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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泡沫-水雨淋系统


7.2.1 泡沫-水雨淋系统的保护面积应按保护场所内的水平面面积或水平面投影面积确定。
7.2.2 当保护非水溶性液体时,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表7.2.2的规定;当保护水溶性液体时,其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应由试验确定。 

表 7.2.2 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
表7.2.2 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
7.2.3 系统应设置雨淋阀、水力警铃,并应在每个雨淋阀出口管路上设置压力开关,但喷头数小于10个的单区系统可不设雨淋阀和压力开关。
7.2.4 系统应选用吸气型泡沫-水喷头、泡沫-水雾喷头。
7.2.5 喷头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喷头的布置应根据系统设计供给强度、保护面积和喷头特性确定;
    2 喷头周围不应有影响泡沫喷洒的障碍物。
7.2.6 系统设计时应进行管道水力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自雨淋阀开启至系统各喷头达到设计喷洒流量的时间不得超过60s;
    2 任意四个相邻喷头组成的四边形保护面积内的平均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设计供给强度。
7.2.7 飞机库内设置的泡沫-水雨淋系统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飞机库设计防火规范》GB 50284的有关规定执行。
条文说明
7.2.1 本条规定必须做到,否则灭火无法保证,为此定为强制性条文。  .
7.2.2 本条是在总结国内灭火试验数据的基础上,参照NFPA16《泡沫-水喷淋系统与泡沫-水喷雾系统安装标准》、BS 5306 Part 6《泡沫灭火系统标准》,并结合我国国情制定的。本条规定必须做到,否则灭火无法保证,为此定为强制性条文。
7.2.3 泡沫-水雨淋系统是自动启动灭甲、乙、丙类液体初期火灾的灭火系统,为保证其响应时间短、系统启动后能及时通知有关人员以及满足系统控制盘监控要求,需要设置雨淋阀、水力警铃,压力开关。
    单区小系统保护的场所火灾荷载小,且其管道较短,响应时间易于保证,为节约投资可不设置雨淋阀与压力开关。
7.2.4 泡沫-水喷头和泡沫-水雾喷头的性能要优于带溅水盘的开式非吸气型喷头。另外,所谓“吸气型”仅针对泡沫-水喷头, 并不针对泡沫-水雾喷头。
7.2.5 本条是参照NFPA 16《泡沫-水喷淋系统与泡沫-水喷 雾系统安装标准》、NFPA 13《水喷淋灭火系统安装标准》和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219等,结合泡沫-水雨淋系统的特性制定的。
7.2.6 系统的响应时间是参照现行国家标淮《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219,并结合泡沫-水雨淋系统的特性制定的。为利于灭火,保护面积内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要均匀且满足设计要求,这就需要任意四个相邻喷头组成的四边形保护面积内的平均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小于设计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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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151-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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