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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火灾报警控制功能试验


6.3.1 目的
    检验控制器火灾报警控制功能。
6.3.2 要求
    试样的火灾报警控制功能应满足5.2.3的要求。
6.3.3方法
6.3.3.1 检查并记录试样控制输出点数及手动直接控制按钮(键)的设置情况。手动启动相应设备,观察并记录试样的状态。
6.3.3.2 将试样接上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和火灾报警传输设备(如具备),可用模拟装置,在任一报警回路接人两只火灾探测器和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其他回路可分别接上等效负载,接通电源,使试样处于正常监视状态,并确认控制逻辑。
6.3.3.3 使相应的火灾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记录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输出启动时间,对连接火灾报警传输设备的试样,观察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火灾报警传输的指示情况,对于采用独立指示灯(器)显示传输火灾报警反馈信息的试样,观察有反馈时指示灯(器)的变化情况。
6.3.3.4 手动消除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声警报信号,再手动启动声警报信号,消音后,再使相应的火灾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记录声警报信号的情况。
6.3.3.5 对具有联动控制编程功能的试样,将其任一组控制消防联动设备的输出端接入消防联动设备(或模拟负载),分别完成下列控制操作:
    a)对相应的火灾探测器或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编程,使试样启动该消防联动设备,并手动恢复,检查并记录试样声光信号指示和消防联动执行情况;
    b)使消防联动设备动作并产生反馈,观察并记录试样反馈声光信号的指示及声光指示发出的时间;将消防联动设备的反馈撤销,观察并记录试样反馈声光信号指示情况。
6.3.3.6 对具有输出延时和/或火灾报警信号传输控制延时的试样,通过对火灾探测器和/或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或特定部位的信号编程设置火灾声、光报警器及消防联动设备输出的延时;通过对火灾探测器和/或特定部位的信号的编程,设置火灾报警信号传输的输出控制延时并按下述进行试验:
    a)分别使相应的火灾探测器和/或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或特定部位的信号启动,记录试样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到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消防联动设备和火灾报警信号传输的输出控制启动的时间间隔及延时指示情况;
    b)观察并记录试样的控制输出最大延时及延时设置步长情况;
    c)处于延时阶段时,通过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启动输出控制,观察并记录输出控制的指示情况;
    d)检查其他未设置延时功能的输出,观察并记录相应的输出情况。
6.3.3.7 如试样要求接收来自火灾探测器和/或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1个以上火灾报警信号才能控制输出时,连接要求的火灾探测器和/或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并逻辑编程,进行下述操作:
    a)使任一火灾探测器或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动作,发出第一个报警信号,观察并记录试样状态及控制输出的禁止情况;
    b)启动其他未禁止的控制输出,观察并记录试样控制输出情况;
    c)按要求启动相应的火灾探测器或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发出要求的确认信号,观察并记录试样状态及控制输出的禁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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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报警控制器 GB4717-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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