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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室内光环境


6.3.1 办公室、会议室宜有天然采光,采光系数的标准值应符合表6.3.1的规定。
6.3.2 采光标准可采用窗地面积比进行估算,其比值应符合表6.3.2的规定。

               表6.3.1 办公建筑的采光系数最低值 

                     表6.3.2 窗地面积比

注:1 计算条件:1)Ⅲ类光气候区;2)普通玻璃单层铝窗;3)其他条件下的窗地面积比应乘以相应的系数;
2 侧窗采光口离地面高度在0.80m以下部分不计入有效采光面积;
3 侧窗采光口上部有宽度超过1m以上的外廊、阳台等外部遮挡物时,其有效采光面积可按采光口面积的70%计算。
6.3.3 办公室应进行合理的日照控制和利用,避免直射阳光引起的眩光。
6.3.4 办公室照明应满足办公人员视觉生理要求,满足工作的照度需要。照度标准值应符合本规范第7.3.4条的规定。
6.3.5 办公室应有良好的照明质量,其照明的均匀度、眩光程度等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规定。

条文说明

6.3.1、6.3.2 办公用房宜考虑天然采光。采光系数标准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 50033执行。采光系数需进行计算,表6.3.2是为了方便建筑方案设计时对天然采光进行估算用。
6.3.3 日照控制是指按不同的地域、季节和办公楼的朝向,对直射阳光进行合理遮挡。其主要方式有室外设置遮阳板、窗玻璃采用各种形式的反射、节能玻璃、窗内安装遮阳百叶及采用将可见光引进建筑物内等。
6.3.4 本规范制定的办公建筑的照度标准比原规范有所提高。因为现代办公建筑—般进深较大,在相当程度上需要依靠人工照明来创造良好的视觉环境。而且室内照度标准随着时代和经济状况发展而提高,如美国的标准照度大约是日本的2倍,而我国的照度标准特别是公用场所的照度标准低于日本。表3为日本办公楼室内照度标准。

                              表3 (日本JIS照度标准)办公楼 

注:1 主要工作面(没有特别指定时为地板上0.85m)。走廊、室外等是指地板或地面。照度值为维持照度。
2 上表选自日本《建筑设计资料集成》/日本建筑学会编;重庆大学建筑城规学院译/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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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办公建筑设计规范 JGJ67-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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