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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电气设施建(构)筑物的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


10.4.1 主控楼(室)、主电室、配电室等房间的建筑面积小于60㎡时,可设置1个疏散门。
10.4.2 建筑面积不大于250㎡的地上电缆夹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00㎡且无人值守的电气地下室,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10.4.3 长度不大于50.0m的电缆隧道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长度大于50.0m的电缆隧道的两端部应设置安全出口(根据电缆隧道的长度确定中间是否设置出口),安全出口的间距不应大于100.0m,安全出口距隧道端部的距离不宜大于5.0m。
10.4.4 其他疏散设计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10.4.5 当油浸变压器室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且其开向厂房外的门不采用防火门时,门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m的窗槛墙。
10.4.6 在电缆隧道进出主厂房、主电室、电气地下室等建(构)筑物的部位应设置防火分隔,其出入口应设置常闭式甲级防火门,且应朝通向主厂房、主电室、电气地下室等建(构)筑物的方向开启。电缆竖井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10.4.7 电缆隧道内的防火门应采用常闭式或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

条文说明
10.4.2 电缆夹层的火灾危险性为丙类且无人值守,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执行。
10.4.3 钢铁冶金企业中的电缆隧道长度往往达数百米,甚至可达千米以上。对于自然通风的电缆隧道,在100.0m左右会设一进一出两个风井,并在井壁上配有爬梯。为了保证火灾发生时的人员安全,本条规定“长度不大于50.0m的电缆隧道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长度大于50.0m的电缆隧道的两端部应设置安全出口”。考虑到电缆隧道平时无人值守,只有巡检人员熟悉现场情况,所以在这里所指的“疏散出口”并不要求为安全出口,如上述的通风井也是可以起到疏散的作用。另外,鉴于电缆隧道中专门增加中间出口的结构工作量较大,颇费建设资金,在满足疏散出口设置规定的同时,应尽量节省投资,规定其间距不应超过100.0m。
    还需要注意的是,电缆隧道的形式是由工艺决定的,一般多分支。因此,在本条中规定应在“端部”设置安全出口,不仅是指主电缆隧道的两头,电缆隧道分支的端部也应设置安全出口,如Y型分支的电缆隧道,其端部即为3个;X型分支的电缆隧道其端部是4个;另外,考虑到火灾发生时人的疏散行为模式,安全出口的位置距离隧道顶端不宜过大,故本条规定不应大于5.0m。
10.4.5 设置在非单层建筑物内首层的装有可燃油的电气设备用的房间设计,在现行国家标准《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即在其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出口的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m的窗槛墙。这是为防止由首层开口喷出的火焰卷入上层房间的开口,使火灾蔓延而采取的预防措施。如果在首层这类房间采用了防火门,即可不设置防火挑檐,但需要设置机械通风,增加了投资。在一般情况下,为了变压器的散热、通风,对外开的门都不采用防火门,这时设置防火挑檐或窗槛墙就十分必要。
10.4.6 电缆隧道是钢铁冶金企业的火灾易发场所,为了有效地避免火灾蔓延,在电缆隧道进入主厂房、主电室、电气地下室等部位应设置防火墙和常闭的甲级防火门。
10.4.7 电缆隧道一般要求采用自然或主动送排风两种形式,为了使空气能够在隧道内流动,防火门采用带回门器的常闭式防火门还是采用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防火门,应根据通风区段的划分来确定。“自行关闭”包括自动控制、机械、手动、温控等各种关闭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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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GB50414-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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