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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暖通空调


7.2.1 根据办公建筑的分类、规模及使用要求,宜设置集中采暖、集中空调或分散式空调,并应根据当地的能源情况,经过技术经济比较,选择合理的供冷、供热方式。
7.2.2 根据办公建筑分类,其室内主要空调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一类标准应符合下列条件:
1)室内温度:夏季应为24℃,冬季应为20℃;
室内相对湿度:夏季应小于或等于55%,冬季应大于或等于45%;
2)新风量每人每小时不应低于30m3
3)室内风速应小于或等于0.20m/s;
4)室内空气中含尘量应小于或等于0.15mg/m3
2 二类标准应符合下列条件:
1)室内温度:夏季应为26℃,冬季应为18℃;
室内相对湿度:夏季应小于或等于60%,冬季应大于或等于30%;
2)新风量每人每小时不应低于30m3
3)室内风速应小于或等于0.25m/s;
4)室内空气含尘量应小于或等于0.15mg/m3
3 三类标准应符合下列条件:
1)室内温度:夏季应为27℃,冬季应为18℃;
室内相对湿度:夏季应小于或等于65%,冬季不控制;
2)新风量每人每小时不应低于30m3
3)室内风速应小于或等于0.30m/s;
4)室内空气含尘量应小于或等于0.15mg/m3
7.2.3 采暖、空调系统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采用集中采暖、空调的办公建筑,应根据用途、特点及使用时间等划分系统;
2 进深较大的区域,宜划分为内区和外区,不同的朝向宜划为独立区域;
3 全年使用空调的特殊房间,如计算机房、电话机房、控制中心等,应设独立的空调系统。
7.2.4 采暖、空调系统宜设置温度、湿度自控装置,对于独立计费的办公室应装分户计量装置。
7.2.5 办公建筑宜设集中或分散的排风系统,办公室的排风量不应大于新风量的90%,卫生间、吸烟室应保持负压。
7.2.6 办公建筑不宜采用直接电热式采暖供热设备。

条文说明
7.2.1 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气候条件及自然资源差异较大,对办公楼设置采暖或空调系统的方式,应视实际情况确定,并应根据各地能使用的能源情况,可采用煤、油、燃气、热网或电,并经过经济技术比较,来确定采暖或空调冷热源的方式及使用能源的种类。
7.2.2 原规范把办公室分为一般办公室和高级办公室二类,其温度、湿度、噪声、新风量均不同。根据本规范办公建筑的分类,将室内主要空调指标分为一类、二类、三类三个标准,规定了室内净空高度、照度、温度、湿度的不同要求。而在2003年3月1日实施的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8883—2002中,明确规定新风量每人每小时不小于30m3,空气含尘量不大于0.15mg/m3,以及空气中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不大于0.60mg/m3等指标,该标准明确规定的适用范围是住宅和办公楼。所以在本次修订中把空气质量的一些主要指标也写进去,以提供一个环保、健康的工作环境。新风量直接关系到人体的新陈代谢和健康。经过SARS以后,人们对通风换气和新风有了更深的认识和更高的要求。一般说来,新风量越大,室内的空气越新鲜。但是送入室内的新风必须经过过滤、冷却(或加热)、除湿(或加湿)等处理过程,达到规定的清洁度和温湿度。而新风的处理都需要消耗一定的能量,送入室内新风越多,消耗的能量也越多,从节能的角度看,新风量又不能过大。原标准中一般办公室新风的下限为20m3/h·p,低于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8883—2002规定的30m3/h·p。根据《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05规定,办公室的新风量统一规定为30m3/h·p,故本规范中三类办公室的新风量统一取30m3/h·p。本规范中未列出的其他空气质量标准,应符合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2002的相关规定。
7.2.4 根据《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76号令“推行温度调节和户用热计量装置”的规定,办公楼集中采暖、空调系统应设置温度控制及分户计量装置,以达到节能的目的。
7.2.5 由于目前建筑门窗的密闭性较好,如办公楼内仅设置新风系统而无排风系统,会造成室内正压,新风送不进去,达不到设计规定的新风量。不少工程实践证明,在设置新风系统的同时,设置排风系统,才能使通风换气达到最佳效果,因此,本条文强调办公楼要设置排风系统。
7.2.6 对于电力有富裕,电价又较便宜的地区,可采用电加热设备采暖。但电力供应紧张的地区,不应采用这种方式采暖或供热。直接用电加热,无论从一次能效率,还是从能级利用来分析,绝对属于能源的不合理使用,这是无可争议的基本概念。从运行成本来分析,也是不合算的。因此,在能采用燃气、燃油的场所一般不宜采用电加热直接供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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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办公建筑设计规范 JGJ67-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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