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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环境要求


4.4.1 空调房间的室内温度、相对湿度、风速等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的规定。
4.4.2 空调房间的室内游离甲醛、苯、氨、氡及其他总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物浓度应定期检测;当不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要求时,空调通风系统应采取相应措施。
4.4.3 空调房间的室内可吸入颗粒物(PM10)、微生物污染物浓度应定期检测,当不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要求时,空调通风系统应采取相应措施。
4.4.4 空调房间的室内细颗粒物(PM2.5)浓度应定期检测,且浓度不宜大于75μg/m³;当不满足要求时,空调通风系统应采取相应措施减少室内污染。
4.4.5 空调房间的室内噪声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的相关规定;当噪声超标时,应排查噪声来源,并应采取相应的消声降噪技术措施。
4.4.6 有特殊静压差、气流流向、空气洁净度、换气次数等方面要求的空调房间的室内环境参数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并应定期检测。
4.4.7 空调通风系统在运行期间,应合理控制送风温度、相对湿度,空调房间内的建筑围护结构内部和表面应无结露、发霉现象。
4.4.8 当对空调房间内送风口、回风口和排风口的位置、数量及尺寸规格等进行改动时,气流组织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4.4.9 当室外空气污染物浓度较高时,宜开启相应的净化技术措施进行处理,或临时关闭新风系统及排风系统。
条文说明
4.4.1 本条为室内热舒适要求。
    一般而言,室内温度、相对湿度和风速对人体热舒适感产生的影响最为显著,也最容易被人体所感知和认识,将这三个参数作为评判室内热环境参数的重要指标,在冬夏季分别控制在相应区间内。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2012第3.0.2条规定:
    1 人员长期逗留区域空调室内设计参数应符合表5的规定;
    2 人员短期逗留区域空调供冷工况室内设计参数宜比长期逗留区域提高1℃~2℃,供热工况宜降低1℃~2℃。短期逗留区域供冷工况风速不宜大于0.5m/s,供热工况风速不宜大于0.3m/s。
    短期逗留区域是指人员暂时逗留的区域,主要有商场、车站、机场、营业厅、展厅、门厅、书店等观览场所和商业设施。对游泳馆(游泳池区)、乒乓球馆、羽毛球馆等体育建筑,以及医院特护病房、广播电视等特殊建筑或区域的空调室内设计参数不在本条规定之列,应根据相关建筑设计标准或业主要求确定。
表5 人员长期逗留区域空调室内设计参数
表5 人员长期逗留区域空调室内设计参数
    注:1 Ⅰ级热舒适度较高,Ⅱ级热舒适度一般;
    2 热舒适度等级划分按《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2012第3.0.4条确定。
4.4.2 本条为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要求。
    原规范第4.3.5条给出的是“室内空气质量”要求,条文说明中引用的是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2002,该标准给出的污染物种类共有15种,在实际测试操作中难度较大,实际工程验收时更多执行的是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2010(2013版),该标准第6.0.4条以强制性条文指出:“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必须进行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其限量应符合表6.0.4的规定”,其中的“表6.0.4”内容如表6所示。
表6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限值
表6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限值
    注:1 表中污染物浓度测量值,除氡外均指室内测量值扣除同步测定的室外上风向空气测量值(本底值)后的测量值;
    2 表中污染物浓度测量值的极限值判定,采用全数值比较法。
4.4.3 本条为室内可吸入颗粒物、微生物污染控制要求。
    本条为原规范第4.3.5条拆分修改,其中游离甲醛、苯、氨、氡和总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物浓度控制要求详见本标准第4.4.2条的要求。除上述五种污染物外,可吸入颗粒物和微生物污染也是室内重要污染物之一,越来越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这两项污染物浓度控制要求见表7,数据源自现行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当室内可吸入颗粒物(PM10)、微生物污染浓度不能满足该标准要求时,可采用空气净化器或通风用空气净化装置进行净化处理。
表7 室内污染物浓度控制要求
表7 室内污染物浓度控制要求
4.4.4 本条为室内细颗粒物浓度控制要求。
