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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般要求
5.1.1 产品维修保养后经检验合格,方可再次接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1.2 产品经维修保养接入系统后,应按本章规定进行接入复检,检查结果应符合产品标准和设计要 求。复检项目检查不合格时,应再次进行维修保养或报废。
5.1.3 接入复检应由承担维修保养的企业和产品使用或管理单位相关人员共同进行。
5.1.4 接入复检应做好记录,复检记录表应由参与复检的人员签字,火灾探测报警产品接入复检记录表的格式参见附录B。
5.1.2 产品经维修保养接入系统后,应按本章规定进行接入复检,检查结果应符合产品标准和设计要 求。复检项目检查不合格时,应再次进行维修保养或报废。
5.1.3 接入复检应由承担维修保养的企业和产品使用或管理单位相关人员共同进行。
5.1.4 接入复检应做好记录,复检记录表应由参与复检的人员签字,火灾探测报警产品接入复检记录表的格式参见附录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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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一节:5 接入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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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笔记
- 前言
- 1 范围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3 维修
- 3.1 一般要求
- 3.2 维修流程
- 3.3 探测器类和按钮类产品
- 3.4 控制器类产品
- 3.5 消防电气控制装置
- 3.6 其他部件
- 3.7 其他要求
- 4 保养
- 4.1 一般要求
- 4.2 保养周期
- 4.3 保养方法
- 5 接入复检
- 5.1 —般要求
- 5.2 火灾报警控制器
- 5.3 点型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
- 5.4 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 5.5 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
- 5.6 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
- 5.7 点型火焰探测器和图像型火灾探测器
- 5.8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 5.9 消防联动控制器
- 5.10 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
- 5.11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
- 5.12 可燃气体探测器
- 5.13 消防电话
- 5.14 消防应急广播设备
- 5.15 系统备用电源
- 5.16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
- 5.17 消防控制室图型显示装置
- 5.18 气体灭火控制器
- 5.19 防火卷帘控制器
- 6 报废
- 6.1 报废条件
- 6.2 报废处理
- 附录 A (资料性附录)火灾探测报警产品维修记录表
- 附录B (资料性附录)火灾探测报警产品接入复检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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