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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一般规定


3.1.1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按消防应急灯具(以下简称“灯具”)的控制方式可分为集中控制型系统和非集中控制型系统。
3.1.2 系统类型的选择应根据建、构筑物的规模、使用性质及日常管理及维护难易程度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应选择集中控制型系统;
    2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但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宜选择集中控制型系统;
    3 其他场所可选择非集中控制型系统。
3.1.3 系统设计应遵循系统架构简洁、控制简单的基本设计原则,包括灯具布置、系统配电、系统在非火灾状态下的控制设计、系统在火灾状态下的控制设计;集中控制型系统尚应包括应急照明控制器和系统通信线路的设计。
3.1.4 系统设计前,应根据建、构筑物的结构形式和使用功能,以防火分区、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站厅等为基本单元确定各水平疏散区域的疏散指示方案。疏散指示方案应包括确定各区域疏散路径、指示疏散方向的消防应急标志灯具(以下简称“方向标志灯”)的指示方向和指示疏散出口、安全出口消防应急标志灯具(以下简称“出口标志灯”)的工作状态,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具有一种疏散指示方案的区域,应按照最短路径疏散的原则确定该区域的疏散指示方案。
    2 具有两种及以上疏散指示方案的区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需要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疏散的防火分区,应根据火灾时相邻防火分区可借用和不可借用的两种情况,分别按最短路径疏散原则和避险原则确定相应的疏散指示方案。
      2) 需要采用不同疏散预案的交通隧道、地铁隧道、地铁站台和站厅等场所,应分别按照最短路径疏散原则和避险疏散原则确定相应疏散指示方案;其中,按最短路径疏散原则确定的疏散指示方案应为该场所默认的疏散指示方案。
3.1.5 系统中的应急照明控制器、应急照明集中电源(以下简称“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和灯具应选择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 17945规定和有关市场准入制度的产品。
3.1.6 住宅建筑中,当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方式时,消防应急照明可以兼用日常照明。
条文说明
3.1.1 按照消防应急灯具(以下简称“灯具”)的控制方式的不同,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分为集中控制型系统和非集中控制型系统两种类型,其中集中控制型系统由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控制型灯具、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等系统部件组成,由应急照明控制器按预设器逻辑和时序控制并显示其配接的灯具、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工作状态;非集中控制型系统由非集中控制型灯具、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等系统部件组成,系统中灯具的光源由灯具蓄电池电源的转换信号控制应急点亮或由红外、声音等信号感应点亮。
3.1.2 本条规定了系统类型的选择原则。
    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一般为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或设置了自动灭火系统、机械防排烟系统且建筑规模较大的建、构筑物,这些场所普遍具有建筑规模大、使用性质复杂、火灾危险性高、疏散路径复杂等特点,发生火灾时人员安全疏散的难度较大。设置集中控制型系统时,应急照明控制器可以根据火灾发生、发展及蔓延情况按预设逻辑和时序控制其所配接灯具的光源应急点亮,为人员安全疏散及灭火救援提供必要的照度条件、提供正确的指示导引信息,从而有效保障人员的快速、安全疏散;同时,应急照明控制器能够实时监测其所配接灯具、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工作状态,及时提示消防控制室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对存在故障的系统部件进行维修、更换,以确保系统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能够可靠动作,从而发挥系统应有的消防功能。因此,在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场所应选择集中控制型系统。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但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为了便于系统的日常维护也宜选择集中控制型系统。
