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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0.1 冷库的设计规模应以冷藏间或冰库的公称容积为计算标准。公称容积大于20000m³的应为大型冷库,公称容积为5000m³~20000m³的应为中型冷库;公称容积小于5000m³的应为小型冷库。公称容积应按冷藏间或冰库的室内净面积乘以房间净高确定。
3.0.2 对于按直接堆码冷藏物冷库的计算容量可按下式计算:
公式3.0.2
    式中:
    G——冷库的计算容量(t);
    νi——各个冷藏间的公称容积(m³)
    ηi——各个冷藏间的容积利用系数;
    ρi——各个冷藏间食品的计算密度(kg/m³);
    n——冷藏间的数量。
3.0.3 在计算冷藏间的容积利用系数时,冷藏间内能够用于堆码的货物体积应扣除相应冷藏间内的以下空间:
    1 通道、设备、柱子等构筑物所占用的空间;
    2 货物与设备、构筑物间隔所占用的空间;
    3 货物托盘所占用的空间。
3.0.4 对于采用货架储存冷藏物的冷库计算容量可按每个货位(托盘)最大允许存放量的总和计算。货位(托盘)数量应按实际布置确定。
3.0.5 食品计算密度应按实际密度采用,并不应小于表3.0.5的规定。
食品计算密度
3.0.6 冷库设计的室外气象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的有关规定。
3.0.7 冷间的设计温度和相对湿度应根据各类食品的冷藏工艺要求确定,也可按表3.0.7的规定选用。温度波动范围应根据各类食品的冷藏工艺要求确定;当冷藏工艺没有明确要求时,冷却物冷藏间温度波动范围不宜超过±1℃,冻结物冷藏间温度波动范围不宜超过±1.5℃。
冷间的设计温度和和对湿度
3.0.8 围护结构的总热阻应根据经济性原则确定,并且不应小于最小总热阻。
3.0.9 使用氨制冷系统的房间、安装在室外的氨制冷设备和管道与厂区外民用建筑的最小间距不应小于150m;当氨制冷系统符合本标准第6.7.17条的规定时,与厂区外民用建筑的最小间距不应小于60m。

条文说明
3.0.1 本条所述室内净面积为不扣除室内柱、门斗和制冷设备所占面积的净面积。
3.0.3 冷藏间的容积利用系数是指每个冷藏间内贮存货物的货物体积与公称容积的比值。当因货物的包装、运输、堆码方式以及经营管理模式等条件不确定,冷藏间的容积利用系数无法进行准确计算时,可参照表1进行取值。表1是原规范针对不同规模的公称容积确定的对应容积利用系数。
表1 冷藏间容积利用系数
    注:1 公称容积是指一座冷库各冷藏间公称容积之和。
    2 蔬菜冷库的容积利用系数应按表1中的数值乘以修正系数0.8。
3.0.8 经济性原则是指围护结构和制冷系统的初投资与其全寿命周期的运行费用的总和最经济。
3.0.9 “使用氨制冷系统的房间”指房间内部安装了氨制冷设备和管道,如氨制冷机房。“厂区外民用建筑”指厂区外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最小间距”指内部安装了氨制冷设备和管道的房间内部发生氨泄漏时,氨制冷剂向室外扩散所通过的外门、外窗、风口、孔洞等与“厂区外民用建筑”的外门、外窗、风口、孔洞等的最近水平距离,或室外安装的氨制冷设备和管道的外边与“厂区外民用建筑”的外门、外窗、风口、孔洞等的最近水平距离;本条综合安全、环保和节约土地资源等多项要求规定了最小间距,如果在实际工程进行安全、环保等评估时发现还存在风险,可通过加大间距、设置挡墙、减少充注量等措施消除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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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库设计标准 GB50072-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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