这些阶段验收结论,判定远程监控系统整体工程是否合格,联合出具书面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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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 GB50440-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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