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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 本标准与相关国外、国内类似标准的异同


A.2.1 本标准与NFPA 1150—2004《用于A类火灾的泡沫灭火剂》的异同
    NFPA 1150—2004《用于A类火灾的泡沫灭火剂》中规定的A类泡沫灭火剂虽然也是主要用于扑救A类火灾的泡沫灭火剂,但泡沫产生系统不仅可以为压缩空气泡沫系统,同时还可以为低倍数泡沫产生系统,或使用飞机喷洒泡沫溶液以形成泡沫,泡沫混合比一般为0.1%~1.0%。
    符合NFPA 1150—2004《用于A类火灾的泡沫灭火剂》的A类泡沫灭火剂,可以用于扑救A类火灾,但不确定可以在压缩空气泡沫系统或低倍数泡沫产生系统中用于灭非水溶性液体火或用于建筑物的隔热防护,因为NFPA 1150—2004的技术条款中未制定对非水溶性液体燃料火的灭火性能指标及隔热防护性能指标。符合NFPA ll50—2004《用于A类火的泡沫灭火剂》的A类泡沫灭火剂,若用于建筑物的隔热防护及扑救非水溶性液体燃料火灾,应符合本标准中相应性能要求。
A.2.2 本标准与GB 15308—2006《泡沫灭火剂》的异同
    本标准与GB15308—2006《泡沫灭火剂》相同之处在于:泡沫液性能要求的判据部分一致。灭非水溶性液体火性能测试时所使用的流量均为(11.4±0.4)L/min,具有相同的泡沫供给强度,灭火性能级别的划分规定是完全一致的,因此二者对灭非水溶性液体火性能的判据是相同的。
    本标准与GB 15308—2006《泡沫灭火剂》不同之处在于:根据A类泡沫灭火剂自身特点,在试验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润湿性能的要求以及灭A类火的性能要求和隔热防护性能要求;本标准对供应商申明适用于非水溶性液体火灾扑救的A类泡沫产品进行相应的检验,并提出相应的性能要求,同时根据试验结果在产品标志中注明灭火性能级别、使用条件(包括混合比与发泡倍数的特征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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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类泡沫灭火剂 GB27897-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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