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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医疗卫生服务


7.2.1 服务内容
7.2.1.1 基层消防组织的卫生人员主要为本组织内的消防员提供常见病的咨询和初步治疗,对在作战、训练时发生的急性损伤进行初步处理,并为需要进行进一步诊治的消防员联系上级医疗机构。
7.2.1.2 地市级消防组织卫生所主要服务内容:
a) 为本组织内的消防员提供健康咨询和诊疗;
b) 为处理重特大灾害事故的消防员提供现场的应急医疗服务;
c) 为需要进一步诊治的消防员联系上级医疗机构;
d) 为在处理已知或未知的化学品事故中可能接触有毒物质的消防员提供应急健康检查服务;
e) 对消防员的免疫接种情况进行筛查,并为需要免疫接种的消防员提供服务;
f) 负责联系上级消防组织的心理咨询师或心理医师,为在消防员处理完大规模的人员伤亡事件、涉及儿童死亡的事件、涉及消防员死亡或受伤的事件以及其他影响消防员的生理和心理健康的事件后提供心理咨询服务。
7.2.2 环境及设施
7.2.2.1 基层消防组织应设有卫生室,为本组织内的消防员提供基本的医疗服务。卫生室用房面积不小于20m2,配备基本的医疗救护设备和常用药品,包括理疗仪、检查床、血压计、体温计等。在每辆消防车上应配备应急药箱,药箱内应包括夹板、剪刀、镊子、绷带、外伤喷雾剂或同类药品、止血带、止血海绵、护创胶布、胶布、棉签、烧伤膏、碘酊、防暑药品、生理盐水、眼药水、硝酸甘油、三角巾急救包等。
7.2.2.2 地市级消防组织应设有卫生所,卫生所用房面积不小于150m2,布局合理,充分体现保护患者隐私、无障碍设计要求,并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配备基本的常规医疗检查、治疗设备及现场紧急救护设备,并储备一定量的药品。
7.2.3 人员
7.2.3.1 基层消防组织应配备1名以上的卫生人员,卫生人员需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经过专业的医疗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7.2.3.2 地市级消防组织应配备2名以上医师,负责该消防组织内消防员的健康和医疗服务。医师应该是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内外科或全科医师,有能力为消防员的健康提供技术和咨询服务;同时消防组织可以聘请数名合格的执业医师随时为消防员提供医疗和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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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 GBZ221-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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