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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消防给水和灭火器


7.1.1 酒厂应设计消防给水系统。厂房、仓库、储罐区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7.1.2 酒厂消防用水应和生产、生活用水统一规划,水源应有可靠保证。消防用水由酒厂自备水源给水管网供给时,其给水工程和给水管网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等标准的有关规定。
7.1.3 除下列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外,酒厂的其他厂房、仓库均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1 白酒厂的蒸煮、糖化、发酵车间,固态、半固态法酿酒车间,制酒母车间,液态制曲车间,酒糟利用车间。
    2 葡萄酒厂的原料库房,原料分选、破碎除梗、浸提压榨车间,发酵车间,S02储瓶间。
    3 黄酒厂的原料浸渍、蒸煮车间,制酒母车间,酒糟利用车间。       
    4 啤酒厂的大麦浸渍、发芽车间,麦芽干燥车间,原料糊化、糖化、过滤、煮沸、冷却车间,发酵车间。
    5 粮食仓库、玻璃瓶库、陶瓷瓶库,洗瓶车间、机修车间,仪表、电修车间,空气压缩机房。
7.1.4 白酒库、人工洞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白兰地陈酿库的室内消火栓箱内应配备喷雾水枪。人工洞白酒库的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20L/s,室内消火栓宜布置在巷道靠近洞室出口处。
7.1.5 消防给水必须采取可靠措施防止泡沫液等灭火剂回流污染生活、生产水源和消防水池。供给泡沫灭火设备的水质应符合有关泡沫液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
7.1.6 厂房、仓库、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酒精蒸馏塔、办公及生活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配置灭火器,其中白酒库、人工洞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液态法酿酒车间、酒精蒸馏塔,白兰地蒸馏车间、陈酿库,白酒、白兰地勾兑、灌装车间的灭火器配置场所危险等级应为严重危险级。
7.1.7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其他室内外消防给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7.1.1 酒厂消防给水系统完善与否,直接影响火灾扑救的效果。本条规定了酒厂消防给水设计的基本要求。以水作为灭火剂使用方便、器材简单、经济可靠。
7.1.2 消防给水系统的规划设计应与酒厂的规划设计统一考虑,尤其是消防用水、给水管网等应与酒厂生产生活用水统一规划设计,从而降低投资,提高消防安全保障水平。
7.1.3 本条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规定了酒厂一些可燃物较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丁类、戊类厂房、仓库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
7.1.5 从生活、生产给水管道直接接驳消防用水管道时,应在用水管道上设置倒流防止器。供给泡沫灭火设备的水质不应对泡沫液的性能产生不利影响。
7.1.6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附录规定酒精度为60度以上的白酒库房为严重危险级,酒精度小于60度的白酒库房为中危险级。火灾案例和闪点实验数据表明,白酒库、人工洞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液态法酿酒车间、酒精蒸馏塔,白兰地蒸馏车间、陈酿库,白酒、白兰地勾兑、灌装车间应按严重危险等级配置灭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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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厂设计防火规范 GB50694-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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