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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消防站


9.6.1 大型、中型煤化工工厂应设置消防站。

9.6.2 消防站的等级应根据煤化工工厂的规模、火灾危险性、灭火剂用量、固定消防设施的设置情况、灭火时需要的装备类型,以及邻近单位消防协作条件等综合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车辆配置数量,对于大型煤化工工厂,不应低于表9.6.2中一级站的要求;对于中型煤化工工厂,不应低于表9.6.2中二级站的要求;

    2 当消防站的服务范围不能满足本标准第4.2.1条第11款的规定时,应增设消防分站;厂区占地面积不小于300h㎡时,消防分站的消防车辆配置数量不应低于表9.6.2中二级站的要求;厂区占地面积小于300h㎡时,消防分站的消防车辆配置数量不应低于表9.6.2中三级站的要求;

    3 消防站宜设置向消防车快速灌装泡沫液的设施;

    4 消防站的消防通信指挥室应设置与全厂消防监控中心直通的电话机;

    5 消防站应设置具有独立通信功能的无线通信系统。各类型消防车辆可配置无线通信车载台。

表9.6.2 消防车辆配置要求

注:1 表中“*”表示可选配的车辆品种;

       2 一级站宜配备不少于4门,二级站宜配备不少于2门,且流量不小于40L/s的远程遥控移动消防炮;

       3 一级站的供液消防车泡沫液罐载液量不应低于18000kg,二级站不应低于12000kg;

       4 抢险救援消防车宜选配石化型;大型煤化工工厂的二级消防分站,可将抢险救援消防车改配为其他类型消防车;

       5 泡沫消防车载液量不应小于12000kg,其中泡沫罐载液量不应小于6000kg,水罐载水量不应小于6000kg,且应具备输转泡沫原液功能;当已建一级站的泡沫消防车数量为2辆~3辆时,18m~25m举高喷射消防车数量可相应减少1辆~2辆,但不应低于2辆;

       6 干粉—泡沫联用消防车干粉罐载剂量不应低于3000kg,干粉炮喷射强度不应小于40kg/s,泡沫液罐载液量不应低于2000kg,泡沫炮喷射流量不应小于48 L/s;

       7 车载泡沫比例混合器应采用自动泡沫比例混合器,运输蛋白、氟蛋白泡沫原液的供液消防车应具备泡沫液搅拌功能,防止沉降;

       8 举高喷射消防车配备的消防泵额定流量不应小于100L/s,臂架上配备的消防炮额定流量不应小于80L/s;

       9 大型工厂一级站、中型工厂二级站的18m~25m举高喷射消防车泡沫罐载液量,应按工厂最大储罐全液面火灾、连续供液不低于30min所需泡沫液用量的25%~50%确定,泡沫罐载液量应按最大10000kg计,水罐载液量不应低于泡沫罐载液量;

       10 煤制天然气和合成氨工厂可根据需要将供液消防车或泡沫消防车改配为总载液量不小于12000kg的水罐消防车。储存液化天然气的工厂,水罐消防车还应配备桶装高倍数泡沫灭火剂;

       11 根据煤化工工厂所在地区的自然条件及煤化工工厂特点,可在本表基础上增减和选配车辆类型。

9.6.3 消防站主要消防车辆的技术性能及灭火器材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级站不应低于《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有关特勤站的要求;

    2 二级站不应低于《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有关一级普通消防站的要求。

9.6.4 消防站配备的个人防护装备、器材应满足现场灭火、有毒有害气体防护、侦检、破拆、堵漏、供气、医疗救护、环境监测等实际需求。个人防护用品宜按现行行业标准《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配备标准》GA 621的相关标准配备。

9.6.5 消防站应配备防火勘察检查器材和火灾原因调查专用器材,配备照相机、摄像机等火场影像摄录器材。

9.6.6 消防站灭火剂的储量宜按照不低于车载泡沫灭火剂总量1∶1的比例储存。大型、中型煤制油工厂固定泡沫灭火系统和消防站的泡沫灭火剂总储存量不应少于100m³;当区域有依托条件时,工厂内的泡沫储存量与区域可依托的泡沫量之和不应小于100m³。泡沫灭火剂总储存量应同时考虑抗溶性和非抗溶性泡沫灭火剂储备比例。


