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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辅助用房和设施


4.4.1 辅助用房应包括观众(含贵宾、残疾人)用房、运动员用房、竞赛管理用房、新闻媒介用房、计时记分用房、广播电视用房、技术设备用房和场馆运营用房等,其功能布局应满足比赛要求,便于使用和管理,并应解决好平时与赛时的结合,具有通用性和灵活性。
4.4.2 观众用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观众用房(含贵宾、残疾人)应与其看台区接近,面积应与其使用要求及使用人数相一致,并配置相应的服务设施;
    2 一般观众休息区可根据场、馆性质和当地气候条件,采取位于室内、室外或室内外结合的方式;
    3 贵宾休息区应与一般观众休息区分开,并设单独出入口;
    4 观众用房最低标准应符合表4.4.2-1的规定。

表4.4.2-1 观众用房标准
表4.4.2-1 观众用房标准

    5 应设观众使用的厕所。厕所应设前室,厕所门不得开向比赛大厅,卫生器具应符合表4.4.2-2和表4.4.2-3的规定。

表4.4.2-2 贵宾厕所厕位指标(厕位/人数)
表4.4.2-2 贵宾厕所厕位指标(厕位/人数)
表4.4.2-3 观众厕所厕位指标
表4.4.2-3 观众厕所厕位指标

    6 男女厕内均应设残疾人专用便器或单独设置专用厕所。
4.4.3 运动员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运动员用房应包括运动员休息室、兴奋剂检查室、医务急救室和检录处等;
    2 运动员休息室应由更衣室、休息室、厕所、盥洗室、淋浴等成套组合布置,根据需要设置按摩台等;
    3 医务急救室应接近比赛场地或运动员出入口,门外应有急救车停放处;
    4 检录处应位于比赛场地运动员入场口和热身场地之间;
    5 运动员用房除比赛时运动员使用外,也应具有一般使用者利用的可能性;
    6 运动员用房最低标准应符合表4.4.3规定。

表4.4.3 运动员用房标准
表4.4.3 运动员用房标准

4.4.4 竞赛管理用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竞赛管理用房应包括组委会、管理人员办公、会议、仲裁录放、编辑打字、复印、数据处理、竞赛指挥、裁判员休息室、颁奖准备室和赛后控制中心等;
    2 竞赛管理用房最低标准应符合表4.4.4-1和表4.4.4-2的规定。

表4.4.4-1 竞赛管理用房标准(一)
表4.4.4-1 竞赛管理用房标准(一)
表4.4.4-2 竞赛管理用房标准(二)
表4.4.4-2 竞赛管理用房标准(二)

    3 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场馆工作人员的休息及更衣室。
4.4.5 新闻媒介用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新闻媒介用房应包括新闻官员办公、记者工作用房、电传室、邮电所和无线电通讯机房等。
    2 新闻媒介用房最低标准应符合表4.4.5的规定。

表4.4.5 新闻媒介用房标准
表4.4.5 新闻媒介用房标准

4.4.6 计时记分用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计时记分用房应包括计时控制,计时与终点摄影转换, 屏幕控制室,数据处理室等;
    2 计时记分牌位置应能使全场绝大部分观众看清,其尺寸及显示方式宜根据不同项目特点和使用标准确定;
    3 室外计时记分装置显示面宜朝北背阳,室内馆侧墙上计时记分装置底部距地应大于2.5m,当置于赛场上空时,其位置和安放高度不应影响比赛;
    4 控制室应能直视场地、裁判席和显示牌面;
    5 控制室内应设升降旗的控制台;
    6 计时记分用房最低标准应符合表4.4.6的规定。

表4.4.6 计时记分用房标准
表4.4.6 计时记分用房标准

4.4.7 广播电视用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设置广播电视人员专用出入口和通道,出入口附近应能停放电视转播车,设置电视设备接线室,并提供临时电缆的铺放条件;
    2 应考虑架设电视摄像机和微波天线位置;
    3 广播电视用房配置标准应符合表4.4.7的规定。
    4 播音室、评论员室应能直视比赛场地、主席台和显示牌等。

表4.4.7 广播电视用房标准
表4.4.7 广播电视用房标准

4.4.8 技术设备用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包括灯光控制室,消防控制室,器材库,变配电室和其他机房等;
    2 灯光控制室应能看到主席台、比赛场地和比赛场地上空的全部灯光;
    3 消防控制室宜位于首层并与比赛场内外联系方便,应有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4 器材库和比赛、练习场地联系方便;器材应能水平或垂直运输;应有较好的通风条件;出入口大小及门的开启方向应符合器材的运输需要;
    5 技术设备用房最低标准应符合表4.4.8规定。

