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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平面布置


6.1.1 液化石油气气化站和混气站站址的选择和平面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5.1节和第5.2节的规定。
6.1.2 储罐总容积小于或等于50m³的液化石油气气化站和混气站宜靠近供气负荷建设,生产区与辅助区之间可不设置分区隔墙。
6.1.3 液化石油气气化站和混气站储罐与站外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总容积小于或等于50m³且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20m³的储罐与站外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6.1.3的规定;
    2 总容积大于50m³或单罐容积大于20m³储罐与站外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5.2.8条的规定;
    3 气化能力不大于150kg/h的瓶组气化装置、混气站的瓶组间、气化混气间与站外建筑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第7.0.4条的规定执行。

表6.1.3 液化石油气气化站和混气站储罐与站外建筑的防火间距(m)
表6.1.3 液化石油气气化站和混气站储罐与站外建筑的防火间距(m)
表6.1.3 液化石油气气化站和混气站储罐与站外建筑的防火间距(m)

    注: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总容积或单罐容积较大者确定,间距的计算应以储罐外壁为准。
6.1.4 液化石油气气化站和混气站储罐与站内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液化石油气气化站和混气站储罐与站内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6.1.4的规定;
    2 当设置其他燃烧方式的燃气热水炉时,与燃气热水炉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3 与空温式气化器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应从地上储罐区的防护堤或地下储罐室外侧算起。

表6.1.4 液化石油气气化站和混气站储罐与站内建筑的防火间距(m)
表6.1.4 液化石油气气化站和混气站储罐与站内建筑的防火间距(m)

 注:1 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总容积或单罐容积较大者确定,间距的计算应以储罐外壁为准;
        2 燃气热水炉间指室内设置微正压室燃式燃气热水炉的建筑。
6.1.5 液化石油气储罐和储罐区的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5章的规定。
6.1.6 工业企业内液化石油气气化站储罐总容积小于或等于10m³时,可设置在独立建筑物内,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储罐之间及储罐与外墙的净距,均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半径(外径),且不应小于1m;
    2 储罐室与相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6.1.6的规定;
    3 储罐室与相邻厂房室外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2m;
    4 当非直火式气化器的气化间与储罐室毗连设置时,隔墙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表6.1.6 总容积不大于10m³的储罐室与相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
总容积不大于10m3的储罐室与相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

6.1.7 气化间、混气间与站外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甲类厂房的有关规定。
6.1.8 气化间、混气间与站内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气化间、混气间与站内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6.1.8的规定;
    2 当压缩机室与气化间、混气间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时,可合建;
    3 燃气热水炉间的门不得面向气化间、混气间;
    4 柴油发电机伸向室外的排烟管管口不得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建筑一侧;
    5 当采用其他燃烧方式的热水炉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

表6.1.8 气化间、混气间与站内建筑的防火间距
表6.1.8 气化间、混气间与站内建筑的防火间距

6.1.9 空温式气化器与站内建筑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表6.1.8的规定执行。
6.1.10 液化石油气气化站和混气站储罐总容积小于或等于100m³时,邻向汽车槽车装卸柱一侧的压缩机室外墙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其间距可不限。
6.1.11 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库和汽车槽车装卸台、柱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第5.2.13条的规定执行。
6.1.12 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装卸台柱与站外建筑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第5.2.16条的规定执行。
6.1.13 燃气热水炉间与压缩机室、汽车槽车库和汽车槽车装卸台柱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

条文说明
6.1.2 本条规定对应本规范第5.2.2条的规定,对于储罐总容积小于或等于50m³的小型气化站和混气站,从节约用地角度出发,规定其生产区和辅助区之间可不设置分区隔墙。这类气化站和混气站属小型站,相当于供应居民10000户以下,为节约投资和便于生产管理宜靠近供气负荷区选址建站。
6.1.3
    1 表6.1.3将储罐总容积小于或等于50m³,且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20m³的储罐共分三档,分别提出不同的防火间距要求。
    2 储罐总容积大于50m³或单罐容积大于20m³的储罐,与站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按本规范第5.2.8条的规定执行,对储罐而言是合理的。
6.1.4 本条按储罐总容积和单罐容积分七档,分别提出不同的防火间距要求。
    第一至三档指小型气化站和混气站,相当于供应居民10000户以下;
    第四、五档指中型气化站和混气站,相当于供应居民10000户~50000户;
    第六、七档指大型气化站和混气站相当于供应居民50000户以上。
    表6.1.4规定的防火间距与本规范第5.2.10条基本相同,其编制依据亦相同。
    燃气热水炉是指微正压室燃式的燃气热水炉。这种燃气热水炉燃烧所需空气完全由鼓风机送入燃烧室,其燃烧过程是全封闭的,在微正压下燃烧无外露火焰,其燃烧过程实现自动化,并配有安全联锁装置,设置该燃气热水炉的建筑可不视为明火地点,故其防火间距按罐容不同分别规定为15m至30m。当设置其他燃烧方式的燃气热水炉时,视为明火、散发火花地点,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空温式气化器通常露天就近储罐区(组)设置,两者的距离主要考虑安装、检修需要,并参考国外有关规范确定的。
6.1.6 本条对室内储罐布置和与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做了具体规定。
    1 室内储罐布置主要考虑安装、运行和检修的需要。
    2、3 储罐室与相邻厂房和相邻厂房室外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分别不应小于表6.1.6和12m的规定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甲类厂房的防火间距规定确定的。
    4 气化间可与储罐室毗连是考虑工艺要求和节省投资。设置非直火式气化器的气化间可与储罐室毗连,可减少送至锅炉房的气态液化石油气管道长度,防止再液化。为保证安全,还规定气化间与储罐室之间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
    非直火式气化器是指非直接用燃料燃烧进行加热的气化器。
    储罐室是指放有储罐的独立建筑物。
6.1.8 本条防火间距的规定与本规范表6.1.4中储罐总容积小于或等于10m³一档的规定基本相同,个别项目低于前表的规定。
    压缩机室与气化间和混气间属同一性质建筑,将其合建可节省投资、节约用地和便于管理。
    燃气热水炉间的门不得面向气化间、混气间是从安全角度考虑,以防止气化间、混气间有可燃气体泄漏时,窜入燃气热水炉间。柴油发电机伸向室外的排气管管口不得面向具有爆炸危险性建筑物一侧,是为了防止排放的废气带火花时对其构成威胁。
    燃气热水炉间指室内设置微正压室燃式燃气热水炉的建筑。
6.1.9 空温式气化器气化方式属降压强制气化,其气化压力较低,虽设置在露天,其防火间距按表6.1.8的规定执行是合理的。
6.1.10 储罐总容积小于或等于100m³的气化站和混气站,日用气量较小,一般2d~3d来一次汽车槽车向站内卸液化石油气,故允许将其装卸柱设置在压缩机室的外墙一侧。外墙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是为保证安全运行。
6.1.13 燃气热水炉间与压缩机室、汽车槽车库和装卸台(柱)的防火间距规定不应小于15m,与表6.1.8气化间和混气间与燃气热水炉间的防火间距规定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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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 GB51142-2015(替代《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第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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