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消防规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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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一般规定


6.1.1 高层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6.1.1.1 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m²,且设有一座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的塔式住宅。
    6.1.1.2 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单元之间的楼梯通过屋顶连通,单元与单元之间设有防火墙,户门为甲级防火门,窗间墙宽度、窗槛墙高度大于1.2m且为不燃烧体墙的单元式住宅。
    超过十八层,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十八层以上部分每层相邻单元楼梯通过阳台或凹廊连通(屋顶可以不连通),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部分单元与单元之间设有防火墙,且户门为甲级防火门,窗间墙宽度、窗槛墙高度大于1.2m且为不燃烧体墙的单元式住宅。

    6.1.1.3 除地下室外,相邻两个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上有防火门连通时,且相邻两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之和不超过表6.1.1规定的公共建筑。

两个防火分区之和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注:上述相邻两个防火分区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其相邻两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之和仍应符合本表的规定。
6.1.2 塔式高层建筑,两座疏散楼梯宜独立设置,当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剪刀楼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6.1.2.1 剪刀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
    6.1.2.2 剪刀楼梯的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墙分隔。
    6.1.2.3 剪刀楼梯应分别设置前室。塔式住宅确有困难时可设置一个前室,但两座楼梯应分别设加压送风系统。
6.1.3 高层居住建筑的户门不应直接开向前室,当确有困难时,部分开向前室的户门均应为乙级防火门。
6.1.3A 商住楼中住宅的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
6.1.4 高层公共建筑的大空间设计,必须符合双向疏散或袋形走道的规定。
6.1.5 高层建筑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表6.1.5的规定。    

安全疏散距离

6.1.6 跃廊式住宅的安全疏散距离,应从户门算起,小楼梯的一段距离按其1.50倍水平投影计算。
6.1.7 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和阅览室等,其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的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30m;其它房间内最远一点至房门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15m。
6.1.8 公共建筑中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不超过60m²时,可设置一个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0.90m。公共建筑中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不超过75m²时,可设置一个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40m。
6.1.9 高层建筑内走道的净宽,应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高层建筑首层疏散外门的总宽度,应按人数最多的一层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首层疏散外门和走道的净宽不应小于表6.1.9的规定。

首层疏散外门和走道的净宽(m)

6.1.10 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门的净宽应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但最小净宽不应小于0.90m。单面布置房间的住宅,其走道出垛处的最小净宽不应小于0.90m。
6.1.11 高层建筑内设有固定座位的观众厅、会议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其疏散走道、出口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6.1.11.1 厅内的疏散走道的净宽应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80m计算,且不宜小于1.00m;边走道的最小净宽不宜小于0.80m。
    6.1.11.2 厅的疏散出口和厅外疏散走道的总宽度,平坡地面应分别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65m计算,阶梯地面应分别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80m计算。疏散出口和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均不应小于1.40m。
    
6.1.11.3 疏散出口的门内、门外1.40m范围内不应设踏步,且门必须向外开,并不应设置门槛。
    6.1.11.4 厅内座位的布置,横走道之间的排数不宜超过20排,纵走道之间每排座位不宜超过22个;当前后排座位的排距不小于0.90m时,每排座位可为44个;只一侧有纵走道时,其座位数应减半。
    6.1.11.5 厅内每个疏散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
    
