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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通风


9.3.1 制冷机房的通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制冷机房日常运行时应保持通风良好,通风量应通过计算确定,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4次/h。当自然通风无法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日常排风装置。
    2 采用卤代烃及其混合物、二氧化碳为制冷剂,二氧化碳为载冷剂的制冷机房应设置事故排风装置,排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排风机数量不应少于2台。
    3 氨制冷机房应设置事故排风装置,事故排风量应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小时不小于183m³进行计算,且最小排风量不应小于34000m³/h。氨制冷机房的事故排风机应选用防爆型,排风机数量不应少于2台。
    4 当采用复叠式制冷系统时,制冷机房应根据本条第2款和第3款的要求,设置可以同时排除泄漏的制冷剂和载冷剂气体的事故排风装置,制冷剂采用氨时,制冷机房的排风机均应选用防爆型。
    5 用于排除密度大于空气的制冷剂气体时,机房内的事故排风口下缘距室内地坪的距离不宜大于0.3m;用于排除密度小于空气的制冷剂气体时,排风口应位于侧墙高处或屋顶。
9.3.2 库房内的制冷设备间和阀站间应设置事故排风装置,排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
9.3.3 非控温穿堂宜设机械排风系统,排风换气次数不宜小于5次/h。
9.3.4 冷却物冷藏间的通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冷却物冷藏间宜按所贮货物的品种设置送风和排风装置,新风量应按食品冷藏工艺要求确定,当工艺无具体要求时,通风换气次数每日不宜少于1次。
    2 新风的计算参数应按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和室外计算相对湿度选取。
    3 面积大于150㎡或虽小于150㎡但不经常开门及设于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冷却物冷藏间宜采用机械通风装置。进入冷间的新风应进行冷却处理。
    4 当冷间外新风的温度低于冷间内空气温度时,送入冷间的新风应进行预热处理。
    5 新风的进风口应设置便于操作的保温启闭装置。
    6 冷间内废气应直接排至库外,排风口下缘距冷间内地坪的距离不宜大于0.3m,并应设置便于操作的保温启闭装置。
    7 新风送风口和废气排出口不宜设在冷间的同一侧面的墙面上。
    8 通风管道穿越冷间防火隔墙时,应设置70℃防火阀及防止产生冷桥的措施。
9.3.5 变配电间应设置机械排风系统,排风换气次数不宜小于15次/h。

条文说明
9.3.1 本条对制冷机房通风设计提出具体要求。
    1 制冷机房日常运行时,为了防止制冷剂的浓度过大,应保证通风良好。另外,夏季良好的通风可以排除制冷机房内电机和其他电气设备散发的热量,以降低制冷机房内温度,改善工作环境。日常通风的风量以消除夏季制冷机房内余热,取机房内温度与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之差不大于10℃来计算。
    2 事故通风是保障安全生产和工人生命安全的必要措施。对在事故发生过程中可能突然散发有害气体的制冷机房,在设计中应设置事故排风装置。
    3 在事故发生时,氨制冷机房如果突然散发大量的氨制冷剂,其危险性更大。国外相关资料推荐的紧急通风率是50.8L/(㎡·s),紧急通风量最低值是9440L/s。其中,9440L/s是基于假定某根管断裂而使机房内氨浓度保持在4%以下的最小排风量。
    4 制冷机房的通风考虑了两方面的要求,一方面是正常工作状态下保证制冷机房内的空气品质,改善工作环境;另一方面是事故状态下排除突然散发的大量制冷剂及载冷剂气体,保障安全生产和工人生命安全。具体设计中,可以设置多台事故排风机,在制冷机房正常工作状态下,采用部分事故排风机兼作日常排风的作用,在事故状态下所有事故排风机全部开启。
9.3.2 库房内的制冷设备间和阀站间中的制冷系统管道存在制冷剂泄漏的风险,应设置事故排风装置。
9.3.3 货物进出冷藏间时,冷量通过冷藏门的开启传入穿堂,当室外空气湿度较大时常常导致穿堂顶板及隔墙表面产生结露现象。良好的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可以避免或缓解结露情况的发生。
9.3.4 本条对冷却物冷藏间的通风系统设计提出具体要求。
9.3.5 变配电间内的余热量较大,应首先采用通风的方式排除余热,南方地区根据需要可采取空调方式降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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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库设计标准 GB50072-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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