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消防规范网

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6.1 一般规定


6.1.1 住宅室内防水工程施工单位应有专业施工资质,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6.1.2 住宅室内防水工程应按设计施工。
6.1.3 施工前,应通过图纸会审和现场勘查,明确细部构造和技术要求,并应编制施工方案。
6.1.4 进场的防水材料,应抽样复验,并应提供检验报告。严禁使用不合格材料。
6.1.5 防水材料及防水施工过程不得对环境造成污染。
6.1.6 穿越楼板、防水墙面的管道和预埋件等,应在防水施工前完成安装。
6.1.7 住宅室内防水工程的施工环境温度宜为5℃~35℃。
6.1.8 住宅室内防水工程施工,应遵守过程控制和质量检验程序,并应有完整检查记录。
6.1.9 防水层完成后,应在进行下一道工序前采取保护措施。

条文说明
6.1.7 有些产品的最低成膜温度略高于5℃,施工环境温度视产品的性能而定。
查找 上节 下节 条文
说明
返回
顶部

住宅室内防水工程技术规范 JGJ298-2013
微信、QQ、手机浏览器等软件扫一扫 即可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