6.1.11.6 厅的疏散门,应采用推闩式外开门。
6.1.12 高层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安全疏散应符合下列规定:
    6.1.12.1 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火分区,且相邻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上设有防火门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分别设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6.1.12.2 房间面积不超过50m²,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房间,可设一个门。
    6.1.12.3 人员密集的厅、室疏散出口总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
6.1.13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6.1.13.1 避难层的设置,自高层建筑首层至第一个避难层或两个避难层之间,不宜超过15层。
    6.1.13.2 通向避难层的防烟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但人员均必须经避难层方能上下。
    6.1.13.3 避难层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员避难的要求,并宜按5.00人/m²计算。
    6.1.13.4 避难层可兼作设备层,但设备管道宜集中布置。
    6.1.13.5 避难层应设消防电梯出口。
    6.1.13.6 避难层应设消防专线电话,并应设有消火栓和消防卷盘。
    6.1.13.7 封闭式避难层应设独立的防烟设施。
    6.1.13.8 避难层应设有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其供电时间不应小于1.00h,照度不应低于1.00lx。
6.1.14 建筑高度超过100m,且标准层建筑面积超过1000m²的公共建筑,宜设置屋顶直升机停机坪或供直升机救助的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6.1.14.1 设在屋顶平台上的停机坪,距设备机房、电梯机房、水箱间、共用天线等突出物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
    6.1.14.2 出口不应少于两个,每个出口宽度不宜小于0.90m。
    6.1.14.3 在停机坪的适当位置应设置消火栓。
    6.1.14.4 停机坪四周应设置航空障碍灯,并应设置应急照明。
6.1.15 除设有排烟设施和应急照明者外,高层建筑内的走道长度超过20m时,应设置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的设施。
6.1.16 高层建筑的公共疏散门均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不应采用侧拉门、吊门和转门。人员密集场所防止外部人员随意进入的疏散用门,应设置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器具即能迅速开启的装置,并应在明显位置设置使用提示。
6.1.17 建筑物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0m的防火挑檐。

条文说明

6.1.1  本条是对原条的修订。高层建筑的高度高、层数多,人员集中。发生火灾时,烟和火通过垂直通道或各种管井向上蔓延速度快。由于垂直疏散距离长、人流密集使疏散困难。因此,要求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少于两个,能使起火层的人员尽快脱离火灾现场。处于两个楼梯之间或是外部出口之间的人员,当其中一个出口被烟火堵住时,可利用另一处楼梯间或出口达到疏散的目的。对不超过十八层的塔式住宅和单元式住宅,放宽要求的理由如下:
    一、塔式住宅布置的主要特点是,以疏散楼梯为中心,向各个方向布置住户,因此其疏散路线较相同面积的通廊式住宅要短,疏散路线也较简捷。每层面积由原定500m2改为650m2的理由是,随着经济发展和居住条件的改善,增加了各个房型的面积。限定每层500m2,会给工程设计和使用带来不便,在修订过程中,北京、上海等设计单位,对此提出要求修改的意见。经修订组研究作了每层面积的调整。仍然限定每层为8个住户,这样可以控制每层的总人数,不会由此产生疏散上的不安全因素。
    塔式住宅设一座防烟楼梯间和一部兼用的消防电梯,在高度不超过十八层时,遇有火灾,基本上可以满足人员疏散和消防队员对火灾扑救的需要。
    二、原条文要求单元式住宅从第十层起,每层相邻单元之间都要设置连通阳台或凹廊,在工程实践中执行困难较大又没有其它做法。为此,本次修订对这一规定进行了适当的调整,对于采取一定措施的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也允许设置一个安全出口;超过地十八层的单元式住宅或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部分采取同样的措施,十八层以上部分每层通过阳台或者说凹廊连通相邻单元的楼梯同样允许设置一个安全出口。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从第十层起,第层相邻单元之间都要设置连通阳台或凹廊的单元式住宅设置一个安全出口,是符合本规范要求的。
    三、在允许设置一个安全出口的情况下,公共建设内(地下室除外)的相邻两个防火分区,当防火墙上有防火门连通时,即使设置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其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即相邻两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之和)也不允许扩大化。
6.1.2  本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原条文“剪刀楼梯的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实体墙分隔”的表述不准确,故本次修订予以明确。剪刀楼梯,有的称为叠合楼梯或是套梯。它是在同一楼梯间设置一对相互重叠、又互不相通的两个楼梯。在其楼层之间的梯段一般为单跑直梯段。剪刀楼梯最重要的特点是,在同一楼梯间里设置了两个楼梯,具有两条垂直方向疏散通道的功能。剪刀楼梯,在平面设计中可利用较为狭窄的空间,可起两个楼梯的作用,楼梯段应是完全分隔的。
    国内外有相当数量的高层建筑,它的高层主体部分使用的是剪刀楼梯。
    世界著名的美国芝加哥玛利娜双塔楼,是两座各为五十九层、高177m的塔楼,其下部十八层为汽车库,十九层是机房,再上面有四十层住宅,如图6所示。塔中心是剪刀楼梯。

