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消防规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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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电气专业


4.1 消防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要求,其敷设有明确的规定,在消防竣工验收查验或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时如何确定消防配电线路符合标准规定和设计要求?
    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年版)第 10.1 节、《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2019 第 13.8 节的对消防配电、线路选取和敷设有明确规定,应严格执行。
    当开展消防竣工验收查验或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时,应核对消防竣工图纸与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图纸的一致性,通过核查隐蔽工程施工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和现场核查的方式确定消防配电线路是否符合标准规定和设计要求。

4.2 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时如何判定该建筑已采用正式电源供电?
    答:根据竣工图纸检查电源设置是否满足规范和设计的要求。已经采用正式电的应当具有电力部门的批复文件或由消防验收主管部门与电力部门协同确定。

4.3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2019 第 13.7.11 条第 1 款“末端配电箱应安装于防火分区的配电小间或电气竖井内”。请问配电小间或电气竖井内双电源切换箱能否跨越防火分区,跨越楼层供电?
    答:消防设备供电不应跨越防火分区,属于同一防火分区的可以跨楼层。此处末端配电箱就是双电源切换箱。依据《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2019 第 13.7.1条第 6 款规定:“消防末端配电箱应设置在消防水泵房、消防电梯机房、消防控制室和各防火分区的配电小间内;各防火分区内的防排烟风机、消防排水泵、防火卷帘等可分别由配电小间内的双电源切换箱放射式、树干式供电。”设有消防用电设备的各防火分区均应设置双电源切换箱,规范并未要求必须设置在本层电井,本层已有电井或小间的,应尽量设置在本层。

4.4 变电站内用电照明为消防备用照明属于消防负荷,风机是非消防负荷,能否合用配电系统?
    答:普通风机不应与消防设备合用配电系统。

4.5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2019 第 7.6.3 条“对于突然断电比过负荷造成损失更大的线路,不应设置过负荷保护”《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2011 第6.3.6 条“过负荷断电将引起严重后果的线路,其过负荷保护不应切断线路”。针对以上条文,此类线路包含哪些?配电线路的范围如何确定?
    答:1.根据《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2019 第 7.6.3 条及其条文说明,此处的线路确实主要包括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等消防动力负荷所在配电线路,在设计中,非消防负荷的配电线路应设置过负荷保护,以保证配电线路的安全。民用建筑中的重要机房、工业建筑中的重要设备应设置过负荷保护,在专用设计规范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2.根据《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 》GB 55024-2022 第 4.3.7 规定,对于因过负荷引起断电而造成更大损失的供电回路,过负荷保护应作用于信号报警,不应切断电源。配电线路仅适用于此处所指负荷所在的回路。

4.6 消防水池、消防水箱液位显示装置是否需要设置备用电源?
    答:需要设置备用电源,电源应引自符合其消防供电条件、供电电压的消防供电回路。

4.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相关的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消防通信设备等及应急照明是否必须设置备用电源?是否要求消防备用电源均为 24V?
    答:根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 第 10.1 节规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交流电源和蓄电池备用电源。
    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消防通信设备等的电源,宜由 UPS 电源装置或消防设备应急电源供电。备用电源的目的是为了保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稳定运行,电源切换不能影响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消防通信设备的正常工作,所以建议选择 UPS电源装置或消防设备应急电源供电。
    标准规范对备用电源输出电压无明确要求,备用电源的选取应根据供电和选用的设备等情况确定。

4.8 消防广播等消防用电设备的备用电源持续时间应当如何确定?
    答:《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2019 第 13.7.16 条有明确规定应严格执行,具体数据详见《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2019 表 13.7.16。
引表 13.7.16  消防用电设备在发生火灾期间的最少持续供电时间
引表 13.7.16  消防用电设备在发生火灾期间的最少持续供电时间
引表 13.7.16  消防用电设备在发生火灾期间的最少持续供电时间

    注:1 防、排烟设备火灾时应大于等于疏散照明时间,不同场所的应急照明时间见《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2019 表 13.6.6。
           2 表中 120min 为建筑火灾延续时间 2h 的参数。

4.9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2019 第 13.7.5 条消防水泵、消防电梯、消防控制室等的两个供电回路,应由变电所或总配电室放射式供电。此条文中的总配电室是指何处?
    答:本条文应理解为:楼内设置变电所的,应由变电所放射供电;楼内未设置变电所的,应由总进线处的配电室放射供电。此条文中的总配电室即第二种情形所指的配电室。

4.10 消防电源,市政供电的环网算不算双路供电?
    答: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年版)第 10.1.4 条规定及其条文说明,明确一级符合应采用双电源供电;二级负荷应尽可能采用双回路供电。
    当用电符合为一级负荷时,市政供电的环网不满足“双电源供电”要求;当用电负荷为二级负荷时,市政供电的环网满足“双回路供电”要求。

4.11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2019  第 13.3.6 条第 4 款规定消防广播馈线电压宜采用 24V 安全电压,且第 26.1.6 条第 6 款规定信号传输、供电和控制线路为交流 25V 及以下或直流 60V 及以下电压时,其线缆可共穿同一导管或在同一槽盒内敷设;消防广播若采用 24V 时,是否可与其他消防信号线路共线槽敷设?
    答:根据《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2019 第 26.1.7 条规定,消防应急广播线路应采取独立穿管或独立槽盒敷设。

