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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其他有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扩散与积聚场所


4.4.1 明火加热炉与可燃气体释放源之间应设可燃气体探测器,探测器距加热炉炉边的水平距离宜为5m~10m。当明火加热炉与可燃气体释放源之间设有不燃烧材料实体墙时,实体墙靠近释放源的一侧应设探测器。
4.4.2 设在爆炸危险区域2区范围内的在线分析仪表间,应设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探测器,并同时设置氧气探测器。
4.4.3 控制室、机柜间的空调新风引风口等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有可能进入建筑物的地方,应设置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探测器。
4.4.4 有人进入巡检操作且可能积聚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的工艺阀井、管沟等场所,应设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探测器。
条文说明
4.4.1 本条规定是为防止可燃气体进入明火加热炉区,引起火灾和爆炸。探测器设置的位置是沿用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 50160的规定。
    与明火加热炉相关的燃料系统属加热炉附件。本标准所指的可燃气体释放源指非明火加热炉的可燃气体释放源。
    实际上,在各生产装置和单元中,相对于明火加热炉而言,周边可能存在的可燃气体释放源的种类和位置是不同的。对于不同的可燃气体释放源,所选用的可燃气体探测器类别也可能会有差异。无论明火加热炉周边的可燃气体释放源之间的相对位置如何,以及各可燃气体释放源与明火加热炉的相对位置如何,明火加热炉周边可燃气体探测器的选型和布置,对于每个可燃气体释放源而言,均应符合每个可燃气体释放源距加热炉炉边的水平距离5m~10m处应设探测器的技术要求。明火加热炉周边设置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可以同时覆盖明火加热炉周边的数个同类潜在的可燃气体释放源。
4.4.2 本条规定在爆炸危险区域2区范围内,使用防爆型或非防爆型在线分析仪表时,其仪表间均应设置探测器。既可检测采样管道系统泄漏出的可燃气体,又可检测2区可燃气体,防止其进入仪表间。
    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 50160的规定,“布置在爆炸危险区的在线分析仪表间内设备为非防爆型时,在线分析仪表间应正压通风”。为安全起见,本条规定,即使设了正压通风,也应有“第二道防线”的探测器“把门”。
    检测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因气体比重轻于空气,易于聚积在仪表间顶部死角,所以探测器应设在顶部易于积聚处。
    现场在线分析仪表间属于受限空间,需设氧气探测器。
4.4.3 石油化工企业内,建筑物所处的周边环境比较复杂,工厂发生泄漏事故时,在建筑物内各房间工作的工作人员不易察觉,故当建筑物设置集中空调时,需根据具体情况,在空调引风口处设置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探测器,并需将报警信号送空调引风管道上设置的自动切断隔离系统。
     装置内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所等电缆沟槽进入建筑物房间的开洞处,通常设置有密闭密封设施,可不设气体探测器。一般控制室、变配电所距工艺设备区或储罐15m(或22.5m)并高出地坪0.6m是属2区范围以外。地坪高度小于0.6m,距工艺设备区或储罐15m~30m距离是属附加2区的范围;在此范围内的控制室,当门窗朝向设备组或储运设施,则认为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可能进入。因此,装置发生泄漏时,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可能进入室内的机柜间、控制室和变配电所都宜设探测器。
     控制室、机柜间的空调新风引风口等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有可能进入建筑物的地方,由于风机的作用,有害气体易通过风机进到室内,危及操作人员身体健康和设备安全,故应设置探测器。
4.4.4 装置发生泄漏时,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可能积聚在通风不良的工艺阀井、地坑及排污沟等场所,危及生产操作安全和环境安全。对大多数的可燃气体而言,当气体浓度达到1%LEL时,气体是有毒的。为了给操作人员提出安全警示,有必要在需要关注的工艺阀井、地坑及排污沟等场所设置探测器。
    工艺阀井、地坑及排污沟等场所泵吸式气体采样系统配置,举例如下见图1:
图1 工艺阀井、地坑及排污沟等场所泵吸式气体采样系统配置示意图
图1 工艺阀井、地坑及排污沟等场所泵吸式气体采样系统配置示意图①一水气分离除水器;②一蓄水/排水器;③一过滤器;④一电动采样泵;⑤一气
体探测器;⑥一吸气口采用浮动型式;⑦一排水管;⑧一气体采样管(TUBE);⑨一安装板和支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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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 GB/T50493-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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