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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危害因素辨识与评估


5.1 基本要求
5.1.1 火灾调查人员在进入火灾现场前应遵照“先辨识、再评估、后进入”的原则,对危害因素进行辨识,并分析、预测和评估其危害程度,在采取有效控制和防范措施后,经现场勘验负责人同意方可进入现场开展工作。
5.1.2 危害因素辨识与评估工作可委托相关专业机构进行。
5.2 辨识与评估方法
5.2.1 火灾调查职业危害因素分类参见附录 A,现场辨识的方法包括问询、观察、检测等。
5.2.2 火灾调查人员到达火灾现场后应观察、询问和了解以下内容,并分析可能存在的危害因素:
    a) 起火建筑结构形式、燃烧时间及烧损情况;
    b) 电气线路、设备带电及处置情况;
    c) 火灾现场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化学品或致病微生物情况;
    d) 火灾现场管道、压力容器等设备、设施及物料是否存有泄漏、爆炸危险;其他。
5.2.3 火灾调查人员可根据经验对辨识出的危害因素的危险、有害程度进行评估,采取相应措施后方可进入现场,必要时宜采用检查表法(见附录B)、专家评议法(参见附录C)、检测法(参见附录D)等进行专业评估。
5.2.4 对于毒性气体浓度、建筑结构稳定性等动态变化的危害因素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持续监测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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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调查职业危害安全防护规程 XF/T1464-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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