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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职业危害防护装备


7.1.1 消防组织应当为消防员配备合理的、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装备。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经过国家相关法定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合格。职业危害防护装备目录参 见附录E。
7.1.2 在未经现场侦检、没有个人防护的情况下,消防员不得进入灭火、救援现场。
7.1.3 侦检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后应首先向知情人了解情况,或利用侦检设备进行定性、半定量、定量检测,对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进行识别。常见气体的直读式检测仪器选择和检测程序参见附录F;如进入密闭空间作业,宜按照GBZ/T205 执行。
7.1.4 指挥员应根据侦检情况,及时对消防员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接触水平和危害程度进行预测,迅速将作业区域划分为危险区、安全区和警戒区,并根据岗位分工及所在区域,确定消防员的个人防护等级。
7.1.5 指挥员应根据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和性质,以及个人防护装备的性能和用途,指导消防员对个人防护装备进行选择和组合,确保身体各部位免受职业危害因素的伤害。
7.1.6 指挥员应将现场侦检贯穿于灭火救援工作的全过程,确保消防员始终得到充分的个人防护。
7.1.7 暴露于危险化学品及核泄漏事故染毒区域内的消防员、消防器材、防护装备,应进行洗消,洗消方法参见附录G。
7.1.8 消防组织应规范职业危害防护装备的管理。
7.1.8.1 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护装备的领用登记、清查、使用、维护、保养、报废等管理制度。
7.1.8.2 加强对消防员职业危害防护装备使用、维护、保养等技能的培训与考核,确保消防员能正确、有效地发挥职业危害防护装备的功能。
7.1.8.3 定期对职业危害防护装备进行性能测试,确保防护装备始终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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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 GBZ221-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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