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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总平面


4.0.1 养老设施建筑总平面应根据养老设施的不同类别进行合理布局,功能分区、动静分区应明确,交通组织应便捷流畅,标识系统应明晰、连续。
4.0.2 老年人居住用房和主要公共活动用房应布置在日照充足、通风良好的地段,居住用房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宜小于2h。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宜与居住用房就近设置。
4.0.3 养老设施建筑的主要出入口不宜开向城市主干道。货物、垃圾、殡葬等运输宜设置单独的通道和出入口。
4.0.4 总平面内的道路宜实行人车分流,除满足消防、疏散、运输等要求外,还应保证救护车辆通畅到达所需停靠的建筑物出入口。
4.0.5 总平面内应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在机动车停车场距建筑物主要出入口最近的位置上应设置供轮椅使用者专用的无障碍停车位,且无障碍停车位应与人行通道衔接,并应有明显的标志。
4.0.6 除老年养护院外,其他养老设施建筑的总平面内应设置供老年人休闲、健身、娱乐等活动的室外活动场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活动场地的人均面积不应低于1.20㎡;
      2 活动场地位置宜选择在向阳、避风处,场地范围应保证有1/2的面积处于当地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之外;
      3 活动场地表面应平整,且排水畅通,并采取防滑措施;
      4 活动场地应设置健身运动器材和休息座椅,宜布置在冬季向阳、夏季遮萌处。
4.0.7 总平面布置应进行场地景观环境和园林绿化设计。绿化种植宜乔灌木、草地相结合,并宜以乔木为主。
4.0.8 总平面内设置观赏水景的水池水深不宜大于0.6m,并应有安全提示与安全防护措施。
4.0.9 老年人集中的室外活动场地附近应设置公共厕所,且应配置无障碍厕位。
4.0.10 总平面内应设置专用的晒衣场地。当地面布置困难时,晒衣场地也可布置在上人屋面上,并应设置门禁和防护设施。

条文说明
4.0.1 养老设施一般包括生活居住、医疗保健、休闲娱乐、辅助服务等功能,需要按功能关系进行合理布局。明确动静分区,减少干扰。合理组织交通,沿老年人通行路径设置明显、连续的标识和引导系统,以方便老年人使用。
4.0.2 保证养老设施的居住用房和主要公共活动用房充足的日照和良好的通风对老年人身心健康尤为重要。考虑到地域的差异,日照时间按当地城镇规划要求执行,其中老年人的起居室、活动室应满足日照2h,卧室宜满足日照2h。公共配套服务设施与居住用房就近设置,以便服务老年人的日常生活。
4.0.3 城市主干道往往交通繁忙、车速较快,养老设施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开向城市主干道时,不利于保证老年人出行安全。货物、垃圾、殡葬等运输最好设置具有良好隔离和遮挡的单独通道和出入口,避免对老年人身心造成影响。
4.0.4 考虑到老年人出行方便和休闲健身等安全,养老设施中道路要尽量做到人车分流,并应当方便消防车、救护车进出和靠近,满足紧急时人群疏散、避难逃生需求,并且应设置明显的标志和导向系统。
4.0.5 考虑介助老年人的需要,在机动车停车场距建筑物主要出入口最近的位置上设置供轮椅使用者专用的无障碍停车位,明显的标志可以起到强化提示的功能。
4.0.6 满足老年人室外活动需求,室外活动场地按人均面积不低于1.20㎡计算,且保证一定的日照和场地平整、防滑等条件。根据老年人活动特点进行动静分区,一般将运动项目场地作为动区,设置健身运动器材,并与休憩静区保持适当距离。在静区根据情况进行园林设计,并设置亭、廊、花架、座椅等设施,座椅布置宜在冬季向阳、夏季遮荫处,可便于老年人使用。
4.0.7 为创造良好的景观环境,养老设施建筑总平面需要根据各地情况适宜做好庭院景观绿化设计。
4.0.8 老年人低头观察事物,易发生头晕摔倒事件。因此,养老设施建筑总平面中观赏水景的水深不宜超过0.60m,且水池周边需要设置栏杆、格栅等防护措施。
4.0.9 根据老年人生理特点,养老设施需要在老年人集中的室外活动场地附近设置便于老年人使用的公共厕所,且考虑轮椅使用者的需要。
4.0.10 为保证老年人身体健康,满足老年人衣服、被褥等清洗晾晒要求,总平面布置时需要设置专用晾晒场地。当室外地面晾衣场地设置困难时,可利用上人屋面作为晾衣场地,但需要设置栏栅、防护网等安全防护设施,防止老年人误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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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作废】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 GB50867-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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