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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木结构建筑


4.1.1 当木结构建筑的层数不超过 2 层、防火墙间的建筑面积小于 600 ㎡且防火墙间的建筑长度小于 60m时,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要求确定;其他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设计可按 GB50016-11.0.1条的规定执行。
4.1.2 甲、乙、丙类厂房(库房)不应采用木结构建筑或木结构组合建筑。丁、戊类厂房(库房)和民用建筑,当采用木结构建筑或木结构组合建筑时,其允许层数和允许建筑高度应符合GB 50016-表 11.0.3-1 的规定;木结构建筑中防火墙间的允许建筑长度和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 GB50016-表 11.0.3-2 的规定。
4.1.3 老年人照料设施,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活动场所设置在木结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商店、体育馆和丁、戊类厂房(库房)应采用单层木结构建筑。

4.1.4 设置在木结构住宅建筑内的机动车库、发电机间、配电间、锅炉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 1.00h 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不宜开设与室内相通的门、窗、洞口,确需开设时,可开设一樘不直通卧室的单扇乙级防火门。机动车库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 60 ㎡。
4.1.5 当木结构建筑的每层建筑面积小于 200 ㎡且第二层和第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 25 人时,可设置 1 部疏散楼梯。
4.1.6 民用木结构建筑的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GB 50016-表 11.0.7-1 的规定。
4.1.7 民用木结构建筑的房间内任一点至该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 GB 50016-表 11.0.7-1 中有关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
4.1.8 民用木结构建筑内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和房间疏散门的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 100 人的最小疏散净宽度:地上 1~2 层建筑不小于 0.75m/百人、地上 3 层建筑不小于 1.0m/百人计算确定。
4.1.9 管道、电气线路敷设在墙体内或穿过楼板、墙体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与墙体、楼板之间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填塞密实。住宅建筑内厨房的明火或高温部位及排油烟管道等,应采用防火隔热措施。
4.1.10 民用木结构建筑之间及其与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GB50016-表 11.0.10的规定。民用木结构建筑与厂房(仓库)等建筑的防火间距、木结构厂房(仓库)之间及其与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 GB 50016-3、4 章有关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规定。
民用木结构建筑之间及其与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m)
民用木结构建筑之间及其与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m)
    注:1 两座木结构建筑之间或木结构建筑与其他民用建筑之间,外墙均无任何门、窗、洞口时,防火间距可为 4m;外墙上的门、窗、洞口不正对且开口面积之和不大于外墙面积的10%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 25%。
           2 当相邻建筑外墙有一面为防火墙,或建筑物之间设置防火墙且墙体截断不燃性屋面或高出难燃性、可燃性屋面不低于 0.5m 时,防火间距不限。

4.1.11 木结构墙体、楼板及封闭吊顶或屋顶下的密闭空间内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且水平分隔长度或宽度均不应大于20m,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 ㎡,墙体的竖向分隔高度不应大于3m。轻型木结构建筑的每层楼梯梁处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4.1.12 木结构建筑与钢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或砌体结构等其他结构类型组合建造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竖向组合建造时,木结构部分的层数不应超过 3 层并应设置在建筑的上部,木结构部分与其他结构部分宜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 的不燃性楼板分隔。水平组合建造时,木结构部分与其他结构部分宜采用防火墙分隔。
    2. 当木结构部分与其他结构部分之间按上款规定进行了防火分隔时,木结构部分和其他部分的防火设计,可分别执行本规范对木结构建筑和其他结构建筑的规定;其他情况,建筑的防火设计应执行本规范有关木结构建筑的规定。
4.1.13 木结构建筑的其他防火设计应执行本规范有关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规定,防火构造要求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GB 50005等标准的规定。
4.1.14 木结构采用的建筑材料,其燃烧性能的技术指标应符合 GB 8624 的规定。
4.1.15 木结构建筑中的各个构件或空间内需填充吸声、隔热、保温材料时,其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 B1 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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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建筑工程)(甘建消〔2020〕3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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