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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屋顶金属承重构件和变形缝
5.5.1 屋顶采用金属承重结构时,其吊顶、望板、保温材料等均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屋顶金属承重构件应采用外包敷不燃烧材料或喷涂防火涂料等措施,并应符合本规范第3.0.2条规定的耐火极限,或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5.2 高层建筑的中庭屋顶承重构件采用金属结构时,应采取外包敷不燃烧材料、喷涂防火涂料等措施,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00h,或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5.3 变形缝构造基层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电缆、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敷设在变形缝内。当其穿过变形缝时,应在穿过处加设不燃烧材料套管,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将套管空隙填塞密实。
5.5.2 本条是新增加的。其理由同5.5.1条。
5.5.3 此条基本保留了原规范的内容。高层建筑的变形缝因抗震等需要留得较宽,发生火灾时,有很强的拔火作用。如某饭店一次地下室失火,大量浓烟通过变形缝等竖向结构缝隙扩散到全楼,特别是靠近变形缝附近的房间更为严重,因此要求变形缝构件基层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据调查,有些高层建筑的变形缝内还敷设电缆,这是不妥当的。万一电缆发生火灾,必然影响全楼的安全。为了消除变形缝的火灾危险因素,保证建筑物的安全,本条规定变形缝内不应敷设电缆、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等。对穿越变形缝的上述管道要按规定作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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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笔记
-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 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 4.1 一般规定
- 4.2 防火间距
- 4.3 消防车道
- 5 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 5.1 防火和防烟分区
- 5.2 防火墙、隔墙和楼板
- 5.3 电梯井和管道井
- 5.4 防火门、防火窗和防火卷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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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 6.1 一般规定
- 6.2 疏散楼梯间和楼梯
- 6.3 消防电梯
- 7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
- 7.1 一般规定
- 7.2 消防用水量
- 7.3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池和室外消防栓
- 7.4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室内消防栓和消防水箱
- 7.5 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水泵
- 7.6 灭火设备
- 8 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
- 8.1 一般规定
- 8.2 自然排烟
- 8.3 机械防烟
- 8.4 机械排烟
- 8.5 通风和空气调节
- 9 电气
- 9.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 9.2 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 9.3 灯具
- 9.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应急广播和消防控制室
- 9.5 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 附录A 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 附录B 本规范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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