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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电气危险场所分类


12.1.1 电气危险场所类别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F0类:经常或长期存在能形成爆炸危险的火药、炸药及其粉尘的危险场所;
      2 F1类: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形成爆炸危险的火药、炸药及其粉尘的危险场所;
      3 F2类:在正常运行时能形成火灾危险,而爆炸危险性极小的火药、炸药、氧化剂及其粉尘的危险场所;
      4 电气危险场所均以工作间(或建筑物)为单位;
      5 危险工作间(或建筑物)的电气危险场所类别及防雷类别应符合表12.1.1-1的规定,危险品库房和仓库的电气危险场所类别及防雷类别应符合表12.1.1-2的规定。
表12.1.1-1 危险工作间(或建筑物)的电气危险场所类别及防雷类别
续表12.1.1-1
续表12.1.1-1
续表12.1.1-1
续表12.1.1-1
  注:1 雷管制造中其他药剂(单组分或多组分药剂)的作用与起爆药相类似者,其电气危险场所类别应按表内起爆药类确定。
         2 同一危险工作间内生产工序出现不同电气危险场所类别时,危险工作间的电气危险场所类别取高者。
         3 危险品中转站台的电气危险场所为F1类,防雷类别为一类。
         4 危险品性能试验塔(罐)试验准备间的电气危险场所为F1类,防雷类别为三类。
         5 表中带”*”的生产工序为24h连续监视、记录的关键工序。
表12.1.1-2 危险品库房和仓库的电气危险场所类别及防雷类别
续表12.1.1-2
  注:覆土库门斗内的电气危险场所为F1类,防雷类别为一类。
12.1.2 与电气危险场所用非燃烧体密实墙隔开,且有门相通,本身虽无危险品,但因有危险品侵入而具有危险性的工作间,当门除在有人出入时打开外,其余时间均处于关闭状态,该工作间的电气危险场所类别可按表12.1.2确定;当门经常处于敞开状态时,该工作间的电气危险场所类别应与毗邻电气危险场所的类别相同。
表12.1,2相毗邻的电气危险场所类别
  注:1 本条不适用于配电室、电气室、电源室、电加热间、电机室。
         2 控制室、仪表室位置的确定应符合自动控制部分有关规定。
         3 隔墙上除设门外,无其他孔洞。
12.1.3 为F0类电气危险场所服务的排风室,其电气危险场所为F1类。为F1类和F2类电气危险场所服务的排风室,其电气危险场所与所服务的电气危险所类别相同。
12.1.4 为电气危险场所服务的送风室,当通往电气危险场所的送风管能阻止火炸药粉尘或爆炸性气体回到送风室时,为非电气危险场所。
12.1.5 电气危险场所同时存在火药、炸药和易燃液体时,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规定。
12.1.6 运输危险品的封闭式通廊的电气危险场所、防雷类别与所连接的危险性建筑物较高危险者相同。运输危险品的敞开式或半敞开式通廊的电气危险场所为F2类,防雷类别为二类。
12.1.7 火炸药存药量不大于20g且放在封闭容器内或在排风柜内操作,不可能由于电气原因而引起爆炸事故的工作间,可划为非电气危险场所。

条文说明
12.1.1 为防止由于电气设备和电气线路在运行中产生电火花及高温引起燃烧爆炸事故。根据企业生产状况及储存情况、发生事故几率和事故后造成的破坏程度以及企业多年运行的经验,将电气危险场所划分为三类。电气危险场所划分是根据危险品与电气设备有关的因素确定的:
    (1) 危险品电火花感度及热感度。
    危险场所中电气设备可能产生电火花及表面发热产生高温均是引燃引爆火药、炸药的主要因素,不同的产品对电火花感度及热感度是不一样的,因此分类时应考虑危险品电火花和热感度性能的因素,如黑火药的电火花感度高,危险场所分类就划分的较高。
    (2) 粉尘的浓度与积聚程度。
    火药、炸药是以粉尘扩散到空气中的粉尘有可能积聚在电气设备上或进入电气设备内部,从而接触到火源,所以危险品粉尘浓度与积聚程度与电气危险场所的分类关系最密切,粉尘浓度大积聚程度严重,与电气设备点火源接触机会多,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大,因此必须考虑。
    (3) 危险品的存量。
    工作间(或建筑物)存药量大,一旦发生事故造成后果严重,所以危险品库房和仓库划分的类别较厂房高。
    (4) 危险品的干湿度。
    火药、炸药的干湿度不同,其危险性是不同的,如火药、炸药及起爆药生产过程中,处在水中或酸中时比较安全,电气设备和电气线路引起爆燃事故的可能性较小,安全措施可降低些。
    根据电气危险场所分类划分原则,在表12.1.1-1及表12.1.1-2中将常用危险工作间、库房和仓库的电气危险场所类别进行举例。但划分危险场所的因素很多,如生产过程中火药、炸药的散露程度、存药量、空气中散发的粉尘浓度及电气设备表面粉尘的积聚程度、干湿程度、空气流通程度等都与生产管理有着密切关系,在设计时应根据生产情况采取合理的安全措施。
    电气危险场所的分类与建筑物危险等级不同,前者以工作间为单位,后者以整个建筑物为单位。
12.1.2 主要是考虑防止危险品(含粉尘)进入正常介质的工作间。特别是配电室、电源室等工作间安装的电气设备及元器件均为非防爆产品,操作时易产生火花,所以配电室等工作间不应采用本条的规定。
12.1.5 电气危险场所既有火药、炸药,又有易燃液体及爆炸性气体时,为了保证安全,宜采用复合型防爆电气设备。
12.1.7 本条为新增条文。当工作间的火炸药存药量不大于20g,且放在封闭的容器内,或在排风柜内操作,这样电火花或炽热体,不会接触到爆炸物质,所以划为非电气危险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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