美国芝加哥玛丽娜双塔楼平面

    20世纪80年代建成的美国纽约市特鲁姆普塔楼,塔楼高五十八层,底层是商场,上部是住宅,楼梯间设置剪刀楼梯,如图7所示。

美国纽约市特鲁姆普塔楼平面

    原规范对这种楼梯的使用,没有必要的规定,给设计单位和消防部门带来诸多不便。因此,在修订过程中增加了剪刀楼梯应用范围的条款。
    为使设计过程中的剪刀楼梯满足建筑防火的要求,做了以下具体规定。
    1. 剪刀楼梯是垂直方向的两个疏散通道,两梯段之间如没有隔墙,则两条通道是处在同一空间内。若楼梯间的一个出口进烟,会使整个楼梯间充斥烟雾。为防止出现这种情况,在两个楼段之间设分隔墙,使两条疏散通道成为各自独立的空间。即便有一个楼梯进烟,还能保证另一个楼梯是无烟区。作为一项技术措施,有利于安全度的提高,是必要的。
    2. 高层住宅受面积指标限制,又要满足功能使用上的要求,平面设计上要求经过防烟前室,再进入楼梯间,有些情况下十分困难。编写规范过程中,收集到不少国内外采用剪刀楼梯的高层住宅实例,摘录一部分来说明这个问题。美国纽约大学三十层的住宅,如图8。美国福哈姆山公寓,高十六层,如图9。