表4.4.8 技术用房配置标准
表4.4.8 技术用房配置标准

    6 当泵房、发电机房、空调机组等设备安放在场馆内时,应避免设备产生的噪声对比赛区和观众区的影响。

条文说明
4.4.1 本条列出了体育设施辅助用房的基本内容及布置原则,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设施等级、使用目的、运营方式等不同而区别对待。
4.4.2~4.4.3 以下各条对体育设施的相关用房按不同等级提出有关指标:
    1 观众休息区面积指标
    观众休息厅是比赛和其他活动时供观众休息的场所,也常是观众由观众厅内疏散出来最先到达的场所,因此既要考虑一定数量观众在这里休息、如厕、饮水、购物等要求,也要考虑观众由这里到设施外门的疏散,表10提出了国内一些室内馆的休息厅面积指标。但近年来随着体育产业化的发展,有关商服、娱乐、餐饮设施的增加也会带来观众休息区面积的变化。

表10 我国部分体育馆休息厅面积统计表
表10 我国部分体育馆休息厅面积统计表

    2 关于观众厕位指标的考虑
    表11是我国一些体育馆厕所的数量统计,从使用情况看,由于观众使用时间集中,因此常产生排队现象,同时由于设施活动的多样性,使女性观众增加,也使女厕的拥挤程度增加。

表11 我国部分体育馆厕所器具数量统计表
表11 我国部分体育馆厕所器具数量统计表
续表 11
续表11

    北京市建筑设计院20世纪80年代的调查提出男厕按每250人1个大便器3个小便斗,女厕所按每100人1个大便池即可,即每千人观众男厕设3个大便池,9个小便斗,女厕设5个大便池。
    在1995年出版的建设设计资料集中提出参考指标见表12。

表12 厕所卫生洁具数量参考量
表12 厕所卫生洁具数量参考量

    在《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 57—2000中提出:
    男厕应按每100座设一个大便器,每40座设一个小便器或0.6m长小便槽,每150座设一个洗手盆。
    女厕应按每25座设一个大便器,每150座设一个洗手盆。
    男女厕所厕位数比率为1:1。
    国外有关的厕所参考指标如下:
    德国足协提出千人指标为12,其中男女之比为3:1,大小便器之比为1:4。
    澳大利亚悉尼奥运会主会场的厕所指标见表13。

表13 悉尼奥运会主会场厕所指标
表13 悉尼奥运会主会场厕所指标

    本条中观众厕位的指标即参考以上规定,结合当前的使用特点订出。其中男女比例考虑了设施的多功能使用和女性观众实际的增加而定为1:1。
    3 运动员用房中所列出的房间系根据比赛时的基本要求设置,运动员休息室需根据队员的多少、比赛队的数目和安排来合理设置。
    此处附国际田联建议兴奋剂检查的内容和平面,见图2。

图2 兴奋剂检查室的分布、安装和设备
图2 兴奋剂检查室的分布、安装和设备
1-入口处;2-等候室;3-杂志;4-电视机;5-冰箱/饮料;6-兴奋剂检查官员室;7-仪器桌和柜;8-冰箱;9-厕所间

4.4.4 本条规定了作为比赛设施时,在竞赛管理用房方面的基本要求,由于比赛的规模和特点不同,在面积和内容上也会有所差别。
4.4.5 新闻媒介主要指新闻官员和图文记者的工作用房,本条提出了一些基本要求,新闻发布厅、新闻记者的餐饮服务等未列入其中。由于比赛项目和规模的不同,媒体和记录的数量也会有较大差别,需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另外,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网络化、数字化的特点,工作用房和内容还会有所变化和调整。
4.4.6 计时记分用房应根据不同竞赛项目对于计时、记分的不同要求而相应设置。
4.4.7 广播、电视等传媒是体育设施,尤其是比赛设施的重要使用对象,随着传输技术的发展,对于有关的设备和用房的要求也会越来越高,本条列出了主要的用房内容及配置标准。
4.4.8本条指体育设施的技术用房的主要内容与基本面积标准,其中器材库的大小需视体育设施的规模、活动内容、管理方式有所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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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建筑设计规范 JGJ31-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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