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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灭火试验


6.3.1 A类火灭火试验
6.3.1.1 试验模型
    A类火试验模型由整齐堆放在金属支架上(或其他类似的支架上)的木条和正方形金属制的引燃盘构成,支架高为400 mm±10 mm。
    木条应经过干燥处理(干燥时温度不应高于105 °C),使其含水率保持在10%~14%。木材的密度在含水率为12%时应为0.45 g/cm3 ~0.55 g/cm3。木条的横截面为正方形,边长39 mm±1 mm,木材长度的尺寸偏差为±10 mm。
    木条分层堆放,上下层木条成直角排列,每层的木条应间隔均匀。试验模型为正方形木垛,其边长等于木条的长度。试验模型的木条长度、根数和层数等参数应符合表3的规定。木垛的边缘木条应固定在一起,以防止试验时被灭火剂冲散。引燃A类火试验模型用汽车用汽油。汽车用汽油放入引燃盘内。引燃盘的相应尺寸和燃油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
A类火试验模型参数
6.3.1.2 试验条件
6.3.1.2.1 A类火灭火试验应在室内进行,试验室应具有足够的空间,通风条件应满足木垛自由燃烧的要求。环境温度0 °C~30 °C。
6.3.1.2.2 将灭火器放置在20 °C±5 °C环境中不少于18 h(水基型灭火器低温灭火试验,则放置在灭火器最低使用温度环境24 h),试验时取出。
6.3.1.2.3 灭火试验应有专人操作,操作者可穿戴透明面罩和隔辐射热的防护服与手套。
6.3.1.3 试验步骤
6.3.1.3.1 在引燃盘内先倒入深度为30 mm清水,再加入规定量的车用汽油。将引燃盘放入木垛的正下方。
6.3.1.3.2 点燃汽油,当汽油烧尽,可将引燃盘从木垛下抽出。让木垛自由燃烧。当木垛燃烧至其质量减少到原来量的53%~57%时,则预燃结束。
注:木垛燃烧时的质量损失可以直接测定或采用被证明可以提供相当一致结果的其他方法测定。
6.3.1.3.3 预燃结束后即开始灭火。在灭火过程中,操作者可以将灭火器围绕木垛任意移动,灭火器可以连续喷射,亦可以间歇喷射,但操作者和灭火器的任何部位不应触及模型。
6.3.1.4 试验评定
6.3.1.4.1 火焰熄灭后10 min内没有可见的火焰(但10 min内出现不持续的火焰可不计),即为灭火成功。
6.3.1.4.2 灭火试验中若木垛倒塌,则此次试验为无效,应重新进行。灭火试验应进行三次,其中有二次灭火成功,则该灭火器达到此灭火级别。若连续二次灭火成功,第三次可以免做。
6.3.2 B类火灭火试验
6.3.2.1 试验模型
    B类火灭火试验模型由圆形盘内放入车用汽油构成。盘用钢板制成,模型尺寸参见表4。
B类火试验模型参数
6.3.2.2 试验条件
6.3.2.2.1 灭火试验宜在室内进行,室内的通风条件应不影响火焰的自由燃烧。环境温度0°C~30°C。
6.3.2.2.2 将灭火器放置在20 °C±5 °C环境中保持不少于18 h(水基型灭火器低温灭火试验,则放置在灭火器最低使用温度环境24h),试验时取出。
6.3.2.2.3 灭火试验应有专人操作,操作者可穿戴透明面罩、隔热服与手套。
6.3.2.3 试验步骤
6.3.2.3.1 按表4规定加入适量的水。为防止油盘底部变形,可加入补充的水,以便底部全部被水覆盖,但盘内水深应介于15 mm~50 mm之间。油盘应放置在平整的地面上,不得埋入土里或在油盘周围堆土。
6.3.2.3.2 先点燃汽油,预燃60 s。
6.3.2.3.3 预燃结束后即开始灭火,在灭火过程中,操作者可绕模型任意移动,灭火时可以连续喷射,也可间歇喷射。
6.3.2.4 试验评定
6.3.2.4.1 火焰熄灭后1 min内不出现复燃,且盘内还有剩余汽油,则为灭火成功。
6.3.2.4.2 灭火试验应进行三次,其中有二次灭火成功,则判该灭火器达到了此类灭火功能。若连续二次灭火成功,第三次可以免试。
6.3.2.4.3 每次灭火试验均应使用新油。
6.3.3 F类火灭火试验
6.3.3.1 试验模型
    F类火灭火试验模型由平底圆形盘内放入燃点不低于360°C的植物油和加热源构成。圆形盘用1.5 mm~2.0 mm的金属板制成,圆形盘内径300 mm,深度170 mm。
6.3.3.2 试验条件
6.3.3.2.1 灭火试验宜在室内进行,室内的通风条件应不影响火焰的自由燃烧。环境温度0°C~30°C。
6.3.3.2.2 将灭火器放置在20°C±5 °C环境中保持不少于18h(水基型灭火器低温灭火试验,则放置在灭火器最低使用温度环境24 h),试验时取出。
6.3.3.2.3 灭火试验应有专人操作,操作者可穿戴透明面罩、隔热服与手套。
6.3.3.3 试验步骤
6.3.3.3.1 加入5 L燃点不低于360 °C的植物油,由加热源开始加热。
6.3.3.3.2 加热至油面全部起火后(油面零星跳动的火苗不算),再预燃120s。
6.3.3.3.3 预燃结束后即开始灭火,在灭火过程中,操作者可绕模型任意移动,但距油盘距离不应小于1m。灭火时可以连续喷射,也可间歇喷射。
6.3.3.4 试验评定
6.3.3.4.1 火焰熄灭后10 min内不出现复燃,且盘内还有剩余植物油,则为灭火成功。
6.3.3.4.2 灭火试验应进行三次,其中有二次灭火成功,则判该灭火器具有此类灭火功能。若连续二次灭火成功,第三次可以免试。
6.3.3.4.3 每次灭火试验均应使用新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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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式灭火器 XF86-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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