美国纽约大学高层住宅标准平面图

美国纽约福哈姆山公寓一部剪刀楼梯8户

    采用了剪刀楼梯的高层住宅户门、主楼梯间的门一般开向共同使用的短过道内,使过道具有扩大前室的功能。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是:
    所有的住户和过道、楼梯间、电梯井,相邻的墙都是有足够厚度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具有防火墙的作用。
    各住户之间的分户墙,有足够高的耐火极限。
    各住户开向走道的户门,都采用防火门。防火门都设有闭门器。
    遇有火灾,只要住户内的人走出门,就有了人身的安全。火灾损失也仅是个别住户的事情。火灾绝不会烧到同层的其它住户。
    鉴于上述情况,楼内的住户发生火灾是不可避免的。但发生火灾之后,首先人员的生命要有安全保障,其次可以将火灾限制在最小的范围内。这就基本上能够满足防火要求。各种用途的高层建筑都存在着火灾危险性。现实情况是,生活在高层住宅的住户,对火灾的防患意识要更强一些,再加上必要的技术措施,基本安全是有保障的。
    3. 高层旅馆、办公楼的剪刀楼梯间,设防烟前室的数量,要求每个楼层都布置两个防烟前室。剪刀楼梯是同一楼梯间的两个楼梯,楼梯之间设墙体分隔之后是两个独立空间,设计中应按这样的特点来考虑加压送风系统,才能保证前室和楼梯间是无烟区。
    4. 特别要提出的是,有少数设计在剪刀楼梯梯段之间不加任何分隔,也不设防烟楼梯间,还有一种与消防电梯合用的前室,两个楼梯口均开在一个合用前室之内。这两种设计,都不利于疏散,不能采用,更不能推广。
6.1.3  住宅走道不应作为扩大的前室,但对一些确有困难的住宅,部分户门可开向前室,而这些户门应为能自行关闭的乙级防火门。
6.1.3A  本条是新增条文。
    商住楼一般上部是住宅,下部是商业场所。由于商业场所火灾危险性较大,如果住宅和商店共用楼梯,一旦下部商店发生火灾,就会直接影响住宅内人员的安全疏散。为此,本条做出了相应规定。
6.1.4  本条是新增加的。国外高层办公楼等公共建筑,搞大空间设计的不少,即楼层内不进行分隔,而由使用者按照需要,进行装饰与分隔。但从一些国内工程看,有的使用木质等可燃板进行分隔,有的没有考虑安全疏散距离,往往偏大,不利于安全疏散,因此作了本条的规定。
6.1.5  本条是在原条文的基础上进行修改的。要求高层建筑安全疏散出口分散布置,目的在于在同一建筑中楼梯出口距离不能太小,因为两个楼梯出口之间距离太近,安全出口集中,会使人流疏散不均匀而造成拥挤;还会因出口同时被烟堵住,使人员不能脱离危险地区而造成人员重大伤亡事故。故本规范规定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本规范表6.1.5规定的距离,是根据人员在允许疏散时间内,通过走道迅速疏散,并以能透过烟雾看到安全出口或疏散标志的距离确定。考虑到各类建筑的使用性质、容纳人数、室内可燃物数量不等,规定的安全疏散距离也有一定幅度的变化。在确定安全疏散距离时,还参考了国外及香港地区规范的同类条文,举例如下:
    原苏联《十层和十层以上居住建筑防火要求暂行规定》CH 295-64第2、4条规定,从每户门口或宿舍门口到最近外部出口的最大距离为40m,位于袋形走道的住户或宿舍房间疏散距离为25m。
    美国国家消防协会《出口规范》表8-207,建议到出口的疏散距离为:医院、疗养院、休养所、老人院、旅馆、公寓、集体宿舍、商业等建筑从房门口到出口的距离为30.48m;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房间的疏散距离,医院为9.15m,居住建筑为10.60m。
    英国大伦敦市政委员会规定:如果外廊或走道只服务一层楼梯间到最远一户不超过30m,在此范围内适当安排住户。
    香港《建筑条例》规定:居住和学校建筑或任一建筑作为公共集会场所使用时,其第一部分至楼梯通道或其它正常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24.38m。
    法国对住宅疏散距离的要求:每户的出口与最近楼梯间的距离不超过20m,袋形走道长度不超过10m。
    新加坡防火法规对安全出口距离的规定:商店、办公室、学校和教学楼的最大疏散距离是45m,有水喷淋设施时可增大到60m。医院、旅馆、招待所的最大疏散距离是30m,有水喷淋设施时可增大到45m。尽端房间最大的疏散距离,商店、办公室、旅馆、招待所是15m,医院、学校和教学楼是13m。
    美国、英国、法国规定的安全疏散距离一般在30m左右,火灾进入中期时人在烟雾中的可见距离,一般也在30m左右。本条对教学楼、旅馆、展览楼的安全疏散距离为30m。因为这些建筑内的人员较集中或对疏散路线不太熟悉。以旅馆来讲,可燃物较多,来往人员不固定,对建筑内的情况和疏散路线不太熟悉,尤其是夜间起火会给疏散带来很大困难。高层建筑的教学楼人员密集较大,为减少疏散时间将安全疏散距离也定为30m。高层医院的病房部分,使用对象主要是病人,大多行动不便,发生火灾时有的人需要手推车或担架等协助疏散,根据不利的疏散条件并结合一个护理单元的面积,将安全疏散距离定为24m。
    其它高层建筑,如办公楼、通讯楼、广播电视楼、邮政楼、电力调度楼、防灾指挥楼等,一般面积较大,但人员密度不大。通廊式住宅虽然人员密度较大,但固定的住户对环境熟悉,对疏散是有利因素,所以安全疏散距离定为不大于40m。同时参照《建规》第5.3.8条,对耐火等级为一、二级其它民用建筑的疏散距离规定;原苏联《十层和十层以上居住建筑防火要求暂行规定》中要求的位于两个楼梯间或外部出口间的住房或宿舍间到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均为40m的规定。
    袋形走道内最大安全距离的规定,考虑到火灾时该走道内房间里的人员疏散时,有可能在惊慌失措的情况下,会跑向走道的尽头,发现此路不通时掉转方向再找疏散楼梯口。由于这样的原因,有必要缩短安全疏散距离。从国外的规范来看,袋形走道内的安全疏散距离,大多是位于两个楼梯间或外部出口间的房门或户门到楼梯间或外部出口距离的一半左右。这个距离,原苏联规定25m,大于最大距离的一半。美国根据不同的情况定为9.15m、10.60m,小于最大安全距离30.50m的一半。综合上述种种情况,本规范将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房间的安全疏散距离,规定为最大安全疏散距离的1/2。
6.1.6 本条是原规范的一个注释,是对高层跃廊式住宅提出的。这类建筑除在各自走道层(公共层)设有主要疏散楼梯外,又在各跃层走廊内设若干通向上、下层住户的开敞式小楼梯或在各户内部设小楼梯。这些小楼梯因是开敞的,容易灌烟,发生火灾时,影响疏散时间和速度,所以楼段长度应计入安全疏散距离内,并要求楼段的距离按楼梯水平投影的1.5倍折算。       
6.1.7 设在高层民用建筑里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商场营业厅等,这类房间的面积比较大,人员集中,疏散距离必须有所限制。因此规定这类房间,由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的安全出口或楼梯间的安全疏散距离不宜大于30m。由于近几年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灭火系统的日趋完善,建筑材料中不燃烧体和难燃烧体的普遍使用,建筑自身的安全性有不同程度的提高,因此这类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相应地放宽。故将原条文中“直线距离,不宜超过20m”改为“不宜超过30m”。如图10所示。