条文说明
9.6.1 煤化工火灾应以自救为主、协作为辅,设置专职消防队,对于新型煤化工工厂尤为重要。当生产、储存物品的特性和火灾危险类别相近的煤化工、石油化工和石油库等工业企业毗连建设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设具有区域联防协议的联合专职消防站。
9.6.2 本条对消防站的等级确定进行了说明。
    1、2 消防站车辆类型及其配备数量,要根据被保护对象选择。目前大、中型石化企业多以载液量在12000kg以上的泡沫消防车为主,且配备了干粉或干粉-泡沫联用消防车和举高喷射消防车,基本配置情况调查见表5。
表5 基本配置情况调查
    本标准根据煤化工工厂的特点和灭火需要,结合煤化工企业消防站实际状况,提出了消防站、消防分站和站内消防车的设置标准。大型、中型煤化工工厂车辆装备配置要满足本单位事故灾情处置需求,应对液体储罐全液面火灾、液化烃罐组火灾、生产装置流淌火灾和设备立体火灾、可燃气体泄漏等灾情等级处置和控制技战术需要(高、中、低车辆结构,车型种类、载剂供给时间、战斗编程、战术实施等),控制初起阶段、猛烈燃烧阶段和稳定燃烧阶段的火灾。表9.6.2中工厂必配车辆类型是能对装置或储罐进行冷却或泡沫灭火的消防车和举高喷射消防车。
    举高喷射消防车的最大工作高度和最大工作幅度等指标应根据保护对象的高度和半径等条件确定。需要在狭小空间展开作业的举高喷射消防车可以通过限制臂架长度、增加臂架节数来实现。
    表9.6.2注1,选配车辆可由本单位提供,也可由具有消防协作条件的邻近单位提供。具有消防协作条件的邻近单位,在接到火灾报警后10min内能对装置或储罐进行冷却的消防车和在接到火灾报警后20min内能对着火储罐进行泡沫灭火的消防车,以及在接到火警后20min内到达火场的供液消防车和供气消防车,可计入表9.6.2中选配车辆。
    表9.6.2注9,工厂车载泡沫灭火剂储量,按工厂最大储罐全液面火灾、连续供液不低于30min所需泡沫液用量确定。18m~25m举高喷射消防车是工厂主战消防车,综合考虑其基本配置数量、不同生产类型工厂储罐规模差别较大、扑救油类和醇类采用非抗溶性和抗溶性泡沫液等情况,规定大型工厂一级站、中型工厂二级站的18m~25m举高喷射消防车泡沫罐载液量,按工厂最大储罐全液面火灾、连续供液不低于30min所需泡沫液用量的25%~50%确定,泡沫罐载液量按最大10000kg计,水罐载液量不低于泡沫罐载液量。
    表9.6.2注10、注11,可根据东、西部和南、北方煤化工工厂不同的自然条件及工厂的特殊需要,在现行标准基础上增减功能和选配车辆类型,如煤制天然气和合成氨项目,可根据需要将供液消防车或泡沫消防车改配为水罐消防车并配备远程遥控的移动消防水炮,对于寒冷和严寒地区,可根据实际需要在泵室配备加热暖风系统,出水阀设置电加热解冻阀芯,可能发生有毒气体泄漏的火灾场所,如合成氨项目等,可选配正压送风细水雾排烟车。
    3 消防站内宜将泡沫液储存于高位罐中,依靠重力直接装入消防车,或从低位罐中用泡沫液泵将泡沫液提升到消防车内,保证消防车连续灭火。
    4 消防通信指挥室是指挥消防站实施火灾及其他事故处置的职能部门,需接受全厂消防监控中心的指挥,知晓发生的火灾警情,指挥及联络现场处置人员与车辆,消防通信指挥室及消防站电信设施需满足现行行业标准《石油化工企业电信设计标准》SH/T3153的规定。
    5 消防站无线通信的需求是管理操作简单、使用稳定可靠、不受环境影响,需要考虑在基础设施瘫痪和远离基地执行任务时的通信联系,独立的无线对讲通信可实现任意两台同频对讲机间的同频通信,符合消防站的应用特点。消防站的无线通信系统可以根据需要设置中继设施,中继设施可以设置在消防站通信室和消防指挥车上,以使无线通信距离得到扩展。消防站的无线通信系统具有语音录音功能。
9.6.3 本条主要消防车辆的技术性能及灭火器材配备标准均为最低要求,设计时应根据生产装置的火灾危险性及布置要求,适当提高配置,如对于密集化大型联合装置,配置车载大流量远射程的消防水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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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化工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GB51428-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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