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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8.1.1 产品应附有永久性铭牌,标明以下内容:
a) 产品名称、型号;
b) 执行标准编号(本标准编号);
c) 主要技术参数;
d) 生产厂名、商标;
e) 生产日期或出厂编号;
f) 安全警示。
8.1.2 包装箱上应标明以下内容:
a) 产品名称、型号;
b) 生产厂名称、商标、厂址;
c) 生产日期或出厂编号;
d) 产品数量;
e) 包装箱外形尺寸:长X宽X高[单位为厘米(cm)];
f) 标有“防止油污”和“防潮”等标志,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8.2 包装
8.2.1 产品包装应牢固可靠、标识清晰,并有防潮措施。
8.2.2 包装箱长度应小于或等于100 cm、宽度应小于或等于60 cm、高度应小于或等于40 cm。包装箱内应附有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及装箱清单。使用说明书的编写应符合GB/T 9969的规定。
8.3 运输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及互相碰撞,避免与油类、酸碱或其他有害物质一起运输。
8.4 贮存
产品应存放在干燥、通风、阴凉、无腐烛性化学物品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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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应急救援装备 手动破拆工具通用技术条件 GB32459-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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