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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规范性附录) 推车式灭火器检验规则


B.1 型式检验
B.1.1 凡遇下列情况之一者,须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投产前;
    b)停止生产一年以上又恢复生产;
    c)产品的设计、结构、工艺或材料有较大改变时。
B.1.2 检查批应满足样本的要求。
B.1.3 型式检验项目、样本大小、试验方法和判定依据按表B.1规定。
B.1.4 若所有检验组中均未发现不合格,则判该型式检验合格;任何检验组中出现不合格,则判该型式检验不合格,不得投入批量生产,不得投入使用。
B.1.5 若初检查判为不合格,则生产方应根据样本单位的不合格进行分析,找出造成不合格的原因,并对不合格单位产品通过筛选或返工后,才能再次提交检验,重新报检时,要附返工记录。复检项目可按初检查时造成不合格的项目及相关项目进行,样本大小、试验方法和判定依据按表B.1规定。若所有复检项目中均未发现不合格,则判该型式检验合格;任何复检项目中出现不合格,则判该型式检验不合格。在一般情况下,该批不再接受提交型式检验。
B.1.6 推车式灭火器用的低压筒体(或高压瓶体)型式检验应符合6.10.1.1、6.10.1.3、6.10.1.4和6.10.2。
B.2 逐批检验
B.2.1 经型式检验后,且稳定连续生产的推车式灭火器作成批出厂或入库时的产品质量的验收抽样检验。
B.2.2 样本在检查批为不大于500具的一批单位产品中随机抽取。
B.2.3 逐批检验项目、样本大小、试验方法和判定依据按表B.1规定。
B.2.4 若所检的检验组中均未发现不合格,则判该检查批合格;若所检的任何检验组中出现不合格,则允许针对不合格项目,在同检查批中按表B.1规定的样本大小加倍随机抽样,再进行检验,试验方法和判定依据仍按表B.1规定。若所有复检项目中均未发现不合格,则仍判该检查批合格;任何复检项目中出现不合格,则判该检查批不合格,应拒绝出厂或入库。
B.2.5 对于被判为不合格的批,应对该批单位产品逐只返检或返工,剔除不合格品后,允许再次提交检验。再次提交的检查批的检验项目为逐批检验项目,样本大小按表B.1规定的样本大小加倍随机抽取,试验方法和判定依据仍按表B.1规定。若所检的检验组中均未发现不合格,则判该检查批合格;若所检的任何检验组中出现不合格,则判该检查批不合格,应拒绝出厂或入库。
B.2.6 推车式灭火器用的低压筒体(或高压瓶体)逐批检验应符合6.10.1.1,6.10.1.3、6.10.1.4和6.10.2。
表B.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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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车式灭火器 GB8109-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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