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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辅助空间


4.5.1 辅助空间宜包括行政办公用房、临时办公用房、设备用房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辅助空间应根据展览建筑的规模、展厅的等级和实际需要设置用房;
    2 用房的布局应满足展览要求,并应便于使用和管理。
4.5.2 行政办公用房宜包括行政管理用的办公室、会议室、文印室、值班室、员工休息室、员工卫生间和员工机动车、自行车停放处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行政办公用房的位置及出人口不应造成内部员工流线与观众流线的交叉;
    2 行政办公用房可设置在展览建筑内,也可单独设置;
    3 行政办公用房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的有关规定。
4.5.3 临时办公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10000㎡展览面积宜设置不小于50㎡的临时办公用房;
    2 临时办公用房宜设置在展厅附近,并宜与公共服务空间和仓储空间有便捷的联系;
    3 临时办公用房可利用固定的房间,也可是在展览期间在展厅内辟出的专门区域。
4.5.4 设备用房可设置在展览建筑中,也可单独设置。设备用房的位置应接近服务负荷中心,并应避免其噪声和振动对公共区和展览区造成干扰。
条文说明
4.5.1 本条介绍了辅助空间的组成,有关房间的设置可结合需要确定。
4.5.2 除值班保卫工作用房外,行政办公用房都不宜设在观众活动的交通线上。在大型展览建筑中可占用一翼或一角,单独设门便利出入,也可在建筑外独立建造。行政办公用房的设计要求和使用面积需要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 67的有关规定。
4.5.3 临时办公用房是供展览主办方工作人员使用,与参展商联系最为频繁,因此宜在展厅附近设置。
4.5.4 设备用房为展览建筑的正常运营提供动力,可以在大型展览建筑中占据一隅或一角,也可以在建筑外独立建造。某些特殊展览所需的通信设备、空气压缩机等可以临时设置在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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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览建筑设计规范 JGJ218-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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