4.12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是否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年版)规定执行,只监测剩余电流?
    答: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置应按照《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2019第 13.5 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 第 9 章及《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DB 37/T-2863-2016 有关规定执行。

4.13 消防电源监控系统中的探测器设置的具体位置是否有明确规定?
    答:消防电源监控系统中的探测器设置按《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2019 第 13.3.8 条规定执行,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点宜设置在下列部位:
    1. 变电所消防设备主电源、备用电源专用母排或消防电源柜内母排;
    2. 为重要消防设备如消防控制室、消防泵、消防电梯、防排烟风机、非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防火卷帘门等供电的双电源切换开关的出线端;
    3. 无巡检功能的 EPS 应急电源装置的输出端;
    4. 为无巡检功能的消防联动设备供电的直流 24V 电源的出线端。

4.14 消防控制室是否可以和值班室、门卫、传达室等共建共用?
    答:根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 第 3.4.6 条规定:“消防控制室内严禁穿过与消防设施无关的电气线路及管路。”消防控制室不宜与值班室、门卫、传达室等共建共用。
    依据《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2019 第 23.2.3 条有关规定,安防监控中心等智能化功能用房可与消防控制室合并设置。当消防控制室与其他功能用房合用时,应当满足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4.15 人员密集的丁类、戊类火灾危险性生产场所是设置消防疏散照明,还是设置普通安全照明?
    答: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年版)第 10.3.1 条第 1 款和第 5 款规定,人员密集的丁类、戊类火灾危险性生产场所应设置消防疏散照明。普通安全照明的设置也应当满足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4.16 如工程中设置了 A 型消防应急灯具,其水泵房、机房、中控室消防应急灯具是否也应采用 A 型灯具?
    答:水泵房、机房、中控室消防应急灯具是否也应采用 A 型灯具与工程其他部位设置了 A 型灯具没有必然联系,其消防应急灯具的设置应按照标准规范的要求执行。A 型灯具的应用场所:公共建筑中 8m 及以下安装高度的应急照明灯;设置消防控制室的住宅建筑的疏散走道、楼梯间等场所。B 型灯具的应用场所:公共建筑中 8m 以上安装高度的应急照明灯;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住宅建筑的疏散走道、楼梯间等场所。

4.17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2018 第 3.2.9 条第 2 款第1 项要求“当疏散通道两侧设置了墙、柱等结构时,方向标志灯应设置在距地面高度1m 以下的墙面、柱面上”,但图集 19D702-7 中却在大空间处以吊装为主,在车库、商场等大空间内疏散指示标志灯的布置设计过程中应当如何执行?
    答:应当按照标准要求,当疏散通道两侧设置了墙、柱等结构时,将疏散指示标志灯设置于 1m 以下的墙面、柱面上;但对于大空间等墙面、柱面安装不便的、转角处不能有效指示的场所或建筑,可采取吊装的设置方式。

4.18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年版)第 10.3.6 条:“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径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蓄光疏散指示标志我省是否允许使用?
    答:根据《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指南(电气)》第 7.2.27 条规定,不应采用蓄光型指示标志替代消防应急标志灯具。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的设置应符合《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2018 和《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指南(电气)》有关规定。

4.19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年版)第 6.4.4 条第款“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不应共用楼梯间,确需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连通部位完全分隔,并应设置明显的标志”。地下层、地上层共用楼梯间时,是否应当按不同楼梯间,地下层、地上层分别设置应急照明回路?
    答:宜分别设置配电回路。

4.20 总建筑面积大于 20000 ㎡的地下建筑,应急照明蓄电池工作时间不应少于 1h,此处地下建筑是否包括地下车库?
    答:此处地下建筑应包括地下车库。因为当发生紧急状况时,地下车库的人员也需要疏散。

4.2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 第 6.9.2 条规定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与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电气火灾监控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等消防设备之间,应采用专用线路连接。但是,市面上存在大量电气火灾监控器、消防电源监控、防火门监控器等设备不具备连接图形显示装置功能,导致不能连接,且不同厂家之间的设备存在通讯不畅的情况,应如何执行?
    答:应当进行设计、施工全过程管理控制。在系统设计阶段注明设备需求;在设备招标阶段,依据设计要求确定有关设备;施工、调试和试运行过程中强化监督管理,确保消防设施的质量和功能均满足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

4.22 目前国网电力变电站多为无人值守站,报警系统不是反馈到变电站内的消防控制中心,而是通过设施上传至国网电力控制中心。这种方式的报警系统是否合理?
    答:根据《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 50229-2019 第 7.13 节规定,按照变电站单机容量应设置集中报警系统或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的有关规定。
    由于国网电力变电站多为无人值守站,为了及时发现和应对警情,理应将火灾报警信号传送至有人值守的国网电力控制中心。

