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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总平面布置


5.1.1 有色金属工程的总平面设计,应根据企业厂区的总体规划,按照功能明确、流向合理、交通方便、管线简捷、满足消防、确保安全的原则进行,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有色金属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 50544的有关规定。 
5.1.2 具有明火、散发火花、产生高温、烟尘的厂房以及使用(贮存)较多量甲、乙、丙类液体、可燃气体的厂房(仓库),在满足生产流程的前提下,宜布置在厂区的边缘处,或者厂区及生活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易燃、可燃材料堆场必须远离明火及散发火花的场所,且宜设置在厂区边缘或相对封闭的区域。
5.1.3 带式输送机通廊、管网支架等设施当穿越(或临近)架空高压电力线时,最小净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 50293的相关规定。
5.1.4 企业的消防队建制及其设施,宜根据工程建设的规模、火灾危险性及所在地区的消防资源等因素确定。当需要设置达标的消防站(含独立或合建)时,应符合现行国家建设标准《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
5.1.5 矿区的总平面布置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矿山工业场地与草原、森林接壤时,应设置防火隔离带;
    2 矿井井口、平硐口必须布置在安全地带,与丙类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80.0m,与锻造、铆焊等有火花车间的防火间距宜大于20.0m,与丁类建(构)筑物(其中井架、井塔、提升机房除外)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0m,且洞口周围200.0m范围内不应布置甲、乙类设施和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矿井井口、平硐口作为安全出口时,其周围应设置通畅的道路;
    3 有自燃、发火危险的排土场、炉渣堆场,不应设在矿井进风口常年最大频率风向的上风侧;矿井进风口的距离应大于80.0m;
    4 浮选药剂库、油脂库到进风井、通风井扩散器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1.5的规定。
表5.1.5 浮选药剂库、油脂库距进风井、通风井扩散器的防火间距
表5.1.5 浮选药剂库、油脂库距进风井、通风井扩散器的防火间距
5.1.6 矿山炸药库的布置应充分利用地形,注重与周边环境的协调,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等的有关规定。
5.1.7 厂区的绿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乙、丙类厂房(仓库)、储罐区及堆场的周围,场地绿化时宜选择水分大、油脂或蜡质少的常绿树种; 
    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防火堤内不宜做绿化。
 
 
条文说明
5.1.1 厂区的总体规划应结合企业所在区域的技术经济、自然条件,在充分满足工艺生产、环境保护、节约能源的同时,应根据厂房(仓库)生产火灾危险性等级、防火间距、消防通道、消防设施等的标准要求,经比选、择优后确定。鉴于许多工程采取一次规划分期实施,必需统筹兼顾着眼未来,确保消防安全的长期有效,防止后期场地过于拥堵、通道被挤占等消防隐患发生。
5.1.2 对一些火灾危险性类别高的厂房(仓库)在总平面具体布置中,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氢气站设计规范》GB50177、《乙炔站设计规范》GB50031、《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50029、《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以及《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等专项工程设计的有关规定。
    总平面布置除对风向提出要求外,还需考虑场地的标高等因素。布局上需有利于防止可燃液体槽罐出现大规模流淌、扩散、蔓延。
5.1.4 有色金属大、中型企业中,一般都需要设置企业消防队,其有关设施(含装备、车库等)的规模、布局、选址的标准与要求,可参见《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修订)中普通消防站的规定进行建设。当按所在地区有关建设文件规定,需要设置正规的消防站(含城镇小区合建的城市消防站和要求企业自建的消防站)时,有关设计标准和要求应符合《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修订)建标〔2006〕42号的有关规定。
5.1.5 矿区的总平面防火设计条文说明:
    1 有色矿山企业多数位于偏远的山区,或植被茂密的林区,发生森林山火现象较多,如雷电起火、人为失火等(川西南曾有少数民族放焰火引发矿山周围火灾)。另外,矿区平面布局还受开拓运输方式及管理操作以及爆破方法、药量控制等因素左右。不论何种因素的影响,实践证明采用防火隔离带是预防森林火灾的有效方法之一。它能同时达到如下效果:一是起到隔离火势的作用,二是便于人行、车行与灭火工作,三是有利于落实责任制的管理。
防火隔离带宽度一般不小于10m,兼有消防通道的功能时,设计应根据实际情况,并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规定;
    2、3 巷道、硐室,井口出入区位是矿山生产重要的部位,井口防火对地下矿山安全是极为关键的。井口配置时应注意风频风向,避开火源,避开塌方、泥石流、洪水等地质灾害,并应尽可能避开各类火源最大风频的下风侧;不得在井口周边乱设易燃易爆物堆场及其加工设施;具有火源火花生产工序应距井口20m以外才允许设置等。条文中对丁类、丙类等各类建筑、设施与并口的位置、距离和风向的要求,系根据现行国家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的有关规定制定;
    4 本条依据《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中对有关药剂、油脂等安全间距的相关要求而制定的。
5.1.6 炸药库周边环境设计十分重要,应着重从安全隐蔽、装卸运输、库区管理三个方面,做好总平面、道路、防护堤、出入口的设计。必须满足炸药库库区外部安全距离,对林草茂密地区应设置防火隔离带,隔离带宽度一般不小于20m。据调查,东北某矿山工程炸药库在围墙内设置防火隔离带(20m左右),成为隔断窜火防止火灾波及的一个有效经验举措。炸药库相关的安全防护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的有关规定。
5.1.7 在有色金属企业在可燃液体储罐的防火堤内一般不采用绿化,即使采用草地绿化,也会因泄漏的可燃液体污染草皮而导致死亡枯竭,以致成为可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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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色金属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630-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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