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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站场内部道路


5.3.1 一、二、三级油气站场,至少应有两个通向外部道路的出入口。
5.3.2 油气站场内消防车道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油气站场储罐组宜设环形消防车道。四、五级油气站场或受地形等条件限制的一、二、三级油气站场内的油罐组,可设有回车场的尽头式消防车道,回车场的面积应按当地所配消防车辆车型确定,但不宜小于15m×15m。
    2 储罐组消防车道与防火堤的外坡脚线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3m。储罐中心与最近的消防车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80m。
    3 铁路装卸设施应设消防车道,消防车道应与站场内道路构成环形,受条件限制的,可设有回车场的尽头车道,消防车道与装卸栈桥的距离不应大于80m且不应小于15m。
    4 甲、乙类液体厂房及油气密闭工艺设备距消防车道的间距不宜小于5m。
    5 消防车道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m;一、二、三级油气站场消防车道转弯半径不应小于12m,纵向坡度不宜大于8%。
    6 消防车道与站场内铁路平面相交时,交叉点应在铁路机车停车限界之外;平交的角度宜为90°,困难时,不应小于45°。
5.3.3 一级站场内消防车道的路面宽度不宜小于6m,若为单车道时,应有往返车辆错车通行的措施。
5.3.4 当道路高出附近地面2.5m以上,且在距道路边缘15m范围内有工艺装置或可燃气体、可燃液体储罐及管道时,应在该段道路的边缘设护墩、矮墙等防护设施。

条文说明
5.3.1 从安全出发,站场内铺设管道、装置检修、车辆及人员来往,或因事故切断等阻碍了入口通道,当另设有出入口及通道时,消防车辆、生产用车及工作人员就可以通过另一出入口进出。
5.3.2 本条对油气站场内消防道路布置提出了要求。
    1 一、二、三级站场内油罐组的容量较大,是火灾危险性最大的场所,其周围设置环形道路,便于消防车辆及人员从不同的方向迅速接近火场,并有利于现场车辆调度。
    四级以下站场及山区罐组如因地形或用地面积的限制等,建设环形道路确有困难者,可设计有回车场的尽头式道路。
    尽头式道路回车场的面积应根据消防车辆的外形尺寸,以及该种型号车辆的回转轨迹的各项半径要求来确定。15m×15m的回车场面积,是目前消防车型中最起码的要求。
    2 消防车道边到防火堤外基脚线之间的最小间距按3m确定是考虑道路肩、排水沟所需要的尺寸之后,尚能有1m左右的距离。其间若需敷设管线、消防火栓等,可按实际需要适当放大。
    3 铁路装置卸作业区着火几率虽小,但着火后仍需扑救,故规定应设有消防车道,并与站场内道路构成环形,以利于消防车辆的现场调度与通行。在受地形或用地面积限制的地区,也可设置有回车场的尽头消防车道。
    消防车道与装卸栈桥的距离,规定为不大于80m,是考虑到沿消防道要设消防火栓,在一般情况下,消火栓的保护半径可取120m,但在仅有一条消防车道的情况下,栈台附近敷设水带障碍较多,水带敷设系数较小,着火时很可能将受到火灾威胁的槽车拉离火场,扑救条件差,适当缩小这一距离是必要的。不小于15m的要求是考虑到消防作业的需要。
    4 消防车道的净空距离、转变半径、纵向坡度、平交角度的要求等都与有关国家现行规范规定相符合。
    5 当扑救油罐火灾时,利用水龙带对着火罐进行喷水冷却保护,水龙带连接的最大长度一般为180m,水枪需有10m的机动水龙带,水龙带的敷设系数为0.9,故消火栓至灭火地点不宜超过(180-10)×0.9=153m。根据消防人员的反映,以不超过120m为宜。只有一侧有消防道路时,为了满足消防用水量的要求,需有较多的消火栓,此时规定任何储罐中心至道路的距离不应大于80m。
5.3.3 一级站场内油罐组及生产区发生火灾时,往往动用消防车辆数量较多,为了便于调度、避免交通阻塞,消防车道宜采用双车道,路面宽度不小于6m。若采用单车道时,郊区型路基宽度不小于6m,城市型单车道则应设错车设施或改变道缘石的铺砌方式,满足错车要求。
5.3.4 当石油天然气站场采用阶堤式布置并且阶堤高差大于2.5m时,为避免车辆从上阶的道路冲出,砸坏安装在下阶的生产设施,规定上阶道路边缘应设护墩、矮墙等设施,加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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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183-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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