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消防规范网

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5 要求


5.1 通则
    保护材料的性能应能满足5.2~5.6的要求,并应经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
5.2 耐水性
    按6.1规定进行大于等于720 h的耐水性试验后,试件保护层应不开裂、起层、脱落。
5.3 耐冷热循环性
    按6.2规定进行大于等于15次耐冷热循环性试验后,试件保护层应无开裂、剥落和起泡现象。
5.4 燃烧性能
    保护材料中除膨胀型防火涂料和材料外,试件保护层的燃烧性能均应达到GB 8624中B1级要求。
5.5 产烟毒性
    保护材料施工后,其试件保护层的产烟毒性等级应达到GB/T 20285-2006规定的ZA2级要求。
5.6 耐火性能
    保护材料按厂商规定的施工工艺施工后,试件的耐火性能应符合表1规定。
耐火性能要求
查找 上节 下节 返回
顶部

建筑构件用防火保护材料通用要求 XF/T110-2013
微信、QQ、手机浏览器等软件扫一扫 即可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