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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给水处理


3.5.1 城镇水厂对原水进行处理,出厂水水质不得低于现行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并应留有必要的裕度。
3.5.2 城镇水厂平面布置和竖向设计应满足各建(构)筑物的功能、运行和维护的要求,主要建(构)筑物之间应通行方便、保障安全。
3.5.3 生活饮用水必须消毒。
3.5.4 城镇水厂中储存生活饮用水的调蓄构筑物应采取卫生防护措施,确保水质安全。
3.5. 5 城镇水厂的工艺排水应回收利用。
3.5.6 城镇水厂产生的泥浆应进行处理并合理处置。
3.5.7 城镇水厂处理工艺中所涉及的化学药剂,在生产、运输、存储、运行的过程中应采取有效防腐、防泄漏、防毒、防爆措施。

条文说明
3.5.1 本条明确了城镇水厂处理的基本功能及城镇水厂出水水质标准的要求。强调城镇水厂的处理工艺一定要保证出水水质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要求,并留有必要的裕度。这里“必要的裕度”主要是考虑管道输送过程中水质还将有不同程度降低的影响。
3.5.2 水厂平面布置应根据各构(建)筑物的功能和流程综合确定。竖向设计应满足水力流程要求并兼顾生产排水及厂区土方平衡需求,同时还应考虑运行和维护的需要。为保证生产人员安全,构筑物及其通道应根据需要设置适用的栏杆、防滑梯等安全保护设施。
3.5.3 为确保生活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维护公众的健康,无论原水来自地表水还是地下水,城镇给水处理厂都一定要设有消毒处理工艺。通过消毒处理后的水质,不仅要满足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标准中与消毒相关的细菌学指标,同时,由于各种消毒剂消毒时会产生相应的副产物,因此,还要求满足相关的感官性状和毒理学指标,确保公众饮水安全。
3.5.4 储存生活饮用水的调蓄构筑物的卫生防护工作尤为重要,一定要采取防止污染的措施。其中清水池是水厂工艺流程中最后一道关口,净化后的清水由此经由送水泵房、管网向用户直接供水。生活饮用水的清水池或调节水池要有保证水的流动、避免死角、空气流通、便于清洗、防止污染等措施,且清水池周围不能有任何形式的污染源等,确保水质安全。
3.5.5 城镇给水厂的工艺排水一般主要有滤池反冲洗排水和泥浆处理系统排水。滤池反冲洗排水量很大,要均匀回流到处理工艺的前点,但要注意其对水质的冲击。泥浆处理系统排水,由于前处理投加的药物不同,而使得各工序排水的水质差别很大,有的尚需再处理才能使用。
3.5.6 水厂的排泥水量约占水厂制水量的3%~5%,若水厂排泥水直接排入河中会造成河道淤堵,而且由于泥中有机成分的腐烂,会直接影响河流水质的安全。水厂所排泥浆要认真处理,并合理处置。
    水厂泥浆通常的处理工艺为:调解—浓缩—脱水。脱水后的泥饼要达到相应的环保要求并合理处置,杜绝二次污染。泥饼的处置有多种途径:综合利用、填埋、土地施泥等。
3.5.7 本条规定了城镇水厂处理工艺中所涉及的化学药剂应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水厂中涉及化学药剂工艺有加药、消毒、预处理、深度处理等。这些工艺中除了加药中所采用的混凝剂、助凝剂仅具有腐蚀性外;其他工艺采用的如:氯、二氧化氯、氯胺、臭氧等均为强氧化剂,有很强的毒性,对人身及动植物均有伤害,处置不当有的还会发生爆炸,故在生产、运输、存储、运行的过程中要根据介质的特性采取严密安全防护措施,杜绝人身或环境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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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作废】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 GB50788-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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