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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


10.7.1 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
    1 疏散楼梯、疏散走道、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
    2 消防控制室、自备电源室(包括发电机房、UPS室和蓄电池室等)、消防配电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等;
    3 通讯中心、大中型电子计算中心、主操作室、中控室等电气控制室和仪表室;
    4 电气地下室、地下液压润滑油站(库)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场所。
10.7.2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消防配电室、防烟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他房间的消防应急照明,当发生火灾时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
10.7.3 电气地下室和地下液压站、地下润滑油站(库)等地下空间的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面上,应设置疏散指示标志。
条文说明
10.7.1 钢铁冶金企业厂区环境和建筑结构较为复杂,有地上、地下和性质、火灾危险等级不同的建筑物,系统工艺也较复杂,因此发生火灾时由于大量烟气的产生,易造成火灾扑救困难,进而引起更大的损失。为了保证厂区火灾危险性较大且重要的区域可以在火灾事故状态下及时疏散人员、财物和进行火灾的扑救,本条特作出规定。
10.7.2 本条为新增条文。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等是要在建筑发生火灾时继续保持正常工作的部位,故消防应急照明的照度值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要求。
10.7.3 对于地下液压站、地下润滑油站(库)、电气地下室等火灾危险性较大且疏散困难的区域,以及工厂内主要的疏散路线,设置疏散指示标志非常重要,可以保障火灾情况下的人员疏散、火灾扑救人员撤离和必要的救援人员撤离等,因此做出本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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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GB50414-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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