方形大厅平面示意图

    以图10为例,按正方形大厅来确定中心点到四个出口的距离都能达到30m,这个厅的最大面积是60m×60m=3600m2。与放宽的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的防火分区面积相一致,有利于贯彻执行。
    本条中的“其它房间”,是指面积较小的一般房间,由房内最远一点到房间门或户门的距离,是参照《建规》第5.3.1条的有关规定制定的,目的在限制房间内最远点的疏散距离。相应地对房间面积也有一定的限制,以利于火灾时的疏散安全。
6.1.8 本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明确此规定仅是对公共建筑中房间疏散门数量的要求。为保障高层建筑内发生火灾时人员的疏散安全,本条对房间面积和开门的数量作了规定。只规定疏散走道和楼梯的宽度,而不考虑房间开门的数量,即使门的总宽度能满足安全疏散的使用要求,也会延长疏散时间。假如面积较大而人员数量又比较多的房间,只有一个出口,发生火灾时,较多的人势必拥向一个出口,这会延长疏散时间,甚至还会造成人员伤亡等意外事故。因此本条规定房间面积不超过60m^2时,允许设一个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0.90m。
    位于走道尽端,面积在75m2以内的房间,属于较大的房间。受平面布置的限制,有些情况下,如图11所示,不能开两个门。针对这样的具体情况,本条作了放宽,规定当门的宽度不小于1.40m时,允许设一个门。这可以使2~3股人流顺利疏散出来。