3.1.3 本条规定了系统设计的基本原则和应包括的设计内容。为了有效保障系统运行的稳定性,系统的架构应简化,以减少系统的故障环节;同时,为了有效保障系统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可靠动作,应根据建、构筑物的疏散预案采用简单的控制逻辑和控制时序。本系统属于建筑消防设施范畴,其主要的功能是在火灾发生时发挥相应的辅助疏散功能,但是考虑到不同场所的实际使用需求,系统的设计既要考虑系统在火灾状态下的控制逻辑和时序的设计,也要根据设置场所的具体情况考虑系统在非火灾状态下的控制逻辑和时序的设计。
3.1.4 在系统设计前,应根据建、构筑物的疏散预案、结构形式、使用功能和管理方式等因素,将建、构筑物的水平疏散区域合理的划分为不同的疏散单元,并根据具体情况开展各疏散单元的疏散设计:同一平面层具有多个防火分区的场所,宜按防火分区划分疏散单元;一个防火分区包括多个楼层的场所,宜按楼层划分疏散单元;交通隧道、地铁隧道等场所,宜按隧道区间划分疏散单元;地铁站台和站厅,宜按位于同一防火分区的站台和站厅划分疏散单元。
    建、构筑物的疏散单元划分后,应按照下列程序确定每一个疏散单元的疏散指示方案:
    (1)应根据该疏散单元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的部位、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的宽度、疏散通道的设置情况,分别确定该疏散单元不同区域的疏散路径。疏散路径应包括人员向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疏散时,所需连续经过的有维护结构的疏散走道、开敞空间内两侧有维护结构或无维护结构的疏散通道。展览厅、商店、候车(船)室、民航候机厅、营业厅等开敞空间场所内,当疏散通道的两侧无维护结构时,疏散通道的位置应予以确定,不应随意变更或占用。
    (2)应根据建、构筑物的疏散预案确定该疏散单元各区域疏散路径的流向。对于只有一种疏散预案的区域,应按照最短路径疏散的原则确定该区域各疏散路径的流向;对于需要根据不同的疏散预案变更疏散出口的区域,应根据不同的疏散预案分别确定该区域各疏散路径的流向:
    对于需要借用同一平面层相邻防火分区疏散的防火分区,根据被借用防火分区未发生火灾和发生火灾两种不同的工况条件,分别确定该防火分区内各区域疏散路径的流向。被借用防火分区未发生火灾时,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可作为该防火分区相关区域的疏散出口,此时应按照最短路径疏散的原则确定该防火分区各区域疏散路径的流向;被借用防火分区发生火灾时,相关区域的人员不能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疏散,此时应按照避险原则重新为相关区域分配疏散出口,并根据疏散出口的调整情况,重新调整相关区域疏散路径的流向,该防火分区其他未重新分配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的区域中疏散路径的流向应保持不变。
    对于需要采用不同疏散预案的交通隧道、地铁隧道、地铁站台和站厅等场所,根据不同的工况条件,分别确定该场所各区域疏散路径的流向。该场所和相邻场所未发生火灾时,应依据该场所各区域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的分配情况,按照最短路径疏散的原则确定该场所各区域疏散路径的流向;该场所或相邻场所发生火灾时,应依据火灾发生部位、防排烟方案等工况条件,按照避险的原则为该场所相关区域重新分配安全出口、疏散出口,并根据安全出口的调整情况,重新调整该区域疏散路径的流向,该场所其他未重新分配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的区域中疏散路径的流向应保持不变。
    (3) 根据建、构筑物的疏散预案确定该疏散单元的疏散指示方案。对于具有一种疏散预案的场所,按照各疏散路径的流向确定该场所各疏散走道、通道上设置的指示疏散方向的消防应急标志灯具(以下简称“方向标志灯”)的箭头指示方向;对于具有两种及以上疏散预案的场所,首先按照不同疏散预案对应的各疏散路径的流向确定该场所各疏散走道、通道上设置的方向标志灯的指示箭头方向;同时,按照不同疏散预案对应的疏散出口变更情况,确定各疏散出口设置的指示出口消防应急标志灯具(以下简称“出口标志灯”)的工作状态,即预先分配的疏散出口不能再用于疏散时,该出口设置的出口标志灯“出口指示标志”的光源应熄灭、“禁止入内”指示标志的光源应点亮。
3.1.5 本条规定了系统工程应用过程中所涉及的系统部件的准入要求。系统部件的质量直接影响系统的稳定性、可靠性,因此,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准入制度的要求是保障产品质量的一种必要要求和手段。
3.1.6 住宅建筑中,基于节约投资的角度考虑,当采用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照明灯具时,该灯具可以兼用日常照明;同时为了保障系统运行的可靠性,应确保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灯具现场控制开关的工作状态不能影响灯具光源的应急点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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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GB51309-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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