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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建筑与建设用地


第七十条 净(配)水厂、泵站建筑标准应根据建设规模、城市性质、功能等区别对待,符合经济实用、有利生产的原则,建筑物造型应简洁,并应使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建筑效果及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七十一条 净(配)水厂、泵站的附属建筑的建筑标准,应根据城市性质、周围环境及建设规模等条件,按照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生产建筑物应与附属建筑物的建筑标准相协调,生产构筑物不宜进行特殊的装修。
第七十二条 净(配)水厂辅助生产、行政管理、生活服务设施建筑,在满足使用功能和安全生产的条件下,宜集中布置。建筑面积可参照表1选用。

表1 净(配)水厂附属设施建筑面积指标(m2)
表1 净(配)水厂附属设施建筑面积指标(m2)

注:1 建设规模大的取上限,建设规模小的取下限,中间规模可采用内插法确定。
        2 建设规模大于50万m3/d的项目,参照Ⅰ类规模上限并宜适当降低单位水量附属设施建筑面积指标确定。
        3 辅助生产用房主要包括:维修、仓库、车库、化验、控制室等。
        4 管理用房主要包括生产管理、行政管理、传达室等。
        5 生活设施用房主要包括食堂、锅炉房、值班宿舍等。
        6 其他类型的水厂,原则上不再增加附属设施的建筑面积,特殊条件时,可适当增加,但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表中面积的5%~10%。
第七十三条 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必须坚持科学合理、节约用地、集约用地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提高土地利用率。土地征用应以近期为主,对远期的发展用地规划预留,不得先征后用。
第七十四条 净(配)水厂的总平面布置应以节约用地为原则,根据水厂各建筑物、构筑物的功能和工艺要求,结合厂址地形、气象和地质条件等因素,使平面布置合理、经济、节约能源,并应便于施工、维护和管理。
    管理和生活服务设施宜集中布置,其位置和朝向应合理,并应与生产建筑物、构筑物保持合理距离。生产设施应根据工艺特点集中布置,并保证水力流程顺畅,节约能源。

条文说明

第七十条 本条规定净(配)水厂和泵站在建筑美学方面应考虑的主要因素。净(配)水厂、泵站建设应在满足实用、经济的前提下,适当考虑美观。除在厂(站)区进行必要的绿化、美化外,应根据净(配)水厂、泵站内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特点,使各建筑物之间、建筑物和构筑物、净(配)水厂和泵站与周围环境均达到建筑美学的和谐一致,一般应简洁朴实。
第七十一条 本条规定了净(配)水厂、泵站附属建筑装修标准的确定原则。建筑装修标准应当简单实用,并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建筑标准可参照《城镇给水厂附属建筑和附属设备设计标准》CJJ 41的有关规定确定。生产构筑物和建筑物的建筑标准,从建筑美学和群体效果考虑,应与附属建筑的建筑标准相适应。生产构筑物以满足生产需要为原则,一般不宜做特殊的装修处理。
第七十二条 本条提出的附属设施建筑面积指标为参考指标,不作为控制性指标。
    净(配)水厂附属设施分三类,即:辅助生产用房、管理用房、生活用房。根据修订组调查,国内净(配)水厂附属设施建筑面积一般均大于本次修订提出的控制标准,而且各水厂的附属建筑面积差距亦较大。
    附属设施建筑面积主要根据附表5净(配)水厂劳动定员数量,参考《城镇给水厂附属建筑和附属设备设计标准》CJJ 41的有关规定,分析修订中收集的基础资料,综合分析后提出,分析确定结果见附表4。
    本建设标准提出的附属建筑面积明显低于1994年版建设标准和本次修订调查的资料,但是高于根据《城镇给水厂附属建筑和附属设备设计标准》CJJ 41计算的值,主要考虑该标准已经实施近二十年,标准制定的条件已经有较大的变化,特别是规模较大的工程,差距更大。因此,考虑制定的标准指标是平均先进的原则,在1994年版的基础上进行了大幅度的下调,但是不同城市给水工程的情况会有较大差异,在确定附属设施建筑面积时应当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时一般不超过本建设标准的范围。

附表4 常规水厂附属建筑面积分析确定结果(m2)
附表4 常规水厂附属建筑面积分析确定结果(m2)

