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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计算药量


3.3.1 装车时,车辆中的危险品与建筑物内的危险品有同时爆炸危险时,其药量应计入该建筑物的计算药量。
3.3.2 当1.1级危险品与1.2级危险品同时存在时,应将1.1级危险品的计算药量与1.2级危险品中属于1.1级危险品的计算药量合并计算。
3.3.3 建筑物内抗爆间室、防爆装置内危险品的药量不计入该建筑物的计算药量,但该建筑物的计算药量不应小于其中一个抗爆间室或防爆装置内的最大药量。
3.3.4 危险品厂房内改性硝酸铵、膨化硝酸铵及其他具有整体爆炸危险性的危险品应计入该厂房的计算药量。
3.3.5 当危险品厂房内的硝酸铵与炸药在同一工作间内存放时,应将硝酸铵存量的一半计入该厂房的计算药量。当危险品厂房内的硝酸铵与炸药不在同一工作间内存放,且有符合表3.3.5间隔距离和隔墙厚度的要求时,硝酸铵存量可不计入该厂房的计算药量。当危险品厂房内硝酸铵水溶液储罐与炸药在同一工作间内存放时,应将硝酸铵水溶液中硝酸铵溶质质量的一半计入该厂房的计算药量。当危险品厂房内硝酸铵水溶液储罐与其他工序有实心砌体隔墙或钢板相隔时,硝酸铵水溶液存量可不计入该厂房的计算药量。
表3.3.5 危险品厂房内硝酸铵存放间与炸药的间隔距离及隔墙厚度
  注:1 表中硝酸铵存放间与炸药的间隔距离为硝酸铵存放间的隔墙至炸药工作间内最近的炸药存放点的距离;
         2 表中隔墙为实心砌体墙;
         3 硝酸铵存放间与炸药工作间之间不宜有门相通。当生产必需有门相通时,不应在门相通处存放硝酸铵或炸药。
3.3.6 危险品厂房外废水沉淀池中的危险品药量,可不计入该厂房的计算药量。

条文说明
3.3.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条规定了何种情形下危险品运输车辆中的危险品数量应计入建筑物的计算药量。
3.3.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条规定了1.1级危险品和1.2级危险品同时存在时计算药量的计算方法。
3.3.3 本条规定抗爆间室的药量不计入建筑物的计算药量。对于危险品均设在抗爆间室的建筑物,其计算药量不应小于最大一个抗爆间室或防爆装置内的药量;对于生产工艺要求有同时开启的抗爆间室,则计算药量应为同时开启能殉爆的抗爆间室的药量之和。
3.3.4 考虑改性硝酸铵、膨化硝酸铵在工艺温度下具有整体爆炸的风险,故本次修订规定其药量应计入厂房的计算药量。
3.3.5 已有的技术资料和国内外燃烧、爆炸事故表明,硝酸铵在外界一定激发条件下是可以发生爆炸的。在炸药厂房内,规定当硝酸铵与炸药同在一个工作间时,应将硝酸铵重量的一半与爆炸物重量之和作为本建筑物的计算药量。例如,多孔粒状铵油炸药厂房内的计算药量,等于正在混制及混制完成的药量之和,再加上储存的硝酸铵重量的一半。
    国内爆炸事故资料多次表明,在炸药厂房内当硝酸铵储存在单独的隔间内,炸药发生爆炸时,硝酸铵未被殉爆。美国专门就此做过大型试验并纳入安全标准。利用美国有关标准并结合我国国情,确定了表3.3.5“危险厂房内硝酸铵存放间与炸药的间隔及隔墙厚度”。从实践上看还是可行的。本次修订根据行业相关指导意见,对表中规定的炸药量做了相应修改。
    硝酸铵存放间与炸药的间隔,是指二者平面布置而言,如利用地形位差建厂房,将硝酸铵存放间布置在炸药工作间的侧上方是允许的,但不能将硝酸铵存放间直接布置在炸药工作间楼板的上面。
    表中规定的隔墙厚度,无论是硝酸铵存放间与炸药工作间相邻,还是其间有其他房间(不存放炸药)相隔,均指硝酸铵存放间靠近炸药工作间一侧的墙厚。
    当炸药厂房内硝酸铵水溶液储罐与其他工序以钢板相隔时,钢板厚度应根据存药量经计算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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