4.2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 第 6.8.1~6.8.2 条规定“每个报警区域内的模块宜相对集中设置在本报警区域内的金属模块箱中,模块严禁设置在配电(控制)柜(箱)中”;模块数量较少且分散的情况下是否仍需设置模块箱?模块设置在配电柜外壳、桥架外壳以及桥架内是否可行?
    答:模块数量较少且分散的情况下,可就近单独设置,不设模块箱,但应有尺寸不小于 100mm*100mm 的标识。模块不应设置在配电柜外壳、桥架外壳及桥架内。

4.24 甲类厂房生产区域是否可以仅设置可燃及有毒气体探测器、视频监控、手动报警按钮及火灾报警装置,而不设置火灾探测器?
    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年版)第 8.4 节对于应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有明确规定。甲类厂房生产区域应根据厂房及其材料、产品等的燃烧特性确定是否设置和如何设置火灾报警系统相关组件。

4.2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 第 4.5.4 条:“送风口、排烟口、排烟窗或排烟阀开启和关闭的动作信号,防烟、排烟风机启动和停止及电动防火阀关闭的动作信号,均应反馈至消防联动控制器。”哪些通风与空调系统的防火阀动作信号需要反馈至消防联动控制器或消防控制室?
    答:《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2012 第 9.1.7 条规定,与防排烟系统合用的通风空调系统应按消防设置的要求供电,并在火灾时转入火灾控制状态;通风空调风道上的防火阀宜具有位置反馈功能。防火阀工作状态首先在消防控制室显示,如有必要也可在楼宇中控室显示。《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2019 第 13.4.4  防烟、排烟设施的联动控制设计防烟、排烟设施的联动控制设计有关规定涉及信息反馈的。其他标准规范明确要求需要防火阀动作信号需要反馈至消防联动控制器或消防控制室的。

4.26 排烟口打开是否应连锁启动排烟风机或正压送风口打开是否应连锁启动正压送风机?
    答:常闭风口开启风机应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 规定执行,满足开启信号与风机联动要求即可。即排烟口或正压送风口开启后,火灾报警系统应在接收到其开启的反馈信号后,由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开启相应的排烟风机、补风设施、正压风机。排烟口打开可不连锁启动排烟风机;正压送风口打开可不连锁启动正压送风机。

4.27 某园区设有消防控制室,园区内各单体仅设有消火栓报警按钮或手动报警按钮、声光报警器的报警系统,是否需设消防广播、短路隔离器?
    答:《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  第 4.8.7 条规定:“集中报警系统和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应设置消防应急广播。”因此报警系统如需要联动自动消防设备,则应设置消防应急广播。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 第 3.1.6 条规定:“系统总线上应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每只总线短路隔离器保护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消防设备的总数不应超过 32  点;总线穿越防火分区时,应在穿越处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因此,应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

4.2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 第 4.5.3 条规定“防烟系统、排烟系统的手动控制方式,应能在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联动控制器上手动控制送风口、电动挡烟垂壁、排烟口、排烟窗、排烟阀的开启或关闭及防烟风机、排烟风机等设备的启动或停止,防烟、排烟风机的启动、停止按钮应采用专用线路直接连接至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手动控制盘,并应直接手动控制防烟、排烟风机的启动、停止。”手动控制方式就是指采用总线盘吗?
    答:本条文中实现“能在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联动控制器上手动控制设备的启动或停止”功能,可采用总线制手动控制盘,即总线盘;但是防烟、排烟风机的启动、停止应采用专线控制,保证控制器任何状态下(正常或者故障),均能够直接手动控制防烟、排烟风机的启动、停止。

4.29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4.1.4 条“消防水泵、防烟和排烟风机的控制设备,除应采用联动控制方式外,还应在消防控制室设置手动直接控制装置”;手动控制装置可以采用联动控制器上的多线直启盘吗?
    答:手动直接控制装置可以采用联动控制器上的多线直启盘,宜每台消防设备单独采用两线,实现直接启停、信号、故障等控制显示功能,且不受火灾报警系统任何状态的影响。依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第 4.1.4 条的条文说明:“消防水泵、防烟和排烟风机等消防设备的手动直接控制应通过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或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手动控制盘实现,盘上的启停按钮应与消防水泵、防烟和排烟风机的控制箱(柜)直接用控制线或控制电缆连接。”

4.30 防火门在什么情况下需设防火门监控系统?
    答:防火门监控系统的设置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 等标准规范规定执行。
    鉴于设置防火门监控系统能及时掌握防火门的启闭状态,确保火灾时防火门能够有效发挥防火分隔作用,因此,设有消防控制室以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中的防火门宜设置防火门监控系统。当建筑无消防控制室,确需设置防火门监控系统时,防火门监控器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场所。

4.3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 第 7.6.5 条:“广播功率放大器应设置在首层内走道侧面墙上,箱体面板应有防止非专业人员打开的措施。”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的住宅楼是否均要求设置广播功率放大器?
    答:规范并未要求应一定设置广播功率放大器,各单体住宅楼一般距消防控制中心的消防广播源较远,不能保证到现场的信号功率能满足规范要求,应根据消防广播达到现场的信号功率确定是否需要设置功率放大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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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指南(疑难解析)(鲁建消技字〔20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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