    近年来我国室内外环境空气中的细颗粒物污染(PM2.5,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2.5μm)问题受到广泛关注,困扰我国许多地区的雾霾时有发生,雾霾天气下室外PM2.5浓度升高,危害人体健康。室外PM2.5污染可以通过门窗缝隙、通风空调系统等途径进入室内,大量研究结果表明,室内外PM2.5污染浓度存在很强的相关性。现代人每天平均大约有80%以上的时间是在室内度过的,控制室内空气PM2.5浓度水平,减少室内PM2.5污染对人们造成的影响,已成了空气环境保障系统需要面对的问题。
    目前我国尚未制定PM2.5污染室内控制标准,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2002给出的可吸入颗粒物(PM10)的日平均值为150μg/m³,参考WHO标准中PM2.5和PM10的质量浓度比为0.5,预计今后出台的国家标准PM2.5日平均浓度为75μg/m³左右。国家环保部发布的国家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规定“居民区的PM2.5的年平均浓度不得超过35μg/m³,PM2.5的24h平均浓度不得超过75μg/m³”。
    空调房间的室内细颗粒物浓度大于75μg/m³时,通风空调系统宜采取相应措施,降低室内细颗粒物污染物浓度,可采用的措施有:更换高效率低阻力的空气过滤器,或设置通风用空气净化装置,有关通风用空气净化装置的性能要求参见现行国家标准《通风系统用空气净化装置》GB/T 34012。
4.4.5 本条为室内噪声级控制要求。
    室内允许噪声级是影响室内环境质量的重要因素之一,室内噪声与空气质量和热舒适度相比不容易引起关注,但其危害是多方面的,包括引起耳部不适、降低工作效率、损害心血管、引起神经系统紊乱,甚至影响视力等。影响室内噪声的因素包括室内噪声源和室外环境影响。室内噪声主要来自通风空调设备、日用电器等。本条所指的控制对象仅包括来自通风空调设备的噪声侵袭。
    空调房间的允许噪声级参考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2010的规定,如医院建筑室内噪声级见表8、旅馆建筑室内噪声级见表9、办公建筑室内的噪声级见表10、商业建筑室内的噪声级见表11,对没有涉及的功能房间的噪声级要求,可对照相似功能房间的要求执行。
表8 医院建筑室内允许噪声级
表8 医院建筑室内允许噪声级
续表 8
续表8
    注:1 对特殊要求的病房,室内允许噪声级应小于或等于30dB;
    2 表中听力测听室允许噪声级的数值,适用于采用纯音气导和骨导听阈测听法的听力测听室。采用声场测听法的听力测听室的允许噪声级另有规定。
表9 旅馆建筑室内允许噪声级
表9 旅馆建筑室内允许噪声级
表10 办公室、会议室内允许噪声级
表10 办公室、会议室内允许噪声级
表11 商业建筑室内允许噪声级
表11 商业建筑室内允许噪声级
4.4.6 本条为特殊建筑室内环境参数要求。
    有特殊静压差、气流流向、空气洁净度、换气次数等方面要求的空调房间,多见于医院建筑、实验室建筑或综合楼建筑(内含实验室)等。如医院洁净手术部、血液病房、重症监护室(ICU)、中心供应室、静脉配置中心、生殖中心、负压隔离病房、检验科等;实验室建筑或综合楼建筑(内含实验室)多见于国家及各级(省、市、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疗卫生机构、环保系统、公安系统,另外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也有大量实验室建筑或综合楼建筑(内含实验室)。
    上述这些有特殊室内环境参数要求的空调房间,在空调通风系统运行期间,室内环境参数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并应定期检查。国家现行标准主要包括《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 51039、《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 50333、《传染病医院建筑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686、《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GB 50346、《实验动物设施建筑技术规范》GB 50447和《科学实验建筑设计规范》JGJ 91等。
4.4.7 本条为室内防结露要求。
    建筑物内表面产生结露,使内部表面潮湿、发霉,甚至淌水,恶化室内卫生条件,导致室内存放的物品发生霉变,造成建筑材料的破坏,对建筑物使用功能影响极大,影响人员的身体健康。当采用辐射型空调末端如辐射吊顶时,冷冻水温是重要控制参数,应始终维持高于房间内的露点温度,避免结露。
4.4.8 本条为室内气流组织要求。
    为保证良好的室内环境和卫生要求,合理的气流组织是重要保障条件之一,不得随意封堵室内送、回、排风口,破坏气流组织,避免气流滞留和短路。
4.4.9 本条为对室外空气污染物进入室内的处理要求。
    室外空气污染可以通过门窗缝隙、通风空调系统等途径进入室内,大量研究表明,室内外空气污染浓度存在很强的相关性。当室外空气污染物浓度较高时(如杨絮柳絮纷飞时节、沙尘天气、雾霾天气等),宜开启相应的净化技术措施(如开启新风口或新风处理机组内的空气净化装置)进行处理,必要时可临时关闭新风系统及排风系统,避免室外空气污染物随着空气流动进入通风空调系统及室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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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标准 GB50365-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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