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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地上储罐


7.2.1 可燃气体、助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储罐应采用钢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浮顶储罐单罐容积不应大于150000m³;
    2 固定顶和储存甲B、乙A类可燃液体的内浮顶储罐直径不应大于48m;
    3 储罐罐壁高度不应超过24m;
    4 容积大于或等于50000m³的浮顶储罐应设置两个上罐的通道并应采用斜梯或盘梯,罐顶应设双平台;
    5 储罐的基础、支撑及管架(墩)应采用不燃材料;
    6 液化烃、可燃液体储罐的外保温层应采用不燃材料。
7.2.2 储存沸点低于45℃或真实蒸气压不小于76.6kPa的甲B类液体,应选用压力储罐、低压储罐或降温常压储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选用压力储罐或低压储罐时,应设置氮气密封保护系统,并应密闭回收处理罐内排出的气体;
    2 选用降温常压储罐时,应控制储存温度低于液体闪点5℃及以下,并应设置氮气密封保护系统。
7.2.3 储存沸点不低于45℃或真实蒸气压小于76.6kPa的B、乙A类液体,应选用浮顶罐或内浮顶罐。当甲B、乙A类液体因特殊储存要求采用固定顶罐、低压储罐和容积大于50m³的卧式储罐时,应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1 设置氮气密封保护系统,密闭回收处理罐内排出的气体;
    2 控制储存温度低于液体闪点5℃及以下;
    3 其他安全措施。
7.2.4 储存乙B和丙类液体可选用浮顶罐、内浮顶罐或固定顶罐。
7.2.5 容量不大于100m³的储罐可选用卧式储罐。
7.2.6 浮顶储罐和内浮顶储罐的浮顶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罐容积大于或筹于50000m³的浮顶储罐应采用钢制双盘式浮顶;
    2 当单罐容积大于5000m³的内浮顶储罐储存甲B、乙A类液体时,应采用钢质单盘或双盘式浮顶;
    3 当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5000m³的内浮顶储罐储存甲B、乙A类液体且采用易熔材料制作的浮盘时,应采取氮气密封保护等安全措施。
7.2.7 储存毒性为高度和极度危害的甲B、乙A类液体的内浮顶储罐,储存温度超过120℃的重油固定顶罐应设置氮气密封保护系统。
7.2.8 多雷和强雷地区单罐容积大于或等于50000m³的浮顶储罐的一次、二次密封之间应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1 设置氮气密封保护系统;
    2 向一次、二次密封之间的空间充填软体不燃或难燃材料。
7.2.9 罐组的总容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浮顶罐组的总容积不应大于600000m³;
    2 采用钢制单盘或双盘的内浮顶罐组总容积不应大于360000m³;
    3 固定顶罐组的总容积不应大于120000m³;
    4 固定顶罐和浮顶、内浮顶罐的混合罐组的总容积不应大于120000m³;
    5 固定顶罐和浮顶、内浮顶罐的混合罐组中浮顶、内浮顶罐的容积可折半计算。
7.2.10 罐组内储罐的个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罐容积大于50000m³的储罐个数不应多于4个;
    2 单罐容积大于10000m³且不大于50000m³的储罐个数不应多于12个;
    3 单罐容积小于10000m³的储罐个数不应多于16个;
    4 单罐容积均小于1000m³储罐以及丙B类液体储罐的个数不受限制。
7.2.11 甲B类液体的压力储罐应独立成组布置,其罐组的总容积不应大于60000m³,罐组内的储罐数量不应大12座。
7.2.12 可燃液体储罐罐组应设置防火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堤应能承受所容纳液体的静压及温度变化的影响,且不应渗漏;
    2 防火堤应采用不燃材料,其耐火极限不得小于5.50h;
    3 常压罐组、低压罐组、甲B类液体的压力储罐罐组,其防火堤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罐组内1个最大储罐的容积;
    4 立式储罐防火堤的高度应为计算高度加0.2m,且不应低于1.0m(以堤内设计地坪标计),不宜高于3.2m(以防火堤外侧设计地坪或消防车道路面较低者计);卧式储罐防火堤的高度不应低于0.5m(以堤内设计地坪标计);
    5 高度大于2.2m的防火堤应设消防操作平台,操作平台面积不宜小于2.0m×2.0m,操作面宜与防火堤顶面齐平,2个消防操作平台的间距不宜大于30m。
7.2.13 设有防火堤的罐组内应按下列要求设置隔堤和围堰:
    1 单罐容积大于20000m³的储罐,应每个罐一隔;
    2 单罐容积大于5000m³且不大于20000m³的储罐,隔堤内的储罐不应超过4个;对于甲B、乙A类可燃液体储罐,储罐之间还应设置高度不低于300mm的围堰;
    3 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5000m³的储罐,隔堤所分隔的储罐容积之和不应大于20000m³;
    4 隔堤所分隔的沸溢性液体储罐不应超过2个;
    5 卧式储罐组内隔堤高度不应低于0.3m,其他储罐组内隔堤高度不应低于0.5m,隔堤和围堰应采用不燃烧实体墙;
    6 围堰与雨水排放明沟交叉处,可设置常开截断装置,该装置在罐组地面发生火灾情况下应能自动关闭。
7.2.14 工艺流程设置应避免甲类和乙A类液体(如轻污油)进入丙类液体储罐。
7.2.15 储存温度高于90℃的储罐宜单独布置。当与储存温度低于或等于90℃的储罐同组布置时,两者之间应设置隔堤,隔堤顶面标高应比防火堤顶面的标高低0.2m~0.3m。
7.2.16 立式储罐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卧式储罐和储存甲B类液体的压力储罐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m。
7.2.17 当相邻罐组之间不设置消防车道时,相邻罐组防火堤的外堤脚线之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7m的消防空地。
7.2.18 甲B、乙类液体的固定顶罐通向大气的通气管上应设置阻火器和呼吸阀,采用氮气或其他惰性气体密封保护的储罐应增设泄压装置。
7.2.19 常压固定顶罐应采取泄压措施,罐顶与罐壁之间应采用弱连接结构。
7.2.20 可燃液体的设计储存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B、乙A类液体的储存温度不应高于40℃;
    2 乙B和丙类液体的储存温度宜低于其闪点5℃及以下;
    3 沸溢性液体的储存温度应避免位于91℃~119℃区间。
7.2.21 固定顶罐内的乙B和丙类液体的储存温度,高于本标准第7.2.20条第1、2款规定的设计储存温度时,应采取氮封保护措施,且应密闭回收处理罐内排出的气体。
7.2.22 设置蒸汽加热器的储罐应采取温度控制措施。
7.2.23 可燃液体的储罐应设置温度计、液位计和高液位报警器。温度计和液位计的测量参数信号应远传至控制室。
7.2.24可燃液体地上储罐的其他防火要求及液化烃和液氨及其他可燃、助燃气体的储存、装卸、灌装设施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7.2.1 钢制储罐与非金属储罐比较具有防火性能好、造价低、施工快、防渗防漏性好、检修容易等优点,故要求地上储罐采用钢制储罐。
    1 本款规定是为了控制储罐事故风险,目前我国最大浮顶储罐单罐容积为150000m³。
    2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2010第4.4.1条的规定,采用钢制单盘式或双盘式的内浮顶储罐,泡沫的保护面积应按罐壁与泡沫堰板间的环形面积确定;其他内浮顶储罐应按固定顶储罐对待(即泡沫需要覆盖全部液面)。安装在储罐罐壁上的泡沫发生器发生的泡沫最大流淌长度为25m,为保证泡沫能够有效覆盖保护面积,故规定“固定顶和储存甲B、乙A类可燃液体内浮顶储罐直径不应大于48m”。
    3 储罐过高不利于储罐发生火灾时进行消防救援,为此本款规定限制储罐罐壁高度不应超过24m。
    4 本款规定的目的是为消防人员上罐灭火创造有利条件。
7.2.2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储存沸点小于45℃或真实蒸气压(即液体最高储存温度下的蒸气压。真实蒸气压为液体气化率为零时的蒸气压,又称泡点蒸气压,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石油产品蒸气压测定 雷德法》GB/T8017测定的雷德蒸气压换算得到)不小于76.6kPa的甲B类液体在常温常压下极易挥发,所以需要采用压力储罐、低压储罐或低温常压储罐来抑制其挥发。对第1款、第2款具体要求说明如下:
    1 用压力储罐或低压储罐储存甲B类液体,罐内易燃气体浓度较高,要求“设置氮封保护系统”是为了消除储罐爆炸危险;要求“密闭回收处理罐内排出的气体”是为了避免有害气体污染大气环境。
    2 对沸点小于45℃或真实蒸气压不小于76.6kPa的甲B类液体,采取低温储存方式也是一种可以抑制挥发的有效措施。“控制储存温度低于液体闪点5℃及以下”,气体挥发量就很少了,基本处于安全区域。要求“设置氮封保护系统”,是为了防止控制措施不到位或失效的安全保护措施。
7.2.3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储存沸点不小于45℃或真实蒸气压小于76.6kPa的甲B、乙A类液体可以常温常压下储存,但仍有较强的挥发性,所以规定“应选用浮顶储罐或内浮顶储罐”来抑制其挥发。
