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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耐火等级及其构件耐火极限


9.2.1 住宅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划分为一、二、三、四级,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9.2.1的规定。
9.2.2 四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最多允许建造层数为3层,三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最多允许建造层数为9层,二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最多允许建造层数为18层。
表9.2.1 住宅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表9.2.1 住宅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注:表中的外墙指除外保温层外的主体构件

条文说明
9.2.1 本条将住宅建筑的耐火等级划分为四级。经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对适用于住宅的相关构件耐火等级进行了整合、协调,将构件燃烧性能描述为“不燃性”和“难燃性”,以体现构件的不同性能要求。考虑到目前轻钢结构和木结构等的发展需求,对耐火等级为三级和四级的住宅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做了部分调整。
9.2.2 根据住宅建筑的特点,对不同建筑耐火等级要求的住宅的建造层数做了调整,允许四级耐火等级住宅建至3层,三级耐火等级住宅建至9层。考虑到住宅的分隔特点及其火灾特点,本规范强调住宅建筑户与户之间、单元与单元之间的防火分隔要求,不再对防火分区做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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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建筑规范 GB50368-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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