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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基本功能


4.2.1 消防设备电源状态监控器
4.2.1.1 消防设备电源状态监控器(以下简称监控器)应能为其连接的部件供电,直流工作电压应符合GB/T 156规定,可优先采用直流24V。
4.2.1.2 监控器应具有中文功能标注,用文字显示信息时应釆用中文。
4.2.1.3 监控器电源应设主电源和备用电源。主电源应采用220V、50Hz交流电源并设置过流保护措施,电源输入端应设接线端子。当交流电网供电电压变动幅度在额定电压220V的85%~110%范围内,频率偏差不超过标准频率50Hz的±1%时,监控器应能正常工作。
4.2.1.4 监控器的电源部分应具有主电源和备用电源转换功能,并应有主、备电源工作状态指示。当主电源断电时,能自动转换到备用电源;主电源恢复时,能自动转换到主电源;主、备电源的转换不应影响监控器的正常工作。监控器的备用电源在放电至终止电压条件下充电24h所获得的容量应能提供监控器在正常监视状态下至少工作8h。
    注:正常监视状态指监控器在电源正常供电条件下,无故障报警、自检等操作时所处的工作状态。
4.2.1.5 监控器应能接收并显示其监控的所有消防设备的主电源和备用电源的实时工作状态信息。
4.2.1.6 监控器在下述状况下,应能在100s内发出故障声、光信号,显示并记录故障的部位、类型和时间:
    a)被监控的消防设备供电中断;
    b)监控器与连接的外部部件间连接的断路、短路和影响系统功能的接地;
    c)监控器与其分体电源间连接线断路、短路和影响功能的接地;
    d)被监控电源电压值大于额定电压的110%或小于额定电压的85%(仅适用于具有此功能的监控器);
    e)被监控电源发生缺相、错相、过载等供电异常现象(仅适用于具有此功能的监控器);
     f)给监控器自身备用电源充电的充电器与备用电源间连接线的断路、短路;
    g)监控器自身主电源欠压。
4.2.1.7 故障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再有故障信号输入时,应能再启动;故障光信号应保持至故障排除。
4.2.1.8 由软件控制实现各项功能的监控器,当程序不能正常运行时,监控器应有单独的故障指示灯指示主程序故障。
4.2.1.9 任一故障均不得影响非故障部分的正常工作。
4.2.1.10 故障排除后,故障信号可自动或手动复位。复位后,监控器应在100s内重新显示尚存在的故障。
4.2.1.11 监控器应至少能记录999条相关故障信息,并且在监控器断电后保持14d。记录的相关故障信息可通过监控器或其他辅助设备查询。
4.2.1.12 监控器如具有显示被监控电源的电压值或电流值的功能,其显示误差不应大于5%。
4.2.1.13 监控器采用字母(符)-数字显示时,还应满足下述要求:
    a)应能显示当前中断供电的消防设备总数;
    b)按接收到故障的时间先后顺序连续显示各故障部位,当显示区域不足以显示全部故障部位时,应釆用循环方式显示,且应设手动查询按钮,每手动查询一次,只能查询一个故障部位及相关信息;
    c)当采用公用显示器时,应优先显示电源中断供电故障信息,其他故障信息的显示不应影响电源中断供电故障信息的显示,电源中断供电故障信息不应与其他信息交替显示;
    d)被中断供电故障信息覆盖的其他信息等应手动可查。
4.2.1.14 监控器与消防联动控制器或其他消防设备集成在同一箱体内时,可以共用消防联动控制器或其他消防设备的相关指示部件;在公共显示器上显示信息时,不应影响消防联动控制器或其他消防设备原有的信息显示。
4.2.1.15 监控器应具有手动检查其音响器件、面板所有指示灯和显示器的功能。监控器的自检时间超过1min或不能自动停止自检时,不应影响非自检部位的正常工作。
4.2.1.16 建筑内非消防电源监控信息接入监控器时,其显示不应影响消防设备供电电源监控的显示,并且具有与消防设备供电电源监控的显示有明显区别的指示或标识。
4.2.2 电压信号传感器
4.2.2.1 电压信号传感器应能按制造商的规定要求将采集的信号传输至监控器。
4.2.2.2 电压信号传感器工作范围应满足制造商的规定,其输出信号应不大于12V。
4.2.2.3 对于能够连续采集电压值的电压信号传感器,其电压采集误差不应大于5%。
4.2.3 电流信号传感器
4.2.3.1 电流信号传感器应能按制造商的规定要求将采集的信号传输至监控器。
4.2.3.2 电流信号传感器工作范围应满足制造商的规定,其输出信号应不大于12V。
4.2.3.3 对于能够连续采集电流值的电流信号传感器,其采集电流误差不应大于5%。
4.2.4 电压/电流信号传感器
    电压/电流信号传感器应同时符合4.2.2和4.2.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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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 GB28184-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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