    有些甲B、乙A类液体化工品有防聚合等特殊储存需要,不适宜采用内浮顶储罐。所以,本条规定允许这些甲B、乙A类液体化工品选用固定顶储罐、低压储罐和容量小于或等于50m³的卧式储罐,但需采取氮封、密闭回收处理罐内排出的气体、控制储存温度低于液体闪点5℃及以下等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
    3 对于二硫化碳这种易挥发的液体,一般采用固定顶储罐或卧式储罐储存,罐内用水和惰性气体密封。
7.2.6 浮盘采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内浮顶储罐在发生火灾时浮顶易失效并形成全液面火灾,故本条要求采取氮气密封保护等安全措施。
    钢质单盘或双盘式浮顶由不小于5mm厚的钢板焊接而成,其耐火性能、密封性能和结构强度均强于组装式浮顶,本款规定是为了提高单罐容积大于5000m³的内浮顶储罐的安全性能。
7.2.8 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2012第3.1.3条规定,平均雷暴日数T>90的地区为强雷区,40<T≤90的地区为多雷区,25<T≤40的地区为中雷区,T≤25的地区为少雷区。燃烧性能指标见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及其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8624。
7.2.10 一个储罐组内储罐数量越多,发生火灾事故的机会就越多,单体储罐容量越大,火灾损失及危害就越大,为了控制一定的火灾范围和火灾损失,根据储罐容量大小规定了最多储罐数量。由于丙B类油品储罐不易发生火灾,而储罐容量小于1000m³时,发生火灾容易扑救,故对这两种情况不加限制。
7.2.11 本条规定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制定的。
7.2.12 本条对可燃液体储罐罐组设置防火堤做出了规定。
    2 规定的防火堤耐火极限是考虑了火灾持续时间确定的。只要防火堤自身结构能满足此要求,不需要再采取在堤内侧培土或喷涂隔热防火涂料等保护措施。
    3 为防范罐体在特殊情况下破裂,造成满罐液体全部流出的极端事故,参照国外标准,本条规定防火堤内有效容量不应小于最大储罐的容量。
    4 参照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制定。防火堤的堤外高度提高至不超过3.2m,主要是针对受地形、场地等条件限制或标准限制,而堤内储罐数量少,单罐容量又很大的情况提出的,目的是在满足消防车辆实施灭火的前提下,尽量节约用地。最低高度限制主要是为了防范泡沫喷洒,故从防火堤内侧设计地坪起算;最高高度限制主要是为了方便消防操作,故从防火堤外侧地坪或消防道路路面起算。
    5 防火堤大于高度2.2m增加了消防救援难度,本款关于操作平台内容的规定是为消防救援创造有利条件。操作平台面积是考虑移动消防炮最大仰角78°,两人操作,水炮长度近1m,加上管道等制定的。
7.2.13 本条第1款~第4款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制定的。第5款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50351-2014制定的。第6款规定考虑在不增加管道敷设难度,不增加罐组雨水排放口的前提下(罐组雨水排放口过多不利于安全管理),满足“单罐单堤”要求,尽量减小漏油及流淌火漫延范围。
7.2.14 丙类液体储罐一般采用固定顶储罐,甲类和乙A类液体(如轻污油)进入丙类液体储罐会使丙类液体改变为甲类和乙A类液体,火灾危险性大增,以往油罐火灾事故就有这样的案例,故本条做此规定加以防范。
7.2.15 相关研究成果表明,高温下泡沫灭火剂会失效,无法使用,水施加到超过100℃的油品表面也会发生沸溢现象,导致油品飞溅。本条的规定,旨在避免高温油罐火灾事故影响范围扩大。
7.2.17 本条要求主要是为了满足油罐区发生火灾时,方便消防人员操作及消防车辆接近着火油罐,实施消防救援。
7.2.18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甲B、乙类液体的固定顶罐内油气浓度较高,经常处于爆炸危险范围内,要求其通气管上设阻火器,是为了防止外部火源引爆油罐;要求其通气管上设呼吸阀,是为了减少小呼吸油气损耗;要求采用氮气或其他惰性气体密封保护的储罐还应设置事故泄压设备,是为了防止氮气或其他惰性气体密封保护设备失灵对储罐造成破坏作用。常用的事故泄压设备有卸压人孔、呼吸人孔等。
7.2.20 可燃液体的储存温度也是影响安全的一个重要因素,储存温度高,可燃液体挥发出的蒸气就多,于安全就不利。本条规定的各类液体的储存温度,兼顾了安全因素和可操作性。
7.2.21 储存于固定顶罐内的乙B和丙类液体的储存温度,高于本标准第7.2.20条规定的设计储存温度时,挥发出的蒸气会在罐内气相空间形成爆炸性气体,采取氮封保护措施可以防范爆炸和火灾事故发生。
7.2.22 本条采取温度控制措施的目的是,防止实际储存温度超过设计储存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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