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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商业燃具、用气设备和附件


6.2.1 商业燃具或用气设备应设置在通风良好、符合安全使用条件且便于维护操作的场所,并应设置燃气泄漏报警和切断等安全装置。
6.2.2 商业燃具或用气设备不得设置在下列场所:
    1 空调机房、通风机房、计算机房和变、配电室等设备房间;
    2 易燃或易爆品的仓库、有强烈腐蚀性介质等场所。
6.2.3 公共用餐区域、大中型商店建筑内的厨房不应设置液化天然气气瓶、压缩天然气气瓶及液化石油气气瓶。
6.2.4 商业燃具与燃气管道的连接软管应符合本规范第6.1.7条和第6.1.8条的规定。
6.2.5 商业燃具应设置熄火保护装置。
6.2.6 商业建筑内的燃气管道阀门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气表前应设置阀门;
    2 用气场所燃气进口和燃具前的管道上应单独设置阀门,并应有明显的启闭标记;
    3 当使用鼓风机进行预混燃烧时,应采取在用气设备前的燃气管道上加装止回阀等防止混合气体或火焰进入燃气管道的措施。
条文说明
6.2.1 由于商业用气场所的确定可能滞后于建筑功能方案设计,还有将原有非用气房间改造,以使其满足用气环境要求以后变更为用气房间的可能性,因此本条未强调商业燃具或用气设备应设置在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
    通风良好的要求是考虑到正常用气和用气安全性而规定的,用气场所的通风条件既应该满足燃烧所需空气和燃烧产生的烟气排放要求,还应能够保证发生燃气泄漏事故时,可燃气体快速稀释,避免产生爆炸危险混合气体聚积的情况。
6.2.2 空调机房、通风机房、计算机房和变、配电室等设备房间有电源、电器开关,产生的电火花遇到燃气泄漏容易引发燃气爆炸等事故。储存易燃易爆、强腐蚀性或有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场所具有较大的火灾危险性,一旦发生灾害事故,往往危害更大。
6.2.3 用餐区域属于人员聚集的场所,用电、用气设备点多量大,有的有明火存在;这些场所电气、用气设备负荷大,水、电、气线路复杂;用餐属于大众消费,用餐区域人员多且较为集中,进出频繁,流动性大,对用餐环境、安全出口和消防设施不熟悉,有时候还存在语言障碍的情况;营业时间较长,特别是夜间的时间比较长。目前,虽然液化石油气钢瓶用户数量远低于天然气用户,但发生的事故率却高于天然气。液化天然气气瓶及压缩天然气气瓶装置用气时,需要加热和减压,装置更复杂。为保证人身和公共安全,规定用餐区域不应设置液化石油气气瓶、液化天然气气瓶及压缩天然气气瓶装置。
    气瓶是指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工程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的盛装气体、液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的液体气瓶。
6.2.5 燃气泄漏或出现回火、熄火等都可能引发安全事故,因此,从本质安全角度考虑,规定了商业燃具应具有的基本安全装置,且安全装置的相关技术目前已经是成熟技术。
6.2.6 燃气管道的阀门设置是重要的工艺操作和安全切断措施,对于用户来说,燃具或用气设备停用或检修更换时必须通过阀门启闭操作切断和恢复供气。阀门是用户供气系统重要的安全附件,本条规定的部位应设置阀门是目前国内外的普遍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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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工程项目规范 GB55009-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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