走道尽端房间示意图

6.1.9 本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补充。本条规定高层建筑各层走道的总宽度按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是参照《建规》规定的数据编写的。规定首层疏散外门总宽度,应按该建筑人数最多的楼层计算。可同第6.2.9条规定的楼梯总宽度计算相对应。避免外门总宽度小于楼梯总宽度,使人员疏散在首层出现堵塞。
    对外门和走道的最小规定,是根据国内高层民用建筑走道和外门净宽度的实际情况,并参考国外的规定提出的。一般都不小于本规范表6.1.9所规定的数字。
6.1.10 根据实际使用的情况,作出楼梯间及其前室(包括合用前室)的门的最小宽度规定是必要的。
    通廊式住宅中,由于结构需要,长外廊外墙每个开间要向走道出垛,但这里的宽度应至少保证两个人通过(其中一个人侧身),由此作出需要0.90m的规定。
6.1.11 推闩式外开门具有便于开启和及时疏散的特点,有利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疏散,故将原条文的“宜”改成“应”。参照《建规》第5.3.9条、第5.3.10条和5.3.14条编写,只在第四款作了些变动。
    在建筑内常建有人员密集厅堂。厅堂设有固定座位是为了控制使用人数,没有人员限制,遇有火灾疏散极为困难。为有利于疏散,对座位布置纵横走道净宽度作了必要的规定。尤其强调疏散外门开启方向并均匀布置,缩短疏散时间。疏散外门还须采用推杠式门闩(只能从室内开启,借助人的推力,触动门闩将门打开),并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自动开启。
    由于疏散外门的开启方向或启闭器件不当,国内外都有造成众多人员伤亡的火灾案例。因此,设计过程中,应十分重视人员密集的观众厅、会议厅等疏散外门的设计。
6.1.12 基本保留了原条文内容。高层民用建筑一般都有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在使用上往往安排各种机房、库房和工作间等。除半地下室可以解决一部分通风、采光外,地下室一般都属于无窗房间,发生火灾时烟雾弥漫,给安全疏散和消防扑救都造成极大困难。为此,对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防火设计,应该比地面以上部分的要求严格。
    一、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不应少于两个。考虑到相邻两个防火分区同时发生火灾的可能性较小,因此相邻分区之间防火墙上的防火门可用作第二个安全出口。但要求每个防火分区至少应有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以保证安全疏散的可靠性。通过防火门进入相邻防火分区时,如果不是直通外部出口,而是经过其它房间时,也必须保证能由该房间安全疏散出去。
    二、由于地下室部分的不安全因素较多,对房间的面积和使用人数的规定严于地上部分,目的是保证人员安全,缩短疏散时间。
    三、较大空间的厅室及设在地下层的餐厅、商场等,是人员比较密集的场所,为保证疏散安全,出口应有足够的宽度。所以要求其疏散出口总宽度,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
6.1.13 本条是新增加的。
    一、高度100m以上的建筑物,一旦遇有火灾,要将建筑内的人员完全疏散到室外比较困难。加拿大有关研究部门提出以下数据,使用一座宽1.10m的楼梯,将高层建筑的人员疏散到室外,所用时间见表9。   

不同层数、人数的高层建筑,使用楼梯疏散需要的时间

    除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的塔式高层住宅和单元式高层住宅之外的高层民用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疏散楼梯都不会少于两座,即便是采用剪刀楼梯的塔式高层建筑,其疏散楼梯也是两个。从表9中的数字可以看出,疏散时间可以减少1/2。即使这样,当层数在三十层以上时,要将人员在尽短的时间里疏散到室外,仍然是不容易的事情。因此,本规范提出高度超过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避难层或避难间。
    二、近几年国内高层建筑设置避难层或避难间的情况见表10。