附表4中附属建筑设计标准所列的建筑面积,按照该标准的上限(包括维修、仓库、车库等),生产管理用房面积按照0.65建筑系数,行政办公用房按照人均20m2计列。
    本条表1中主要列出了常规处理工艺的水厂和配水厂的面积指标。净水厂实际分为四种,考虑到各种类型水厂的劳动定员差异较小,因此,净水厂的附属设施建筑面积以常规处理工艺水厂为主,其他类型的净水厂原则上按照常规处理净水厂的附属设施建筑面积控制,特殊条件时可以在原有基础上增加5%~10%。如净水厂的工艺复杂,分期较多造成人员增加等,可以适当考虑增加建筑面积。
    附属设施建筑面积往往需要参考项目的劳动定员多少确定。据调查掌握的资料并根据工艺特点和岗位情况综合分析估算,一般情况下,合理的净(配)水厂定员数量和泵站定员数量大致在附表5和附表6所列范围。

附表5 净(配)水厂定员数量(人)
附表5 净(配)水厂定员数量(人)

附表6 泵站定员数量(人)
附表6 泵站定员数量(人)

第七十三条 土地是国家不可再生的资源,因此,城市给水工程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对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科学合理地使用土地,解决好近期、远期土地使用的关系,提高土地利用率。本条规定了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的土地使用及征用的原则。
    水厂用地面积主要按照水厂的净化工艺确定,以便于使用。水厂分常规处理水厂、配水厂、预处理+常规处理水厂、常规处理+深度处理水厂、预处理+常规处理+深度处理水厂,按照水厂的总用地面积控制。据调查掌握的资料,一般情况下水厂单位水量用地面积大致在附表7所列范围,表中主要列出单独的预处理单元、深度处理单元以及污泥处理单元的用地面积,方便分项使用。

附表7 给水工程单位水量建设用地[m2/(m3·d)]
附表7 给水工程单位水量建设用地[m2/(m3·d)]

 附表7中的预处理、深度处理及污泥处理的建设用地仅为工艺单元需要的用地,不包括高浊度水的预沉设施。
    根据调查资料,水厂用地面积差异较大。水厂的生产构筑物的建设用地在规模相同或相近时,差距较小,占地大的主要原因是附属设施占地面积较大,水厂内建(构)筑物的间距过大造成,有些水厂的辅助生产、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区占地面积过大,没有将节约用地的基本原则贯穿在整个工程的建设过程中,造成了用地的浪费。
    原建设部和国土资源部曾于2005年颁布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指标中对净(配)水厂和泵站的建设用地作了如下规定:

附表8 净(配)水厂建设用地( hm2)
附表8 净(配)水厂建设用地( hm2)

本用地面积中,不包括给水系统中的高位水池等附属设施的用地面积。
    预处理的用地面积主要按照生物预处理方式确定,采用预臭氧、预氧化等其他方式进行预处理时,应当根据实际用地情况降低指标。深度处理用地指标主要根据臭氧生物活性炭工艺确定,采用其他深度处理工艺时,应当按照实际条件的变化调整用地。污泥处理用地包括了废水回收以及污泥的浓缩和脱水设施用地。
    水厂用地形状特别不规则,可利用率不高时,一般按照实际调整指标。
    附表9中列出了泵站的用地面积,给水工程的泵站主要包括取水泵站、原水转输泵站、加压泵站等,用地面积按照正常情况确定,未包括有水量调节池的面积。因此,对有水量调节池的加压泵站可以根据水量调节池的容积,按照实际需要(计算)增加用地面积。

附表9 泵站建设用地(m2)
附表9 泵站建设用地(m2)

第七十四条 本条规定了净(配)水厂建设在节约用地的基础上的总平面布置原则。
    根据净水厂的工艺流程,水厂生产及辅助生产构筑物和建筑物的形状、大小及其组合,结合厂址地形、气象和地质条件等,可有多种平面布置形式,应综合考虑确定。布置恰当可为今后施工、维护、管理以及节能等提供良好条件。
    水厂的生产行政管理和生活设施宜分别集中布置,并应与生产构筑物、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便于以绿化等措施隔离开来,同时注重良好的朝向,保证管理人员有良好的工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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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建标120-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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