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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控制功能


5.4.1 稳压运行
5.4.1.1 设备的稳压设定压力与实测压力的偏差以及对于不同压力扰动测得的重复性偏差均不应大于0.02MPa。
5.4.1.2 具有消防水池水位控制功能的设备,在消防稳压运行状态,遇水池水位低于设定限制时,设备应自动停止稳压泵工作并发出缺水报警信号,如遇火警不应影响消防泵组的启动运行。
5.4.1.3 稳压泵组应采用交替运行方式。投入消防运行状态后,稳压泵组应停止工作。
5.4.2 消防运行状态启动方式
5.4.2.1 设备的消防运行状态启动方式应符合GB 27898.1-2011中5.4.2的规定。
5.4.2.2 消防泵组变频启动运行时启动时间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变频启动时间
表1 变频启动时间
5.4.3 消防控压精度
5.4.3.1 采用控制方式实现消防恒压给水的设备,消防额定工作压力px与实测压力的偏差以及对于不同压力扰动测得的重复性偏差均不应大于0.02MPa。
5.4.3.2 采用恒压消防泵组的设备,消防泵组从零流量至消防额定工作流量Qx的变化过程中,压力变化不应大于消防额定工作压力px的10%。
5.4.4 消防运行状态退出方式
5.4.4.1 采用手动方式启动消防泵组的,停机应手动操作。
5.4.4.2 采用自动方式启动消防泵组的,除设备出水口压力持续出现失压状态超过5min的情况允许自动停机外,停机应手动操作。
5.4.4.3 设备应具备消防泵组手动紧急停机操控器(按钮)退出消防的方式。
5.4.5 水泵切换
5.4.5.1 在稳压工作泵产生电气故障或不能达到应有能力时,稳压备用泵应能自动和手动切换。
5.4.5.2 在消防工作泵产生电气故障或不能达到应有能力时,消防备用泵应能自动和手动切换。
5.4.6 巡检
5.4.6.1 设备应具有手动巡检和巡检提示功能,其巡检提示周期应能按需设定,但最长周期不应超过360h。
5.4.6.2 巡检的操作方法应简便,且应在《操作指导书》中规定。
5.4.6.3 巡检过程中消防泵应逐台启动运行,每台泵在额定工况下运行时间不应少于2min。
5.4.6.4 巡检中出现故障应有声、光报警。
5.4.6.5 采用电动阀门调节给水压力的设备,所使用的电动阀门应参与巡检。
5.4.7 运行记录
5.4.7.1 设备操控柜内应设置运行记录装置。
5.4.7.2 记录信息内容至少应包括设备出水口压力、报警及故障发生的类别和时间、消防泵组工作状态等。
5.4.7.3 记录信息的采集间隔时间不应超过6h,记录装置容量应满足连续记录不少于180d的要求。
5.4.7.4 记录装置应设置标准的数据输出端口,其内部储存数据应能被导出显示和存放。
5.4.8 电动阀门
    采用回流控压的设备,其电动阀门应具有手动操作功能,电动阀门后应串接手动阀门。电动阀门故障时应报警。
5.4.9 变频器故障
    变频器控制消防泵组运行的设备,当变频器故障时,消防泵组应自动转工频方式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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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消防给水设备 第2部分:消防自动恒压给水设备 GB27898.2-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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