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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0.1 住宅室内防水工程应遵循防排结合、刚柔相济、因地制宜、经济合理、安全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
3.0.2 住宅室内防水工程宜根据不同的设防部位,按柔性防水涂料、防水卷材、刚性防水材料的顺序,选用适宜的防水材料,且相邻材料之间应具有相容性。
3.0.3 密封材料宜采用与主体防水层相匹配的材料。
3.0.4 住宅室内防水工程完成后,楼、地面和独立水容器的防水性能应通过蓄水试验进行检验。
3.0.5 住宅室内外排水系统应保持畅通。
3.0.6 住宅室内防水工程应积极采用通过技术评估或鉴定,并经工程实践证明质量可靠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
3.0.2 住宅室内防水工程中,楼、地面的渗漏多发于地漏、穿墙管、墙体阴角等节点部位,且施工面积不大,防水涂料因其具有连续成膜、操作灵活的优势,适用性更强。若使用两道以上的防水材料或管跟部的嵌缝材料,应考虑相邻材料是否相容。
3.0.4 住宅室内防水工程完成后,通过蓄水试验(也称闭水试验)检验是否漏水,被工程实践证明是检验防水工程是否合格的直观、有效并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法。蓄水试验的具体要求在本规范的第7.3.6条做了明确规定。
3.0.6 防水材料的选用是确保住宅室内防水工程的关键所在,因此,在推广应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时,应优先采用经国家权威检测部门检验合格,且被工程实践证明应用效果良好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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