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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地下水的监测


13.4.1 下列情况应进行地下水监测:
    1. 地下水位升降影响岩土稳定时;
    2. 地下水位上升产生浮托力对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的防潮防水或稳定性产生较大影响时;
    3. 施工降水对拟建工程或相邻工程有较大影响时;
    4. 施工或环境条件改变,造成的孔隙水压力、地下水压力变化,对工程设计或施工有较大影响时;
    5. 地下水位的下降造成区域性地面沉降时;
    6. 地下水位升降可能使岩土产生软化、湿陷、胀缩时;
    7. 需要进行污染物运移对环境影响的评价时。

13.4.2 监测工作的布置,应根据监测目的、场地条件、工程要求和水文地质条件确定。

13.4.3 地下水监测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水位的监测,可设置专门的地下水位观测孔,或利用水井、地下水天然露头进行;
    2. 孔隙水压力、地下水压力的监测,可采用孔隙水压力计、测压计进行;
    3. 用化学分析法监测水质时,采样次数每年不应少于4次,进行相关项目的分析。

13.4.4 监测时间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动态监测时间不应少于一个水文年;
    2. 当孔隙水压力变化可能影响工程安全时,应在孔隙水压力降至安全值后方可停止监测;
    3. 对受地下水浮托力的工程,地下水压力监测应进行至工程荷载大于浮托力后方可停止监测。

条文说明

13.4.1 地下水的动态变化,包括水位的季节变化和多年变化,人为因素造成的地下水的变化,水中化学成分的运移等,对工程的安全和环境的保护,常常是最重要最关键的因素,故本条作了相应的规定。

13.4.2 为工程建设进行的地下水监测,与区域性的地下水长期观测不同,监测要求随工程而异,不宜对监测工作的布置作具体而统一规定。

13.4.4 孔隙水压力和地下水压力的监测,应特别注意设备的埋设和保护,建立长期良好而稳定的工作状态。水质监测每年不少于4次,原则上可以每季度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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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50021-2001(200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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