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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检验规则


8.1 出厂检验
8.1.1 产品应逐批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至少包括整体要求(6.1)、外观与标志(6.3)、水压密封性能(6.4.1)。
8.1.2 出厂检验项目中出现不合格时,允许返工后重新检验,直至合格。
8.1.3 每一生产订单或连续生产2000只喷头为一批次。
8.2 型式检验
8.2.1 有下述情况之一者,应按表23的规定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鉴定检验或转厂生产时;
    b)正式生产后,产品结构、材料、工艺、重要部件中任何一项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产品停产超过1年恢复生产时;
    d)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整改后;
    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依法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8.2.2 以同种工艺、材料及配件组装生产的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为一批。
8.2.3 型式检验样品的抽取应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抽样基数不应少于检验样品数量的3倍。
8.2.4 ESFR喷头型式检验的试验程序和样品数量如图30所示。
8.2.5 型式检验项目见表23,若任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ESFR喷头不合格。
8.3 例行检验
8.3.1 例行检验是在生产的最终阶段对生产线上的产品进行的100%检验,通常检验后,除包装和加贴标签外,不再进一步加工。
8.3.2 ESFR喷头应按附录D的规定进行例行检验,可在此基础上增加检验项目。
8.3.3 例行检验项目中任何一项出现不合格,则判该只产品不合格。
8.4 确认检验
8.4.1 确认检验是为验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进行的抽样检验,抽样方案同型式检验。
8.4.2 确认检验项目至少包括流量特性系数(6.5)、静态动作温度(6.7)、功能(6.8)、框架强度(6.10)、抗翻滚性能(6.16)、动态热性能(6.20)、耐氨应力腐蚀性能(6.21)、耐氯化镁应力腐蚀性能(6.22)。
8.4.3 确认检验项目中出现不合格时,允许加倍抽样检验,如再出现不合格,则判为不合格。
图30 试验程序和样品数量
表23 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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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9部分:早期抑制快速响应(ESFR)喷头 GB5135.9-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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