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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室内和室外消防给水


8.2.1 下列建(构)筑物或场所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1 焦化、烧结、球团、原料、炼铁、炼钢、连铸、轧钢、金属加工等丁、戊类厂房;
    2 运输煤、焦炭和矿石的带式输送机通廊、转运站和带式输送机驱动站、敞开式喷煤制粉站,已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室内贮煤场,已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液压站和润滑油站(库);
    3 受煤坑、煤塔、切焦机室、配煤室、筛焦楼、贮焦槽;4无油的室内配电装置、除尘构筑物、吸风机室、运煤栈桥、运煤隧道、电缆隧(廊)道、油浸变压器室及其检修间、电缆夹层、各类水泵房、化学水处理站、循环水处理站、供氢站、消防车库、贮氢罐,热工、电气、金属实验室,污水处理构筑物、材料库棚等。
8.2.2 下列建(构)筑物或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1 储存甲、乙类物品的建(构)筑物;
    2 储存丙类物品且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的建(构)筑物;
    3 焦化厂的煤和焦炭的粉碎机室、破碎机室、出焦台的第1个焦转站,运输或处理煤调湿后的煤或干熄后焦炭的建筑物;
    4 矿山的井下主运输通道。
8.2.3 矿山井下主运输通道上设置的室内消火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矿山井下消防给水系统宜与生产给水管道系统合并,合并的给水管道系统,当生产用水达到最大小时用水量时,应仍能保证全部消防用水量;
    2 消防用水量应按火灾延续时间和井下同一时间内发生1次火灾经计算确定,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3.00h;
    3 消火栓的用水量应根据水枪充实水柱长度和同时使用水枪数量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5L/s;最不利点水枪充实水柱不应小于10.0m,同时使用水枪的数量不应少于2支;
    4 消火栓的布置应保证每个防火分区同层有2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任何部位。间距不应大于50.0m;
    5 在矿井的出入口处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及室外消火栓;
    6 给水管道应沿主运输通道敷设,且管径不应小于100mm。
8.2.4 室内消火栓给水管网宜与自动喷水、水喷雾、细水雾灭火系统的管网分开设置。当合用消防泵时,供水管路应在报警阀、雨淋阀等阀前分开设置。
8.2.5 甲类气体压缩机、介质温度超过自燃点的热油泵及热油换热设备、长度小于30.0m的油泵房附近宜设箱式消火栓,其保护半径不宜大于30.0m。
8.2.6 封闭式煤粉喷吹装置的框架平台高于15.0m时宜沿梯子敷设半固定式消防给水竖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各层需要设置带阀门的管牙接口;
    2 平台面积不大于50㎡时,管径不宜小于80mm;大于50㎡时,管径不宜小于100mm;
    3 框架平台长度大于25.0m时,宜在另一侧梯子处增设消防给水竖管,且消防给水竖管的间距不宜大于50.0m。
8.2.7 带电设施附近的消火栓宜配备喷雾水枪。

条文说明
8.2.1 以下建筑物和场所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的理由是:
    1 钢铁冶金企业的炼钢、连铸车间,热轧及热加工车间,冷轧及冷加工车间等丁、戊类厂房,耐火等级多为一、二级,而且可燃物少,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可不设室内消火栓。洗矿厂房、选矿主厂房等,以及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体积小于3000m³的丁类厂房和建筑体积小于或等于5000m³的戊类厂房(仓库),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相关规定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
    但需注意的是,在上述厂房内储存甲、乙、丙类物品的区域仍需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本标准第8.2.2 条要求设置室内消火栓。
    2 煤储存的火灾危险主要来源于煤炭具有自燃的特性,但煤的自燃是需要经过90d左右聚热的潜伏期才会发生的。焦化厂所使用的煤是经洗煤厂机械加工后,降低了灰分、硫分,去掉了一些杂质,含水率10%左右的洗精煤,而且煤种、煤的运输量也与火力发电厂不同,而且从近50年的生产实践经验来看,钢铁冶金企业中煤和焦炭的运输、储存、加工场所火灾发生的概率也很小。运输煤、焦炭和矿石的地上及地下的带式输送机通廊、转运站和带式输送机驱动站、敞开式喷煤制粉站、受煤坑,煤塔,切焦机室、配煤室、筛焦楼、贮焦槽,有的是工艺装置高度较高,有的因建筑内生产使用的煤或矿料较难点燃,采用室外消火栓可以解决问题,因此可不设室内消火栓。
    对于煤仓,煤在储仓中停留时间一般不超过15d,中转时间短,不会发生自燃;一旦发生火灾,将会在上部或周边产生大量的水煤气,对消防人员的人身安全构成危害,正确的处理方式是将仓内煤卸到仓下部,利用室外消火栓将其扑灭。
    室内储煤场如有火灾发生时,人员在室内操作消火栓的可能性较小,对消防和生产人员的安全有影响。靠近储煤区域外的室外消火栓可以进行安全的消防操作,所以已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室内贮煤场,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
    已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液压润滑站,平时无人值守,一旦发生火灾,人员很难利用设置的室内消火栓进行灭火操作,所以当此类场所设置了自动灭火设施时,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
    4 无油的室内配电装置、除尘构筑物、吸风机室、运煤栈桥、运煤隧道、电缆隧道、油浸变压器室及其检修间、电缆夹层、各类水泵房、化学水处理站、循环水处理站、供氢站、消防车库、贮氢罐,热工、电气、金属实验室,污水处理构筑物、材料库棚、机车库、警卫传达室等,上述区域存在不适合室内消火栓灭火或不必利用室内消火栓灭火的特点,因此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
8.2.2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要求编制而成。
8.2.5 设置箱式消火栓是为了岗位人员及时对设备进行冷却保护,适合在加热炉、可燃气体压缩机、介质温度高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泵及热油换热等设备的附近设置,并要求配以多用雾化水枪(即可以喷水雾或直流水柱),以免高温设备遇水急冷导致设备破裂。
8.2.7 对于用电设备,普通的水枪会导致漏电、导电等现象发生,故宜采用喷雾水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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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GB50414-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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