设置避难层(间)的高层建筑

    从表10可以看到,国内设计虽然无规范作依据,但参考了国外或是某一地区的规范或规定,设置了避难层或避难间,这是可取的技术措施。因此,本规范修订时,增加了设避难层的条款。避难层或避难间是发生火灾时,人员逃避火灾威胁的安全场所,应有较严格的要求。为此,对设置避难层的技术条件作了具体规定。这里对几个方面的问题,作简要说明。
    1.从首层到第一个避难层之间的楼层不宜超过十五层的原因是,发生火灾时集聚在第十五层左右的避难层人员,不能再经楼梯疏散,可由云梯车将人员疏散下来。目前国内有一部分城市配有50m高的云梯车,可满足十五层高度的需要。
    还考虑到各种机电设备及管道等的布置需要,并能方便于建成后的使用管理,两个避难层之间的楼层,大致定在十五层左右。
    2.进入避难层的入口,如没有必要的引导标志,发生了火灾,处于极度紧张的人员不容易找到避难层。为此提出防烟楼梯间宜在避难层错动位置或上下层断开通过避难层,但均应通过避难层,使需要进入的人能尽早进入避难层。
    3.避难层的人员面积指标,是设计人员比较关心的事情。集聚在避难层的人员密度是要大一些,但又不致于过分地拥挤。考虑到我国人员的体型情况,就席地而坐来讲,平均每平方米容纳5个人还是可以的。
    4.其余条款在设计中应予满足,因为这些要求,是比较重要的、缺一不可的。
6.1.14 本条是新增加的。国外有不少层数较多的高层建筑,设有屋顶直升机停机坪。发生火灾时,将在楼顶部躲避火灾的人员,用直升机疏散到安全地区。对此,有过成功的事例。巴西圣保罗市高三十一层的安德拉斯大楼,设有直升机屋顶停机坪。1972年2月4日,安德拉斯大楼发生火灾。当局出动11架直升机,经过4个多小时营救,从高三十一层的屋顶上,救出400多人。1973年7月23日,哥伦比亚波哥大市高三十六层的航空楼发生火灾。当局出动5架直升机,经过10个多小时抢救,从屋顶救出250人。通过这两个案例,说明直升机用于高层建筑火灾时的人员疏散是可取的。
    国内北京、上海等地的高层建筑,也有一些设置了屋顶直升机停机坪,见表11。

国内直升机停机坪设置情况

    根据国内外情况看,高层建筑设置直升机停机坪,发生火灾时对人员疏散有积极作用,是一种可行的安全技术措施。本规范修订过程中,增加了设置直升机停机坪的条款。
    考虑到我国的国情、经济上的承受能力、消防装备等方面的具体问题,本规范对高层建筑屋顶直升机停机坪的设置,没有作强制性规定。但对其设置的技术要求作了具体规定。
6.1.15 高层建筑里的走道如果过长,采光不足,通风也不佳,发生火灾时就更增加疏散上的困难,以致延误疏散时间,造成伤亡事故。如某地一座综合性高层建筑,上部作居住使用,由于走道长又曲折,没有自然采光,白天也要在黑暗中摸索行走,居民虽然对楼内情况熟悉,却仍感不便。一旦发生火灾,不易排出烟气,更加重了疏散上的困难。为此作本条规定。
6.1.16 本条文是对原条文的修改。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门、安全出口的门等疏散用门,具有不需要使用钥匙等任何器具即能迅速开启的功能,是火灾状态下人员安全疏散最基本的安全要求。火灾案例表明,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多是由于业主使用普通门锁等人为锁闭疏散用门,致使人员不能安全顺利逃生,造成大量人员伤亡。故本次修订对疏散用门提出了相应要求。
    高层建筑的公共疏散门,主要是高层建筑公用门厅的外门,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舞厅、商场营业厅、观众厅的门,其它面积较大房间的门。这些地方往往人员较密集,因此要求所设的公共疏散门必须向疏散方向开启。疏散人流的方向与门的开启方向不一致,遇有紧急情况时,会使出口堵塞造成人员伤亡事故。例如,国外某一夜总会发生了火灾,造成人员重大伤亡的原因是出口的转门卡住了,旁边的弹簧门是向内开启的。使拥挤的人流无法疏散到室外的安全地方。
    在大量拥挤人流急待疏散的情况下,侧拉门、吊门和转门,都会使出口卡住,造成人流堵塞,因此这类门都不能用作疏散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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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作废】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95(200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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