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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油田采出水处理设施


6.4.1 沉降罐顶部积油厚度不应超过0.8m。
6.4.2 采用天然气密封工艺的采出水处理设施,区域布置应按四级站场确定防火间距。其他采出水处理设施区域布置应按五级站场确定防火间距。
6.4.3 采用天然气密封工艺的采出水处理设施,平面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5.2.1条的规定。其他采出水处理设施平面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5.2.3条的规定。
6.4.4 污油罐及污水沉降罐顶部应设呼吸阀、阻火器及液压安全阀。
6.4.5 采用收油槽自动回收污油,顶部积油厚度不超过0.8m的沉降罐可不设防火堤。
6.4.6 容积小于或等于200m³,并且单独布置的污油罐,可不设防火堤。
6.4.7 半地下式污油污水泵房应配置机械通风设施。
6.4.8 采用天然气密封的罐应满足下列规定:
    1 罐顶必须设置液压安全阀,同时配备阻火器。
    2 罐顶部透光孔不得采用活动盖板,气体置换孔必须加设阀门。
    3 储罐应设高、低液位报警和液位显示装置,并将报警及液位显示信号传至值班室。
    4 罐上经常与大气相通的管道应设阻火器及水封装置,水封高度应根据密闭系统工作压力确定,不得小于250mm。水封装置应有补水设施。
    5 多座水罐共用一条干管调压时,每座罐的支管上应设截断阀和阻火器。


条文说明
6.4.1 经调研发现,沉降罐顶部气相空间烃类气体的浓度与油品性质、进罐污水含油率、顶部积油厚度等多种因素有关,有些沉降罐气体空间烃浓度能达到爆炸极限范围,具有一定的火灾危险性。为了保证生产安全,降低沉降罐的火灾危险性,规定沉降罐顶部积油厚度不得超过0.8m。
6.4.2、6.4.3 采用天然气密封工艺的采出水处理站,主要工艺容器顶部经常通入天然气,与普通采出水处理站相比火灾危险性较大,故规定按四级站场确定防火间距。其他采出水处理站,如污油量不超过500m³,沉降罐顶部积油厚度不超过0.8m时,可按五级站场确定防火间距。
6.4.4 规定污油罐及污水沉降罐顶部应设呼吸阀、液压安全阀及阻火器的目的是防止罐体因超压或形成直真空导致破裂,造成罐内介质外泄。同时防止外部火源引爆引燃罐内介质。每个呼吸阀及液压安全阀均应配置阻火器,它们的性能应分别满足《石油储罐呼吸阀》SY/T 0511、《石油储罐液压安全阀》SY/T 0525.1、《石油储罐阻火器》SY/T 0512的要求。
6.4.5 调研中发现,油田采出水处理工艺中的沉降罐是否设防火堤做法不一致,但多数沉降罐没设防火堤。如果沉降罐不设防火堤,为了保证安全应限制沉降罐顶部积油厚度不超过0.8m。
6.4.7 油田采出水处理工艺中的污油污水泵房室内地坪如果低于室外地坪,容易集聚可燃气体,故规定配机械通风设施。风机入口应设在底部。
6.4.8 本条主要从防止采出水容器液位超高冒顶、超压破坏并防止火灾蔓延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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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183-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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